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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专利侵权的法律依据

来源:头条 作者: chan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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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班彻

大家好,这里是康拉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部。

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容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材料、设备、器材的采购或者使用过程中容易从事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业务。在活动中。由此产生了许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下面通过诉讼来简单分析专利侵权的法律依据。

1、典型案例: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山腾不锈钢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侵权纠纷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2018)粤73民初2153号|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20)法法第1631号|

二、案件概况2013年5月15日,山腾不锈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了“停车定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32026xxxx.9(以下简称专利)。 做过。 9日获批。该专利目前有效。

2017年3月31日,境外公司深圳市川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事件相关专利的请求。涉诉权利要求的修改意见和方法如下: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相应调整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部分修正。从属权利要求。

2017年8月17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1至8,发布第331xx号,维持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已发布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号。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修改后如下。 1.一种停车定位装置,包括定位装置主体,所述定位装置主体的前表面和后表面均设有向内凹陷的圆弧。异形槽和弧形槽对称设置,定位装置本体的横截面为8字形,或者定位装置本体的横截面为8字形。由两颗垂直堆叠的菱形组成的形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两个用于将所述定位装置主体固定于地面的底座,所述定位装置主体固定在所述底座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停车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的中心设有固定部,所述固定部的两侧对称地设有斜面。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停车场,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两侧的斜坡分别与所述定位装置主体的前后弧形凹槽的下壁连接,形成斜坡定位装置。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停车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上设有用于固定的安装孔。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装置主体一体成型。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装置的主体和底座由钢制成。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装置主体上涂覆有反光层和防潮防腐涂层。本案中,大和不锈钢公司主张应当以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1至8来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2017年10月27日,山腾不锈钢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周树强先生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及公证。

2017年11月1日,周树强和公证员来到中山市古城一处标有“六合灯饰博览中心”、“六合尽享馆”的地下停车场,我来了。周树强先生用手机对上述大楼地下停车场的内外环境、车位及停车定位装置进行了拍摄,并对已安装的停车定位装置进行了盘点。设备。据周树强介绍,利和灯光博览中心地下停车场安装停车定位装置115个,利和欢乐馆地下停车场安装停车定位装置2108个。拍摄结束后,周树强将当天拍摄的所有照片副本提交公证处存档。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公证人员全程监督,并出具粤佛山顺德(2017)第52530号公证证书。

经检验,涉嫌侵权产品均为停车定位装置,装置本体前后两侧对称设有内凹的弧形凹槽,装置横截面为两个菱形。上菱形的上角呈弧形,两个底座固定被告侵权产品主体,底座中央有固定部,固定部两侧有对称的斜面。弧形槽的高度高于底座两侧的坡度,底座通过螺栓与地面连接。

利和房地产公司依据法律依据进行抗辩,称与本案相关的两个停车场交通设施安装项目均由浩盛公司承包,该项目涉及的停车场搜索公司数量为5052个。曾是。《幸福华庭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合同》 已提交。《幸福华庭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工程报价表》,发票,-30000 支持证据。

利和房地产公司与豪盛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第《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号协议,约定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幸福华庭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2、项目地点:同兴路99号中山市古镇镇路。 2、本项目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格式。这包括但不限于详细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等。《幸福华庭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合同》 根据安全设备处记录,铁质定位器数量为5052台,单价为66元。发票记载买方为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卖方为豪盛有限公司,金额及税金均为62万元。 注:项目名称:幸福华庭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项目地址:中山市古镇同兴路99号

浩盛公司证实,与利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交通设施安装项目包括5052个停车场搜索设备。合同签订后,我们将该项目分包给了卡斯达公司,并提交了两份网银电子回单《幸福华庭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工程报价表》。提供发票是为了支持目的。这。《施工合同》 承包商为浩盛公司,承包商为卡斯达公司,项目名称为幸福华泰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合同所附交通设施概算表载铁定位器数量为5052台。单价是51元。

春田承认,虽然负责将交通设备安装到兴风亭地下停车场,但并不了解照明博览中心,定位器数量为5052个,并声称产品来自哪里。广州永盛运输,外部第三方设施有限公司并提交发票予以支持。《施工合同》,要求交货日期为8月29日,记录铁定位器数量为2526件,单价为42元。《产品购销清单》的交货日期是9月20日,并且记录了熨斗的数量。定位器每个2526个,单价42元。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向一审法院发出复函,编号为《2017年10月退货清单》,称利合兴富华庭项目(含地下停车场)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省。单位(房产业主)为“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利和灯饰博览中心项目(含地下停车场))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 (房地产所有者)是“中山里和不动产株式会社”

