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健身经营场所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国家健身行业预付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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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 为规范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消费和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健身行业健康发展。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市体育健身产业的实际情况,在深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
《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 年3 月31 日。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shtyfg@126.com提出反馈。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上海市健身行业预付费监管实施措施的反馈意见”。您也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发送至南京市黄浦区。西路150号体育大厦工业部(监管),邮编:20000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以预付费形式规范全市体育健身产业经营活动,加强信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和商家合法权益,确保体育健身产业促进健康发展的根据体育健身行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 :010 -30000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监管政策文件,这些措施是根据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消费和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已根据制定(以下简称“预付费消费及经营活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无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是个人,向消费者发放预付券,以预付费用的形式提供服务和产品。开展体育健身休闲活动的企业、体育场馆、设施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校外体育培训机构提供预付费服务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商家发行的预付费票包括按小时预付费票、按小时预付费票以及用于兑换不特定服务或产品的预付费票,但具体范围如下。
(一)限期预付礼券是指会员卡、会员费等在一定时间内可兑换(使用)次数不受限制的预付礼券。
(二)分时预付券是指针对特定服务或产品多次付款的预付券,如私人课程、团体健身班等,以及体育场馆服务的预付券,如游泳多次卡等。
(3)用于兑换不特定服务或产品的预付凭证,例如储值卡。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预付费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区体育办负责辖区内预付费消费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业务信息披露、书面通知、期限、资金保管等。
市商务局将牵头加强全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业务活动信用治理,充分发挥联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关作用,引导银行等专业服务机构,我有责任鼓励他们。我们为保险机构和公共核心业务处理系统运营商提供服务保障并进行动态评估。
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所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执法。预付费消费者的商业活动。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责成存款银行等具备适当资质的机构对收到的资金进行主动监控和保管,确保发现涉嫌非法融资、诈骗的行为,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或者举报。它很快。
第四条(行业自律)
市健身健美协会等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优化商业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与同行合作,为体育部门对预付费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支持,促进全市体育健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经营信息公开)
经营者应当在本网站显着位置公示体育健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经营场地租赁期限、上海专卡合作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作监管服务平台”)等信息。会做。商户服务设施及网上商户页面、对接ID等信息。
第六条(经营者书面通知义务)
商家必须向消费者发出书面告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消费者最感兴趣的内容,提醒消费者提前付款的风险,并确保消费者知晓告知的内容;应当让消费者知晓。
(一)企业名称、联系方式、收款账户信息、付款方式、预付款用途及管理方法、风险防范措施、预付款风险提示
(二)健身服务项目或者产品兑换的内容、地点、数量、兑换费用标准、扣除方式;
(三)履约期限和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租赁期限。
(四)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等及违约责任。
(五)退款方式及费用
(六)预付礼券消费记录、余额查询途径、挂失通知、补发、转账方式等。
(七)争议如何解决。
企业和消费者签署本市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视为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第七条(体育健身服务合同范本)
消费者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本市建议使用市体育局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必须向消费者充分告知计费项目、计费方式、退款方式、退款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预收资金期限)
企业不得向消费者收取超过24 个月的预付款或一次性或以虚假借口向消费者收取超过60 张基于时间的预付费门票。
上课期间经营者向同一消费者收取的预付优惠券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其他类型的预付优惠券不得超过5000元。企业向同一消费者预收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经营者与消费者续签合同后,向同一消费者预收资金余额以及相应的服务期限和次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
第九条(信息提供和危险预警制度)
经营者应当连接业务处理系统和协同监控服务平台信息,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运营商的计费实体必须与提供服务的实体相匹配。
从事预付费消费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身管理能力和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确保预收资金用于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并进行管理和风险管理需要加强。我们提前接受请求。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用专门存款账户管理或者通过保证保险、银行担保等方式抵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资金。
使用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收资金余额的企业,必须选择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作为存款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在合作监管服务平台注册账户。信息必须被记录。
第十条(预收资金风险提示标准及防范措施)
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为20万元。
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专用存款账户对应的存款比例,对全部预收资金余额进行管理,并视下列情况而定:
