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同一品牌不同产品
chanong
|案例回放
当某部门将一个办公计算机项目外包给采购机构并采用综合评分系统进行总体招标时,来自五个计算机品牌(A、B、C、D、E)的机构供应商参与了投标。开标后,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筛选后,五家供应商全部进入下一阶段评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供应商A为中标单位。
采购机构公布采购结果的第二天,供应商B通知采购机构,供应商A和供应商D投资的计算机产品是同一制造商M的不同品牌,只允许供应商A或D。应该的。否则,双方将被视为串通投标,供应商A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重新投标。
采购机构在接受询问时表示,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处理规定限制了同一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基于同一合同参与投标的情况;答复是该产品是一项投资由采购组织。 2 投标人均为同一制造商M,但因品牌不同,不受第87号条例第三十一条的限制。此外,卖方A与卖方D之间并无串标行为,原中标结果维持不变。保持不变。
供应商B对申诉的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问题抽屉
1. 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是否可以在同一合同下竞争?
2. 对于同一厂家不同品牌的投标问题,你们是如何实际处理的?
专家评审
早在2003年财政部请示河北省财政局的复函(财库库[2003]38号)中就明确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个投标人的限制规定。最新的87号实施令进一步将这种情况的投标限制范围从第三十一条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扩大到“同一品牌”,为直接解决同一品牌参与投标问题提供了方法。它实际上遵循相同的合同。但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是否可以像本案一样在同一合同下进行竞争呢?87号令第三十一条对此并没有给出答案。我们根据这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一、能否限制同一厂家不同品牌投标同一项目?——没有法律依据
财政部致河北省财政局函《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局[2003]38号):一般情况下,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采购人和投标人仅限一人。
可以看出,财政部从两个方面来表征政府采购竞争。一是不同品牌甚至不同型号之间的竞争,二是不同厂家之间的竞争。但无论是在本答复中,还是在87号令第三十一条中,财政部都只回答了竞争的一个方面,即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问题,并没有涉及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问题。同一生产企业参加同一项目时,招标事项另行约定。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适用于此情况的表述或规定。
因此,严格来说,法律上并不能限制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基于同一合同进行竞争。也就是说,本例中,A公司和D公司这两家公司的投标算作两家公司。另外,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六种具体情况,不包括同一生产企业不同品牌的投标问题,因此,如果两个供应商没有串通证据,则最终中标结果不因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而被视为本次采购无效。
有些同行可能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4条就是《条例》 《条例》第74条。 “组织、协会、商会等按照组织要求配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属于恶意串通。事实上,《条例》号第74条与87号令第37条在认定串通投标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是直接判断,只要出现上述六种情形,无论是主观还是故意,均构成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属于间接判断,需要通过调查取证予以确认。按照组织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有经过调查核实,才能认定属于同一团体、协会、商会等成员的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第七十四条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款,还需判断本案供应商A、D是否按照制造商M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了合作。如果是,是否可以合作?确定供应商A、D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出价,但不能以其他方式确定。
二、哪个项目同一厂家的多品牌投标最多?—— 计算机、汽车等。
事实上,一个制造商拥有几种不同品牌的产品是很常见的,特别是在计算机设备、汽车、消费电子等采购项目中(例如联想电脑收购IBM部分PC业务后),联想电脑拥有联想电脑、Thinkpad;吉利收购沃尔沃后,吉利拥有吉利、沃尔沃两个汽车品牌,上海通用拥有别克、雪佛兰、五菱等品牌,而海尔集团的电视产品有海尔、同穗、摩卡等。
与同一品牌的投标类似,当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基于同一合同参与投标时,串通行为(例如操纵一个品牌的报价以增加另一品牌的概率)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变得更容易。说明您中标了。例如,本例中,两家计算机供应商A和D分别代表联想的lenovo和Thinkpad品牌,另外三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是HP、Dell、同方或其他品牌的计算机。可以在制造商的组织下系统地参与投标,尽管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限制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基于同一合同参与投标,事实上采购商对此并不知情。这种情况至今仍令我担忧。
第三,对于同一厂家不同品牌的竞标,你们实际上是如何处理的? —— 事前预防,事后预防。
上述分析表明,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将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算作一个投标人是没有依据的,但如果算作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则不会出现巨额投标的情况。怀疑。这存在串通投标的风险,无助于保护采购人的权益。那么,对于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竞标同一合同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业内专家认为,应对措施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主动预防和被动检查。
怎样才能提前制止呢? —— 4 项措施
所谓主动预防,是指在评标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条件,排除同一制造商或不同品牌的投标。
首先,使用制造商认证时要小心。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应谨慎使用制造商审批,避免出现类似情况下不同品牌竞购同一制造商的现象。政府采购“老手”、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宋军表示,工厂审批很容易被采购商和供应商串通协商,我认为可以成为一个工具。排除某些竞争领域或其他供应商;事实上,如果市场调查发现同一厂家竞标不同品牌进行采购,所谓的“审批”是不必要的,后续的服务保障等要求也是“审批”的。他们操纵审批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即赢得不同品牌的投标,以避免同一制造商通过审批。