一审法院还主张,山腾不锈钢公司通过本次诉讼,承担了相当大的维权费用,其中包括公证费600元、代理费2万元、产品估价(单价50元)等,本人也承认我做到了。 ),提交公证费、代理费发票,并附有发票和产品报价单作为佐证。大和不锈钢公司辩称,赔偿数额应由法院确定。

二审法院还查明:

2016年9月30日,利和房地产公司与奇赞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通知函》的合同,合同中奇赞公司将在利和灯光博览中心(一号)一楼停车场安装交通标志和挡轮杆,我同意承担这项工作。中山市古镇同兴路101号建设,利和房地产公司向旗山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为29.4万元。利和房地产公司与奇赞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清单》号显示停车设备1680个,总价值174720元。概览表还记录了橡胶减速带、安全凸面镜和其他设备。概览表的最终报价如下: 29.4万元。

2016年10月19日至10月21日,奇赞公司向利和置业公司开具了多张广东增值税正规发票,发票上记载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及劳务均为“交通标志、路柱安装施工”。总金额17.64万元。 2016年11月9日,利和房地产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旗山公司支付17.64万元,并在电子收据中添加“车库交通设施工程款”。

2019年5月7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第《产品购销清单》号,记载如下: 《权利人:立盘中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Xxxx兴风亭1-17号楼,总户数:2529户,地下车库》《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协助调查的复函》(登记号:2016-011569)记录:“房产业主:中山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所在地:中山市记录0001号至1577号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及其他情况。

浩盛公司原名称为“中山市浩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中山市工业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山市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务部2019 年5 月14 日。

三、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书(摘录): 1、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佛山市山腾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侵权名称作为“停车定位装置”应该。 ZL20132026xxxx.9实用新型专利,拆毁“利和灯饰博览中心”地下室,侵权产品位于地下停车场)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起诉1一次性付款,佛山市山登不锈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书(摘录):1、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中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2、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责令佛山市山腾不锈钢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理费用5000元; 3、驳回佛山市山腾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意见一审法院判决如下(摘录):

关于“利合快乐华庭”使用侵权产品的侵权责任。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未经山腾不锈钢有限公司许可,使用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该行为已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法律抗辩尚未成立。据说,赔偿金额相当可观。根据法律规定,利瓦房地产公司只需向山腾不锈钢公司支付合理费用维权,无需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山腾不锈钢公司要求利和置业公司拆除、处置“利和欢乐花亭”停车场使用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和灯饰博览中心”使用侵权产品的侵权责任。日和房地产公司未经山腾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专利权,应承担禁令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山腾不锈钢公司请求利和置业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拆除、处置“利和灯饰博览中心”使用的侵权产品的请求成立,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因山登不锈钢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利和房地产公司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及利和房地产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第65条。我跟着。综合考虑日和房地产公司的业务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山腾不锈钢公司因本案发生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提及了《利和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工程合同》的类型。本案中,利和房地产公司决定赔偿山腾不锈钢公司经济损失及相当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摘录)。

根据当事人的辩解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利和置业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使用利和灯饰博览中心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利和灯博中心交通设施报价清单汇总表》第7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未知制造、销售的侵权产品的,该人应证明: 它规定您可以。第25 条第(1)款规定:“为制造和商业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未知的专利侵权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制造、销售,并须提交证据证明。产品来源合法的,权利人请求禁止上述使用或者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除非涉嫌侵权产品的用户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合理价格购买该产品,否则销售活动将被禁止。 》第二条规定如下:第三条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合法的销售渠道和正常的供货来源。”产品通过销售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获得。 “对于合法来源,用户、潜在销售者或销售者必须提供符合贸易惯例的相关证据。”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用户的合法来源抗辩可以成立。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求和主观要求必须满足用户无过错的要求。

本案中,利和置业公司与磁山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承担利和灯光博览中心停车场交通标志、车轮限位器的安装施工工作,签约金额3万个。《关于核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通知》,“停车装置”有1680个,利和置业公司为此项目支付了17.64万元。为此,利和置业公司通过正常交易,获得了已知侵权产品的山腾不锈钢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利和房地产公司使用侵权产品;利和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具体情况、证据调查取证情况、诉讼难度等因素,判决侵权产品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是否继续使用侵权产品。您必须支付合理的费用来保护您的权利。我们将支持5000元的维权费。尽管必须指出,利和房地产公司是利和灯饰博览中心地下车库的业主,理应知道地下车库内的侵权产品是奇赞公司安装的,但利和房地产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诉称位于地下车库的侵权产品是豪盛公司生产的,二审提交了证据证明侵权产品是奇赞公司生产的,但对矛盾的说法没有给出合理解释。还有证据。本院支持了利和房地产公司抗辩理由的合法性,但客观认为该公司存在举证过失,耽误诉讼进程,造成不必要诉讼的情况,判决该公司支付二审诉讼费用。数量。这是Riwa 房地产公司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为销售者和使用者建立正当来源抗辩,既需要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求,也需要销售者或使用者必须满足其没有合法来源的主观要求。主观过错。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或者使用者通过合法的购买渠道或者正规的销售合同等正常的商业方式获得该产品。

