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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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主审法官徐建收到了当事人发自内心的感谢之词。
2018年,原告建筑设备租赁局与王A、王B签订协议,原告将建筑设备租赁给王A使用,王A按时缴纳租金,王B支付《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规定提供担保。作为他的担保人。随后,王佳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未支付租金22万余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王佳先生尽管经济困难,但对自己有义务支付租金的事实并没有提出异议,徐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此案的最佳方案。因此,经过耐心沟通和不断解释法律,双方最终愿意妥协,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也就是说,王佳先生必须一次性向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7万元的拖欠租金。剩余租金、赔偿金和违约金。
次日,徐法官与双方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执行,并获悉王佳已按照调解协议向原告支付了全额租金。案件得到高效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案子解决了,人心和睦了,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来源:吉林省农村报作者:于洪杰主编:隋二龙石魏韩铁英编辑:朱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