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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公司商标 赔偿其他股东损失20万元,自己公司商标转让给自己

来源:头条 作者: chan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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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被告:石某某、零线公司第三方:零线科技公司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零线公司停止仅使用“零线”字号;2、责令被告零线公司停止使用“零线”字号。注册商标“EF-ACS”;3、连带责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争议焦点:1、原告史某某作为第三人股东就公司设立、无形资产继承、过渡期内业务经营等事项签订的终止、解散协议是否有效。 2、被告石某某未经原告同意,以第三人名义收购其他公司股份是否构成违约? 3、3、原告是否有权主张500万元违约金两被告按发票金额赔偿人民币元。解除、解除协议的内容及赔偿金额是否过高。案件基本事实:该第三方成立于2006年3月2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原告、被告施某某均为该公司股东,各出资50万元,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被告施某某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经理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系该公司监事。 209年4月27日,原告、被告施某某与第三方签署解除解散协议,双方决定内部处理期限自即日起至209年12月30日。然而,到了年底,双方拟正式向工商局提出注销公司的书面请求。协议规定如下: 1、决定自即日起,双方可以设立自营公司或联营公司,但自营公司或联营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零线”字样。关联公司。不能单独使用。 2、自2009年5月1日起,第三方可以使用其单独控制的法人实体的签名、公章和合同章。任何一方没有双方签署的文件、签订的合同、企业授权书等的,将被视为侵权人,必须向对方支付500万元以上的赔偿。无形资产继承协议: 1、自即日起,双方设立的控股或关联公司可以共享和使用第三方创建的品牌、商标、业绩等。2、在适当的时候。3、可以使用以适当方式公开披露第三方调整信息,为双方控制或关联的公司继承第三方业务提供信息。双方控制或关联的公司登记后,第三方给予双边公司的法律授权文件,声明南北公司将接管第三方权利的业务,并由双方签署。关于过渡期业务经营的协议: 1、2009年4月30日起,第三方企业印章、公章、合同章、财务印章委托共同受托人肖某某保管。 2、2009年5月1日后2009年5月1日之后,任何由第三方进行的支出,在付款前必须附有双方股东签署的收据; 3、从2009年5月1日起,所有文件和公司授权书必须由第三方出具派对。 4. 自2009 年5 月1 日起,需要第三方签署的协议必须由股东双方签署后才能发布。附有贴纸。

该协议还规定了办公生产空间、员工、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以及公司资产的清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离开第三方机构,于2009年5月收购了北京崇盛东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零线智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5月,第三方以25万元收购上海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的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同时,上海沪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可向工业厂管局申请更名为“零线公司”(被告之一)。第三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使用协议,表示对上海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使用“零线”商标名称无异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上海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更名申请,上海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更名为“零线”公司,转让5%股权以25000元的价格将零线公司股份转让给案外人史忠昌先生。该第三方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第三方于2009年7月28日与被告零线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表示将第三方申请的“EF-ACS”商标转让给相关政府部门。被告零线公司已向商标局申请转让价款2万元,经查明,被告零线公司已将自身、第三方、零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为被告人石某某在北京经营管理业务,生产、销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同时被告人石某某证实,付某保存有第三方公章。牟某先生承认,原告在第三人期间的年收入在30万元至40万元之间。

原告称,被告史某某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以第三方名义购买被告零线公司5%的股份,违反了合同及第三方公司章程的规定,被告零线公司被告石萌萌未经法定程序将第三方注册商标“E-ACS”以商号“凌贤”转让给被告零线公司并转让股份的行为,受到法律禁止。违反了。根据所签署的解散/解散协议及第三方公司章程,被告零线公司以欺诈手段共同取得并使用“凌线”商号及第三方商标,对原告的权利构成侵犯。合法权益。被告施某某称,解除/解散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必须与原告达成第三方解除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方可生效。该注销/解散协议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无效。而且,从合同签订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历时不到六个月,并未给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原告也违反了解除/解除协议。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被告零线没有回应。第三人同意被告人石某某的意见。