对于客观要求,销售者和用户必须按照交易惯例提供相关证据。谨慎保存证据,妥善保存与购买产品相对应的证明文件,如销售合同、采购订单、产品证书、发票、汇款单等。同时,加强对分包商的监管。

关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和使用者必须证明他们实际上不知道、也不得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制造商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和销售的。专利侵权行为较为复杂,判断销售者或用户是否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实际销售或使用的产品侵权,可能需要销售者或用户的资质、业务规模、是否构成侵权等综合考虑。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等情况。警告、产品主题本身的特征以及其他因素。即使销售者、使用者所销售、使用的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上显示制造商信息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所谓“三福”产品,也不会单独受到标准的约束。不得根据以下情况进行销售或使用。 “三无”产品是指销售者、使用者存在主观过失,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从而得出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结论的产品。例如,如果个体工商户仅经营生活必需品,且位于市场流通环节的末端,而被诉侵权产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自拍杆,则该个体工商户可以认定为该个体工商户。家庭需要:这意味着,如果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您的产品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您必须自觉履行注意义务,合理避免侵权。这对个别工商业来说太严酷了。家庭。

上述两个因素是相互关联的。销售者和用户遵守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从明确的来源、合法的渠道、合理的价格获取产品,其使用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如能证明。和贸易惯例中,销售者或使用者实际上并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们所使用的产品是由制造商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和销售的,推定事实并非如此。卖家或用户不存在主观过错。这时,权利人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如果权利人未能提供足以克服上述推定的进一步反驳证据,则卖方或用户的合法来源抗辩将被视为成立。在此基础上,如果卖家或用户希望继续使用该产品,还必须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作者简介班彻律师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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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班彻

大家好,这里是康拉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部。

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容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材料、设备、器材的采购或者使用过程中容易从事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业务。在活动中。由此产生了许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下面通过诉讼来简单分析专利侵权的法律依据。

1、典型案例: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山腾不锈钢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侵权纠纷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2018)粤73民初2153号|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20)法法第1631号|

二、案件概况2013年5月15日,山腾不锈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了“停车定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32026xxxx.9(以下简称专利)。 做过。 9日获批。该专利目前有效。

2017年3月31日,境外公司深圳市川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事件相关专利的请求。涉诉权利要求的修改意见和方法如下: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相应调整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部分修正。从属权利要求。

2017年8月17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1至8,发布第331xx号,维持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已发布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号。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修改后如下。 1.一种停车定位装置,包括定位装置主体,所述定位装置主体的前表面和后表面均设有向内凹陷的圆弧。异形槽和弧形槽对称设置,定位装置本体的横截面为8字形,或者定位装置本体的横截面为8字形。由两颗垂直堆叠的菱形组成的形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两个用于将所述定位装置主体固定于地面的底座,所述定位装置主体固定在所述底座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停车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的中心设有固定部,所述固定部的两侧对称地设有斜面。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停车场,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两侧的斜坡分别与所述定位装置主体的前后弧形凹槽的下壁连接,形成斜坡定位装置。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停车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上设有用于固定的安装孔。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装置主体一体成型。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装置的主体和底座由钢制成。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装置主体上涂覆有反光层和防潮防腐涂层。本案中,大和不锈钢公司主张应当以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1至8来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2017年10月27日,山腾不锈钢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周树强先生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及公证。

2017年11月1日,周树强和公证员来到中山市古城一处标有“六合灯饰博览中心”、“六合尽享馆”的地下停车场,我来了。周树强先生用手机对上述大楼地下停车场的内外环境、车位及停车定位装置进行了拍摄,并对已安装的停车定位装置进行了盘点。设备。据周树强介绍,利和灯光博览中心地下停车场安装停车定位装置115个,利和欢乐馆地下停车场安装停车定位装置2108个。拍摄结束后,周树强将当天拍摄的所有照片副本提交公证处存档。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公证人员全程监督,并出具粤佛山顺德(2017)第52530号公证证书。

