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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润滑油危废特性,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吗

来源:头条 作者: chan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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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具有下列含义: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认定的废物。国家制定的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使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使用价值但被废弃、遗弃的固体、半固体或者气态物质。指容器中的物品和物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列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经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不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程序的除外,不属于固体废物。

根据上述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别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从第2款固体废物的定义可以看出,固体废物可以说是固体、半固体、气态物品和容器中盛装的物质,以及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危险废物的形态不一定是固体,可以是固体、半固体,甚至气体。

2、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包括在本目录中:(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二)不排除其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必须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从上述规定还可以看出,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有两种形式: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危险废物的定义上从字面上分析,只有从法律解释和配套文件中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寻找相互印证的材料,才能充分理解危险废物的含义。被理解。危险废物的定义。

具体看这个目录,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八类,即HW08。

3.官方解释

废机油和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工业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不需要按危险废物管理,但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然后运输、贮存、使用或处置的,按危险废物处理。被管理。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废机油、柴油、重油等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排放危险废物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作业的部门,必须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一)民事责任

国家对于非法销售、回收废旧机油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规定:“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0万元以上将被处以罚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证明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

根据法释[2016]29号,在原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的刑事处罚的基础上,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过100吨的行为增加了规定。有一项简化规定规定,可以根据大量证据来识别国家危险废物清单上的废物,并且还可以确定危险废物的数量。根据工艺、材料消耗、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确定。

(二)刑事责任

第一条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污染环境人: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害物质。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第四条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三)违反国家规定,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地区或者附近排放、倾倒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剂、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废物。

(四)修复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剂、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句行为,属于妨害执行公务罪的,以妨扰罪、妨害执行公务罪处罚。

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将以污染环境共犯论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放射性、传染性物质等污染物的,还犯污染环境罪、非法倾倒进口固体废物罪,构成释放危险废物罪的。物质。实质犯罪和其他犯罪,按照本罪定罪从重的刑罚处罚。

第十条下列物质被视为“有害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和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鉴别出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环境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4) 附件《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中列出的物质。

(五)其他有毒、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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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润滑油危废特性,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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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具有下列含义: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认定的废物。国家制定的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使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使用价值但被废弃、遗弃的固体、半固体或者气态物质。指容器中的物品和物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列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经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不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程序的除外,不属于固体废物。

根据上述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别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从第2款固体废物的定义可以看出,固体废物可以说是固体、半固体、气态物品和容器中盛装的物质,以及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危险废物的形态不一定是固体,可以是固体、半固体,甚至气体。

2、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包括在本目录中:(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二)不排除其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必须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从上述规定还可以看出,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有两种形式: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危险废物的定义上从字面上分析,只有从法律解释和配套文件中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寻找相互印证的材料,才能充分理解危险废物的含义。被理解。危险废物的定义。

具体看这个目录,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八类,即HW08。

3.官方解释

废机油和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工业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不需要按危险废物管理,但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然后运输、贮存、使用或处置的,按危险废物处理。被管理。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废机油、柴油、重油等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排放危险废物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作业的部门,必须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一)民事责任

国家对于非法销售、回收废旧机油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规定:“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0万元以上将被处以罚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证明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

根据法释[2016]29号,在原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的刑事处罚的基础上,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过100吨的行为增加了规定。有一项简化规定规定,可以根据大量证据来识别国家危险废物清单上的废物,并且还可以确定危险废物的数量。根据工艺、材料消耗、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确定。

(二)刑事责任

第一条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污染环境人: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害物质。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第四条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三)违反国家规定,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地区或者附近排放、倾倒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剂、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废物。

(四)修复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剂、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句行为,属于妨害执行公务罪的,以妨扰罪、妨害执行公务罪处罚。

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将以污染环境共犯论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放射性、传染性物质等污染物的,还犯污染环境罪、非法倾倒进口固体废物罪,构成释放危险废物罪的。物质。实质犯罪和其他犯罪,按照本罪定罪从重的刑罚处罚。

第十条下列物质被视为“有害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和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鉴别出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环境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4) 附件《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中列出的物质。

(五)其他有毒、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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