司法律师意见: 1、原告与被告石某某签署的关于被告零线科技公司停业、解散的协议系股份公司决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相应履行。达成协议。第三方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经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通过决议,决定如下。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原告、被告石萌萌为唯一的第三方股东,不能为法人股东,该协议是根据尹东辉的决议而签订的。符合公司章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2、被告石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解除/解除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第三方公司章程,对外投资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注销/解散协议规定,第三方出具的所有文件均须由两名股东签署后方可加盖印章。它必须由某某保管第三人,加盖公章,以第三人名义,未经许可收购原公司上海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的股份,并与原公司上海方大。木电精株式会社使用“零线”字体名称并转让第三方拥有的商标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解除/解散协议中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较高,必须按实际损失计算。日本相关法律对侵权民事责任有详细规定,侵权损失赔偿金额必须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而不是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不一定是。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因此,原告以侵权行为及双方约定的被告石某某赔偿金额为由主张的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从原告的主张及佐证证据来看,原告以解除解散协议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但由于该协议是原告与被告施某某作为第三人股东签署的,故诉讼不成立。依据如下。该诉讼是以股东身份提起的,其前提是被告施博美违反了合同。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石某某以第三方名义购买了原上海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的服务权,并同意该公司:我举报。原告违反解除合同/解约协议的规定使用“Zerofee”商标,构成多层违约,在未提供任何损失依据的情况下,原告提出:法院判决:1、被告施某某须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2、驳回原告剩余诉讼。宣称。

司法律师简介

金正一律师,湖南省常德市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专业高级律师、云南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委员会委员专家(高级)、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昆明市常德工商会副会长、长期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17年,办理案件1000余件。办理过全国各地的民事、商事、经济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律素养。专业领域:公司治理、破产、清算、刑事合规、重大刑事案件辩护金正义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2008年获得中国政治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 2008年理科毕业,2006年通过律师考试,获司法部认证为甲级律师。经云南省律师协会批准,取得律师培训导师资格。金正伊律师处理的代表性案件如下。 1、云南省蒙自市非法传销案2、云南铜业集团挪用银行资金炒股案(涉案资金11亿元) 3、昆明王城帮案4、聂先生拥有深圳腾讯公司5.云南省西双版纳县政府非法行政破坏案6.肇东市巧家县胡某等人不当行为案7.其他民事、商事、经济合同、婚姻、房产案件。金正义律师目前担任多个政府、企业和组织的法律顾问,解决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问题。迄今为止提供服务的法律顾问部门包括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滇池湖旅游度假分局、云南中兴公证处、昆明海关物流管理中心、深圳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四建设云南分公司等在内。昆明市官渡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坡社区、昆明湖南常德工商会、昆明北京路锦江大酒店、昆明如家快捷酒店、云南武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野鸭湖企业咨询管理公司。云南四华建设公司、云南木春服装连锁公司等(金正一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从事高级专业律师工作17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全国范围内。正一律师依法为案辩护,正义论正确。欢迎私信询问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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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被告:石某某、零线公司第三方:零线科技公司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零线公司停止仅使用“零线”字号;2、责令被告零线公司停止使用“零线”字号。注册商标“EF-ACS”;3、连带责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争议焦点:1、原告史某某作为第三人股东就公司设立、无形资产继承、过渡期内业务经营等事项签订的终止、解散协议是否有效。 2、被告石某某未经原告同意,以第三人名义收购其他公司股份是否构成违约? 3、3、原告是否有权主张500万元违约金两被告按发票金额赔偿人民币元。解除、解除协议的内容及赔偿金额是否过高。案件基本事实:该第三方成立于2006年3月2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原告、被告施某某均为该公司股东,各出资50万元,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被告施某某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经理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系该公司监事。 209年4月27日,原告、被告施某某与第三方签署解除解散协议,双方决定内部处理期限自即日起至209年12月30日。然而,到了年底,双方拟正式向工商局提出注销公司的书面请求。协议规定如下: 1、决定自即日起,双方可以设立自营公司或联营公司,但自营公司或联营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零线”字样。关联公司。不能单独使用。 2、自2009年5月1日起,第三方可以使用其单独控制的法人实体的签名、公章和合同章。任何一方没有双方签署的文件、签订的合同、企业授权书等的,将被视为侵权人,必须向对方支付500万元以上的赔偿。无形资产继承协议: 1、自即日起,双方设立的控股或关联公司可以共享和使用第三方创建的品牌、商标、业绩等。2、在适当的时候。3、可以使用以适当方式公开披露第三方调整信息,为双方控制或关联的公司继承第三方业务提供信息。双方控制或关联的公司登记后,第三方给予双边公司的法律授权文件,声明南北公司将接管第三方权利的业务,并由双方签署。关于过渡期业务经营的协议: 1、2009年4月30日起,第三方企业印章、公章、合同章、财务印章委托共同受托人肖某某保管。 2、2009年5月1日后2009年5月1日之后,任何由第三方进行的支出,在付款前必须附有双方股东签署的收据; 3、从2009年5月1日起,所有文件和公司授权书必须由第三方出具派对。 4. 自2009 年5 月1 日起,需要第三方签署的协议必须由股东双方签署后才能发布。附有贴纸。