经检验,涉嫌侵权产品均为停车定位装置,装置本体前后两侧对称设有内凹的弧形凹槽,装置横截面为两个菱形。上菱形的上角呈弧形,两个底座固定被告侵权产品主体,底座中央有固定部,固定部两侧有对称的斜面。弧形槽的高度高于底座两侧的坡度,底座通过螺栓与地面连接。

利和房地产公司依据法律依据进行抗辩,称与本案相关的两个停车场交通设施安装项目均由浩盛公司承包,该项目涉及的停车场搜索公司数量为5052个。曾是。《幸福华庭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合同》 已提交。《幸福华庭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工程报价表》,发票,-30000 支持证据。

利和房地产公司与豪盛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第《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号协议,约定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幸福华庭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2、项目地点:同兴路99号中山市古镇镇路。 2、本项目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格式。这包括但不限于详细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等。《幸福华庭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合同》 根据安全设备处记录,铁质定位器数量为5052台,单价为66元。发票记载买方为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卖方为豪盛有限公司,金额及税金均为62万元。 注:项目名称:幸福华庭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项目地址:中山市古镇同兴路99号

浩盛公司证实,与利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交通设施安装项目包括5052个停车场搜索设备。合同签订后,我们将该项目分包给了卡斯达公司,并提交了两份网银电子回单《幸福华庭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工程报价表》。提供发票是为了支持目的。这。《施工合同》 承包商为浩盛公司,承包商为卡斯达公司,项目名称为幸福华泰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安装工程,合同所附交通设施概算表载铁定位器数量为5052台。单价是51元。

春田承认,虽然负责将交通设备安装到兴风亭地下停车场,但并不了解照明博览中心,定位器数量为5052个,并声称产品来自哪里。广州永盛运输,外部第三方设施有限公司并提交发票予以支持。《施工合同》,要求交货日期为8月29日,记录铁定位器数量为2526件,单价为42元。《产品购销清单》的交货日期是9月20日,并且记录了熨斗的数量。定位器每个2526个,单价42元。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向一审法院发出复函,编号为《2017年10月退货清单》,称利合兴富华庭项目(含地下停车场)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省。单位(房产业主)为“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利和灯饰博览中心项目(含地下停车场))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 (房地产所有者)是“中山里和不动产株式会社”

一审法院还主张,山腾不锈钢公司通过本次诉讼,承担了相当大的维权费用,其中包括公证费600元、代理费2万元、产品估价(单价50元)等,本人也承认我做到了。 ),提交公证费、代理费发票,并附有发票和产品报价单作为佐证。大和不锈钢公司辩称,赔偿数额应由法院确定。

二审法院还查明:

2016年9月30日,利和房地产公司与奇赞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通知函》的合同,合同中奇赞公司将在利和灯光博览中心(一号)一楼停车场安装交通标志和挡轮杆,我同意承担这项工作。中山市古镇同兴路101号建设,利和房地产公司向旗山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为29.4万元。利和房地产公司与奇赞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清单》号显示停车设备1680个,总价值174720元。概览表还记录了橡胶减速带、安全凸面镜和其他设备。概览表的最终报价如下: 29.4万元。

2016年10月19日至10月21日,奇赞公司向利和置业公司开具了多张广东增值税正规发票,发票上记载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及劳务均为“交通标志、路柱安装施工”。总金额17.64万元。 2016年11月9日,利和房地产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旗山公司支付17.64万元,并在电子收据中添加“车库交通设施工程款”。

2019年5月7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第《产品购销清单》号,记载如下: 《权利人:立盘中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Xxxx兴风亭1-17号楼,总户数:2529户,地下车库》《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协助调查的复函》(登记号:2016-011569)记录:“房产业主:中山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所在地:中山市记录0001号至1577号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及其他情况。

浩盛公司原名称为“中山市浩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中山市工业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山市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务部2019 年5 月14 日。

三、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书(摘录): 1、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佛山市山腾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侵权名称作为“停车定位装置”应该。 ZL20132026xxxx.9实用新型专利,拆毁“利和灯饰博览中心”地下室,侵权产品位于地下停车场)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起诉1一次性付款,佛山市山登不锈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书(摘录):1、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中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2、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责令佛山市山腾不锈钢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理费用5000元; 3、驳回佛山市山腾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意见一审法院判决如下(摘录):

