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留抵退税政策解读,留抵退税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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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年终增值税退税政策
(一)2022年新推出的超额退税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号关于退还超额抵扣税款的操作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发展为增强市场主体信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号公告(2022年第14号) (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公告,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19号公告,以下简称17号公告)。 19))增加小微企业数量。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企业增量增值税抵免额按月全额退还扩大至中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现有税额抵免额全部退还一次。
(二)14号公告中小微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答:14号通知定义的小微企业营业利润指标和资产总额指标分别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基于。 〔2015〕309号)。
对于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中不采用营业利润指标或总资产指标的企业,以及未列明行业中的企业,小企业的标准为低增值税销售额(年)。标准为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三)14号文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是什么?
答:根据14号通知的规定,制造业纳税人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是指从事下列活动的人员”: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增值税销售额占“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已添加销售税。
纳税人同时经营上述多项业务的,按照各项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相加计算销售额比例,以确定该纳税人是否为制造业纳税人。
例: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某纳税人销售生产销售设备300万元,提供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增值税销售总额1000万元,我明白了。提供施工服务,销售额达400万元。 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制造业纳税人销售额占比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为制造业等当年纳税人。
(四)中小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申请退还留成税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小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通知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税收抵免等级为A 或B。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存在冒用留存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3.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处罚过一次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能享受“入/退”、“暂收/退(退)”政策的人员也符合资格。
(五)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申请退税的留存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14号公告规定的现行税前扣除额将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纳税人在一次性退还剩余税收抵免之前,若本年末税收抵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税收抵免,则2019年3月31日税收抵免为剩余金额,2019年的税收抵免额为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税收抵免额;如果年终税收抵免额少于2019年3月31日的年终税收抵免额,则剩余的税收抵免额为为本期年末税前扣除额。
2.纳税人一次性退还现有超额税收抵免后,现有超额税收抵免金额为零。
例:截至2019年3月31日,小微企业年末税收抵免金额为100万元,若您于2022年4月申请当期一次性税收抵免退税,则年末税收抵免金额为:当期期末税收抵免额为120万元,若原、纳税人现有留存税收抵免为100万元,本期期末税收抵免为80万元,则纳税人现有留存税收抵免为80万元。一旦纳税人在四月份收到现有的税收抵免退款,任何剩余的税收抵免将被取消。
(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申请退税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存税额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纳税人一次性退还现有超额抵免额之前的增量抵免额,是指本期末与截至2019年3月31日抵免额相比新增的税额。金额将被扣除。
2.纳税人一次性退还原有税收抵免后,增量税收抵免成为当期期末税收抵免。
例: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抵免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抵免额为120万元,增量税额将在8月份报税期间缴纳. 申请扣除。此时,如果纳税人此前没有获得过一次性退税的超额税收抵免,则纳税人的增量税收抵免为20万元(=120-100);如果纳税人接受过一次性退税,则其增量税收抵免金额为20万元(=120-100)税收抵免,纳税人增量税收抵免保留金额为120万元。
(七)纳税人根据14号通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生产企业等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增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超额抵税额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14号文、17号文、19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从以下期间申请留抵退税:
1.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小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已抵扣的税款。
2.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现有税收抵免。
3.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制造业等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已抵扣的税款。
四、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留存税款。
请注意,上述期间为存货退税申请的开始时间,如果您当期尚未申请,可以在后续纳税申报期间按照规定申请。
(九)今年出台的超额税收抵免退税政策明确,纳税人可以申请现有税收抵免退税和增量税收抵免退税,但与此前增量税收抵免退税相比,退税处理流程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14号公告规定的超额抵免退税办理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查、支取等相关税收征管事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继续落实。
此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规则是,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表,然后申请超额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金额较大、涉及纳税人较多,为提供退税服务,确保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收到超额退税,超额退税申请期限为如下: 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的退款将由申请期限改为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请注意,纳税人在完成当前增值税申报表后仍需要申请退税。
(十)纳税人适用14号通知规定的超额退税政策,应提交哪些退税申请材料?与以往退税流程相比,有何调整或变化?
答:纳税人符合14号通知规定的超额退税制度,申请超额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材料没有变化,只需提交一份《退(抵)税申请表》。请注意,《退(抵)税申请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提交,也可以通过税务局离线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超额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部分申报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纳税人应申请适用的超额退税,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填写表格。具体税费。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十一)纳税人申请超额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比例是否会发生变化?
答:根据14号通知的相关规定,计算进项比例所需的税收抵免单据种类略有调整,增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补充,将开具完全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加了电子一般增值税,发票有两种类型。调整后的投入构成以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税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标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数字化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辆(统一销售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和税务发票同期抵扣进项税额总额的百分比。
另外,上述关于投入比例计算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通知规定的超额扣除退税政策,还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号规定的超额扣除退税政策。 2019 年第39 期)。
(十二)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额时,是否需要调整进项税额的汇出部分?
答:根据14号公告规定,计算超额抵扣退还金额时计入进项金额的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纳税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不含税增值税”。同期显示的增值税金额为标有“发票”字样的全数字电子发票、应税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普通发票、高速公路收费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税务证明、从所有进项税额中扣除的百分比。
为减轻纳税人的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采购构成比时,无需扣除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发生的转让采购税额。
例: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制造业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为500万元,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为100万元,若关税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为200元和1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200万元。 2021年12月,因该纳税人非正常亏损,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转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按2022年4月14号通知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的投入构成比计算公式为投入构成比=(500+100+200)(500+100+)。 200+200)100%=80%。输入转入的50万元不需要减去上式的分子和分母。
(十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申请一次性全额抵扣退税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是否可以继续扣除?
答:纳税人如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规定退还的全部留抵税款,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所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一次清偿全部抵扣和退税后,期末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以增加抵扣额,继续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某纳税人连续收到超额退税100万元。由于纳税人希望在征收时申请增值税退税方案,故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4月5日,多缴税款100万元全部退还。财政部。如纳税人于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纳税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上期剩余税款退税”第22栏可填“-100万元”。退还的退税金额100万元增加至期末抵扣金额,并自当期起继续用于抵扣。
(十四)纳税人对已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征后退(退)税款,纳税人何时可以申请退还超额抵税额?
答:纳税人一次性全额缴纳退还的增值税后,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申请退还超额抵免额,直至2022年10月31日。
(十五)纳税人已按规定全额退还留抵税款的,可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先征增值税后退(退)税。什么时候可以?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清还全部退还的增值税抵扣后,可申请立即退税,并在缴纳后的增值税退税期限内办理退税即可。先收取,后退还。提款)政策。
(十六)14号通知规定一次性申请超额抵扣、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要求纳税人一次性清还截至2022年10月31日收到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征收后立即办理增值税退税,或者征收后申请退(退)税,规定可以申请。根据法规和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事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如果所有税款都已先征后退,并且已经缴纳,必要时可以申请退税。
上述规定所称一次性全额退税,是指纳税人截至2022年10月31日应一次性缴纳相关退税款的次数。
(十七)纳税人申请退还已加计扣除和退还增量税款时,征管规定是否有区别?
答:根据14号通知,除本通知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有关留抵税额退还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20号通知的规定执行。纳税人办理存量税收抵免和增量税收抵免的退税,税收抵免和退税相关税收征管规定一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