该协议还规定了办公生产空间、员工、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以及公司资产的清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离开第三方机构,于2009年5月收购了北京崇盛东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零线智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5月,第三方以25万元收购上海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的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同时,上海沪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可向工业厂管局申请更名为“零线公司”(被告之一)。第三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使用协议,表示对上海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使用“零线”商标名称无异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上海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更名申请,上海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更名为“零线”公司,转让5%股权以25000元的价格将零线公司股份转让给案外人史忠昌先生。该第三方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第三方于2009年7月28日与被告零线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表示将第三方申请的“EF-ACS”商标转让给相关政府部门。被告零线公司已向商标局申请转让价款2万元,经查明,被告零线公司已将自身、第三方、零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为被告人石某某在北京经营管理业务,生产、销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同时被告人石某某证实,付某保存有第三方公章。牟某先生承认,原告在第三人期间的年收入在30万元至40万元之间。

原告称,被告史某某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以第三方名义购买被告零线公司5%的股份,违反了合同及第三方公司章程的规定,被告零线公司被告石萌萌未经法定程序将第三方注册商标“E-ACS”以商号“凌贤”转让给被告零线公司并转让股份的行为,受到法律禁止。违反了。根据所签署的解散/解散协议及第三方公司章程,被告零线公司以欺诈手段共同取得并使用“凌线”商号及第三方商标,对原告的权利构成侵犯。合法权益。被告施某某称,解除/解散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必须与原告达成第三方解除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方可生效。该注销/解散协议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无效。而且,从合同签订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历时不到六个月,并未给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原告也违反了解除/解除协议。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被告零线没有回应。第三人同意被告人石某某的意见。

司法律师意见: 1、原告与被告石某某签署的关于被告零线科技公司停业、解散的协议系股份公司决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相应履行。达成协议。第三方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经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通过决议,决定如下。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原告、被告石萌萌为唯一的第三方股东,不能为法人股东,该协议是根据尹东辉的决议而签订的。符合公司章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2、被告石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解除/解除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第三方公司章程,对外投资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注销/解散协议规定,第三方出具的所有文件均须由两名股东签署后方可加盖印章。它必须由某某保管第三人,加盖公章,以第三人名义,未经许可收购原公司上海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的股份,并与原公司上海方大。木电精株式会社使用“零线”字体名称并转让第三方拥有的商标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解除/解散协议中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较高,必须按实际损失计算。日本相关法律对侵权民事责任有详细规定,侵权损失赔偿金额必须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而不是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不一定是。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因此,原告以侵权行为及双方约定的被告石某某赔偿金额为由主张的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从原告的主张及佐证证据来看,原告以解除解散协议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但由于该协议是原告与被告施某某作为第三人股东签署的,故诉讼不成立。依据如下。该诉讼是以股东身份提起的,其前提是被告施博美违反了合同。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石某某以第三方名义购买了原上海方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的服务权,并同意该公司:我举报。原告违反解除合同/解约协议的规定使用“Zerofee”商标,构成多层违约,在未提供任何损失依据的情况下,原告提出:法院判决:1、被告施某某须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2、驳回原告剩余诉讼。宣称。

司法律师简介

金正一律师,湖南省常德市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专业高级律师、云南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委员会委员专家(高级)、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昆明市常德工商会副会长、长期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17年,办理案件1000余件。办理过全国各地的民事、商事、经济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律素养。专业领域:公司治理、破产、清算、刑事合规、重大刑事案件辩护金正义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2008年获得中国政治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 2008年理科毕业,2006年通过律师考试,获司法部认证为甲级律师。经云南省律师协会批准,取得律师培训导师资格。金正伊律师处理的代表性案件如下。 1、云南省蒙自市非法传销案2、云南铜业集团挪用银行资金炒股案(涉案资金11亿元) 3、昆明王城帮案4、聂先生拥有深圳腾讯公司5.云南省西双版纳县政府非法行政破坏案6.肇东市巧家县胡某等人不当行为案7.其他民事、商事、经济合同、婚姻、房产案件。金正义律师目前担任多个政府、企业和组织的法律顾问,解决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问题。迄今为止提供服务的法律顾问部门包括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滇池湖旅游度假分局、云南中兴公证处、昆明海关物流管理中心、深圳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四建设云南分公司等在内。昆明市官渡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坡社区、昆明湖南常德工商会、昆明北京路锦江大酒店、昆明如家快捷酒店、云南武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野鸭湖企业咨询管理公司。云南四华建设公司、云南木春服装连锁公司等(金正一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从事高级专业律师工作17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全国范围内。正一律师依法为案辩护,正义论正确。欢迎私信询问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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