关于“利合快乐华庭”使用侵权产品的侵权责任。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未经山腾不锈钢有限公司许可,使用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该行为已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法律抗辩尚未成立。据说,赔偿金额相当可观。根据法律规定,利瓦房地产公司只需向山腾不锈钢公司支付合理费用维权,无需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山腾不锈钢公司要求利和置业公司拆除、处置“利和欢乐花亭”停车场使用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和灯饰博览中心”使用侵权产品的侵权责任。日和房地产公司未经山腾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专利权,应承担禁令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山腾不锈钢公司请求利和置业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拆除、处置“利和灯饰博览中心”使用的侵权产品的请求成立,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因山登不锈钢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利和房地产公司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及利和房地产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第65条。我跟着。综合考虑日和房地产公司的业务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山腾不锈钢公司因本案发生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提及了《利和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工程合同》的类型。本案中,利和房地产公司决定赔偿山腾不锈钢公司经济损失及相当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摘录)。

根据当事人的辩解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利和置业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使用利和灯饰博览中心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利和灯博中心交通设施报价清单汇总表》第7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未知制造、销售的侵权产品的,该人应证明: 它规定您可以。第25 条第(1)款规定:“为制造和商业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未知的专利侵权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制造、销售,并须提交证据证明。产品来源合法的,权利人请求禁止上述使用或者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除非涉嫌侵权产品的用户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合理价格购买该产品,否则销售活动将被禁止。 》第二条规定如下:第三条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合法的销售渠道和正常的供货来源。”产品通过销售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获得。 “对于合法来源,用户、潜在销售者或销售者必须提供符合贸易惯例的相关证据。”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用户的合法来源抗辩可以成立。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求和主观要求必须满足用户无过错的要求。

本案中,利和置业公司与磁山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承担利和灯光博览中心停车场交通标志、车轮限位器的安装施工工作,签约金额3万个。《关于核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通知》,“停车装置”有1680个,利和置业公司为此项目支付了17.64万元。为此,利和置业公司通过正常交易,获得了已知侵权产品的山腾不锈钢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利和房地产公司使用侵权产品;利和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具体情况、证据调查取证情况、诉讼难度等因素,判决侵权产品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是否继续使用侵权产品。您必须支付合理的费用来保护您的权利。我们将支持5000元的维权费。尽管必须指出,利和房地产公司是利和灯饰博览中心地下车库的业主,理应知道地下车库内的侵权产品是奇赞公司安装的,但利和房地产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诉称位于地下车库的侵权产品是豪盛公司生产的,二审提交了证据证明侵权产品是奇赞公司生产的,但对矛盾的说法没有给出合理解释。还有证据。本院支持了利和房地产公司抗辩理由的合法性,但客观认为该公司存在举证过失,耽误诉讼进程,造成不必要诉讼的情况,判决该公司支付二审诉讼费用。数量。这是Riwa 房地产公司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为销售者和使用者建立正当来源抗辩,既需要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求,也需要销售者或使用者必须满足其没有合法来源的主观要求。主观过错。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或者使用者通过合法的购买渠道或者正规的销售合同等正常的商业方式获得该产品。

对于客观要求,销售者和用户必须按照交易惯例提供相关证据。谨慎保存证据,妥善保存与购买产品相对应的证明文件,如销售合同、采购订单、产品证书、发票、汇款单等。同时,加强对分包商的监管。

关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和使用者必须证明他们实际上不知道、也不得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制造商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和销售的。专利侵权行为较为复杂,判断销售者或用户是否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实际销售或使用的产品侵权,可能需要销售者或用户的资质、业务规模、是否构成侵权等综合考虑。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等情况。警告、产品主题本身的特征以及其他因素。即使销售者、使用者所销售、使用的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上显示制造商信息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所谓“三福”产品,也不会单独受到标准的约束。不得根据以下情况进行销售或使用。 “三无”产品是指销售者、使用者存在主观过失,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从而得出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结论的产品。例如,如果个体工商户仅经营生活必需品,且位于市场流通环节的末端,而被诉侵权产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自拍杆,则该个体工商户可以认定为该个体工商户。家庭需要:这意味着,如果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您的产品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您必须自觉履行注意义务,合理避免侵权。这对个别工商业来说太严酷了。家庭。

上述两个因素是相互关联的。销售者和用户遵守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从明确的来源、合法的渠道、合理的价格获取产品,其使用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如能证明。和贸易惯例中,销售者或使用者实际上并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们所使用的产品是由制造商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和销售的,推定事实并非如此。卖家或用户不存在主观过错。这时,权利人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如果权利人未能提供足以克服上述推定的进一步反驳证据,则卖方或用户的合法来源抗辩将被视为成立。在此基础上,如果卖家或用户希望继续使用该产品,还必须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作者简介班彻律师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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