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批发和零售,批发和零售的界定
chanong
|近日,市场监管万悦沙龙转载了一篇有关《无证无照擅自从事柴油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应如何实施处罚?》的文章,文章称,今年7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被商务部废止后,目前的模式是“吊销批发贸易许可证,吊销零售经营许可证,继续执行许可证。在成品油业务领域,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无证从事柴油批发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第《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号规定进行处罚。无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或无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柴油经营活动的零售经营活动,是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依据。
文章中的观点引发热议的同时,也有同事提出了如何区分“批发”和“零售”的问题。今天的文章就来讨论这个问题。
批发贸易与零售贸易相反,是商品流通中的重要环节。通常有两种情况: 商业企业将产品大量销售给其他商业企业进行转售。 商业企业向生产企业提供用于再加工的生产材料。
零售是批发的对称体,是指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将商品销售给个体消费者或社会群体消费者的贸易活动。其特点是每种产品的交易量较小而交易数量较大,所销售的产品属于消费品,为个人和社会团体购买用于日常消费,交易完成后,产品离开市场。市场。从流通领域到消费领域。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两者的服务对象不同。批发商为经销商和生产商提供服务,零售商为最终消费者(个人或团体)提供服务。
(2)流通过程中的地位不同。批发商位于分销过程的起点和中间点,即使批发交易完成后,产品的分销也没有结束。零售商位于分销过程的末端,产品售出后,未结束产品配送。并填写消费字段。
(3)交易数量和频率不同。批发商从事买卖活动的目的是转售、加工、生产,因此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交易量大、交易频率低,而零售商一般进行零星交易,交易频率高。
上述立场已经过判例法和地方法规的“检验”。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运05终53号】判决书摘要:“销售”可分为“批发”和“零售”。根据本案事实,无论销售对象是否为“设备”用户,各“售楼处”均不是最终用户,因此上诉人的销售行为属于“批发”行为。另一方面,各销售办事处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是上诉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由上诉人管理和付费的销售机构。该行为不能等同于上诉人的零售行为,上述文件明确只有“食盐批发商”才能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上诉人基本上将盐产品“批发”到各个销售点。综上,上诉人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第《食盐专营办法》号规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诉人关于上诉人的行为仅仅是盐的“分销”和“零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全文见《行政执法中如何区分“批发”与“零售”》)
—— 2020年9月10日,陕西省司法局发布《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第四十一条:“食盐批发,是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含个体户)以及食品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销售食盐。”指直接销售给(包括)”。食盐零售是指超市、零售店、经销商等向城乡居民直接消费和向非营利组织销售食盐的活动。食堂”(请参阅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何区分批发、零售?这个省即将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定义!》)
来源:老梁市监事座谈会
出版社:中国工商报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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