二是控制采购需求。
本案中,同一厂家的多个品牌在未获得厂家许可的情况下前来投标,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采购要求问题。宋俊先生和很多业内人士认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采购商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应该充分研究市场,确保其参数准确、广泛、有竞争力,我们认为制定这一点有必要考虑以下内容,并且未指定品牌或“技术特征”。 “指定品牌,以避免出现不公平和不明确的要求,意味着只有某些制造商或品牌才能满足需求参数的情况。确保您购买的产品实际上具有独特的支持要求。单一来源的采购如果经过验证可以直接使用。
三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的前提下,宜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详细规定。
例如,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同一生产企业投标不同品牌的,按同一品牌投标,参照87号令第三十一条办理。
Sung Joon建议,如果不被视为同一品牌,则应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处理两个或多个品牌的规则。例如,同一厂家不同品牌的同一产品,没有技术参数升级或变更的,视为同一品牌,按照87号令第三十一条执行。技术参数(包括型号、外观等)有明显更新的相同产品被视为不同代产品,并被视为两个不同品牌。事实上,即使是同一厂家的品牌之间也存在差异,否则不会被市场所接受。
第四种选择是将核心产品用作“免费工具”。
当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在同一合同下竞争采购多个单一产品时,许多行业参与者建议将核心产品作为“免费武器”。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先生表示,本案中,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准备采购文件时,一核心我们相信我们需要创造一种产品。在此情况下,只要主要产品属于同一品牌,我们就会将其视为同一公司,分别对待,并按照第1款和第2款适当应对。第三十条最低评标价法中,同一品牌主要产品中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参加评标;总分法中,由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参加评标。推荐用于成功投标(交易)。
之后如何检查? —— 审核关注+接待强化
所谓事后检查,是指同一厂家、不同品牌参与整个项目的评标,并考虑此时应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买方的权益。
当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之间的投标没有事先限制且中标或交易恰好发生在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之间时,应特别注意合同的履行和验收过程。
评标环节:例如本案,评标时,评标专家对A公司、D公司投标文件的各项要素一一进行比对,严格参照是否存在串通条款,对串通行为的认定即可。做。第87 号令第37 条。例如,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部门或个人编制、是否委托同一部门或个人处理投标、投标文件是否异常一致、投标估算是否不同等。定期进行。检查招标文件是否混杂、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同一机构或个人账户转入等。如发现情况线索,将予以调查核实,并立即认定为串通。
验收流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评标后,此时唯一能做的就是严格控制履约验收流程。为了让供应商能够可靠地交付招标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必须严格检查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和供应商的承诺,并对合同中的每一项进行检查。
监管链接
010-30000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串通,供应商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负责。 《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组织处获取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招标文件或者答复文件的。
(二)供应商按照委托人或者采购组织的指示撤回或者变更招标文件或者答复文件的。
(三)供应商之间交换的招标文件或答复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概算、技术方案等。
(四)属于同一团体、协会、商会等成员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组织要求配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 供应商事先同意特定供应商将中标并完成交易。
(6) 供应商双方同意部分供应商将不再参与或授予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或交易。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组织之间,或者供应商之间为向特定供应商招标、达成交易或者排除其他供应商而进行的其他任何串通行为。
010-30000(财政部条例第87号)
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法的采购项目中,同一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根据同一合同参加投标的,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和适当性审查,并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参加。在投标中。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应当确定评标投标人,投标金额相同的,由订货人或者订货人委托的评标委员会决定评标投标人。评标按照本办法确定。在此情况下,投标人将通过抽签确定,所有其他投标均无效。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中,提供同一品牌产品并通过资格审查和适宜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投标的,按一个投标人计算。一名投标人。推荐资格:评标分数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资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投标人,投标文件未规定资格的,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投标人,同一品牌的其他投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投标成功。
对于单项以外的采购项目,订购方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结构、产品性价比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多个投标人提供的主要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将投标事宜分包给同一组织或者个人办理的;
(三)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列项目管理人员或联系人为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异常不一致或者估价经常出现差异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合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划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