(一)经营者发行的限时预付客票,兑换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预付资金余额的10%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兑换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赎回期限超过1年的,预付资金余额的30%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赎回期限超过1年的,预付资金余额的50%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用存款账户。
(二)经营者发行的舱位类预付客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预收资金余额的10%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金额超过5000元的, 1万元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预收资金余额的30%管理,在1万元以上的,按预收资金余额的50%管理专用存款账户。
(3)其他预付门票,请将预付余额的40%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预收资金全额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通过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收资金余额:
(1) 在健身设施开业前发放预付券。
(二)一年内设立的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万元。
(三)《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万元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被列入严重不可靠主体名单的主体。
第十二条(预收资金存储比例动态调整)
对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收资金余额的企业,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动态调整预收资金存管费率:我们将根据体育健身行业的实际情况,及时通知存管银行。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体育健身休闲经营者和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体育场馆设施经营者,存款存放率降低10%。
1. 使用合同范本文本。
2、配合行业团体等对异常企业的同行扶持和公益导流活动。
3、我们正在积极处理投诉,未发生集体投诉。
4.公布相关行业协会信用评级。
5、健身教练符合上海市健身教练地方标准,参加健身教练等级星级评定。
6、经营设施符合上海市地方健身设施标准并参与星级评定。
(二)经营者上一年度受到体育领域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预收资金缴存比例将超过10%,并提高至最高100美元。 %。
第十三条(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和鼓励会员诚信、依法开展预付费消费经营活动,提示经营风险。行业协会可以对本市体育健身行业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进行实事调查和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体育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经营者发放、兑换预付费礼券的监督管理,有权采取下列现场检查措施:
(一)进入企业,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询问情况,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二)要求经营者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有权向经营者索取、复制有关许可证、凭证、书面通知、合同、交易记录、发票、会计账簿等资料;
经营者应当配合体育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管理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五条(线索通知)
体育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通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托管银行)
存款银行不得挪用、挪用预付款,不得向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收取存款费用。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体育、商务部门的要求,对预存预付款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体育、商务、金融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设定预付费金额、兑换服务期限和次数的,该法案适用。条款适用。《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 查处规定。
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采取预付资金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的,按照《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体育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依法公布处罚信息。
第十八条(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这些措施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
《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 起草说明
近年来,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消费活动投诉居高不下,如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问题。
上海市首部体育领域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法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提出了对体育领域经营者的多项监管措施。以预付费用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体育健身行业。
《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和规范全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消费和经营活动,市体育局将根据体育健身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制定本条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立足上海,坚持联系实际、面向问题、务实有效的原则,聚焦源头治理,解决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消费业务活动的管理难题。面对它并努力推动它。转型升级行业商业模式,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实施办法》明确了适用的监管范围,明确了部门职责,并规定了《实施办法》规定的业务披露、书面通知、期限、资金地点、行业自律、示范合同规范等,重点完善了以下管理要求:推荐使用。细化监管措施、链接法律责任共18条。
《实施办法》是由《条例》授权制定的,与《实施办法》、《条例》等政策法规相关,监管范围是针对提前提供服务或产品的体育健身。我们是一个行业运营商。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基础和组织规定联合发卡单位的管理职责,规定市健身健美协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信任建设。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详细规定了经营者应披露的经营信息和应书面告知消费者的内容,并建议使用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考虑到行业现状和消费发展趋势,在充分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规定同一消费者预缴资金对应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次数不得超过60次,总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的规定。
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设定为20万元,对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业务,将视监管可行性和预收资金入库率等情况,实行“鼓励监管”。除了按品类、级别设置外,我们还以“一上一下”的方式动态调整比例,引导运营商控制短期卡和课时量,从注重销售转向注重需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还细化了对体育部门和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措施,要求存管银行配合监测存管资金变化,并规定了书面通知要求和时限,对违反规定、忽视风险防范的企业将予以举报。此类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理信息将依法明确对外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