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华拆迁,浙江金华强拆赔偿
chanong
|一、案件简介:张先生经营的公司在工业区拥有一家工厂,正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2018年9月19日,张某公司被迫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的一家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合同。随后,张先生的公司透露,由于对合同的赔偿条款不满意,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张先生的公司也拒绝履行合同。
2018年12月4日,开发公司告诉张先生,管委会称张先生的工厂属于“违建”,开发公司有权拆除,据悉工厂已被拆除。张先生对房屋被强制拆迁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认为,根据浙江省政府下发的设立开发区的批准文件,开发区面积仅有10平方公里,其四维红线不包括工业区。张先生的公司就在这里。而且,开发区管委会的执法程序明显违法。
二、被告辩护1、本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是开发公司,不是管委会。开发公司依据与张某公司签订的拆迁合同对涉案工厂进行了拆除,管委会并非拆迁行为人。因此,开发区管委会不属于本案被告资格。
2、开发公司与张先生公司签订的拆迁合同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开发公司依据民事合同对标的物进行拆迁不属于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不包括在内。
三、法院意见本案涉及两个问题:1、管委会是否具备被告资格;2、强拆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虽然开发商承认拆除了涉事工厂。但随着征地公告的公布,征地补偿事宜由管委会负责,为了方便拆迁,管委会成立了专门的拆迁工作组,由它有自己的员工。我决定承担特定的任务。上述事实表明,管委会负有推动涉案工厂拆除的法律责任。作为民事标的物,开发商无权征收或拆除该房产。即使涉事工厂确实是开发公司拆除的,也可以推测也是受管委会委托拆除的。因此,受托人有资格成为被告。
关于焦点二:强拆合法吗?
张先生所在的公司在涉事工厂被拆迁前也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但张先生已提交证据证明涉事工厂当时仍在管理和使用中。已拆除、已提交且未主动投降。因此,可以断定,管委会此时无权拆除张先生的工厂。另一方面,由于管委会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从张先生手中接管了涉案工厂,因此应认定涉案工厂属于非法强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