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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陕煤集团一煤矿被停产,罚219.15万!

来源:网络 作者: luobo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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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陕西彬长文家坡矿业有限公司发现如下隐患:

1.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现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为容易自燃,检查时42盘区一号回风巷为专用回风巷,2500m巷道内铺设有2部胶带输送机及配套电气设备且正常运行并进行运输作业,未实现专用回风巷功能。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

2.4107综放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T0,未按照规定悬挂。现场检查时,悬挂在回风隅角距切顶线超过1m的端头支架两根立柱中间位置处,与《4107智能化综放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之“安全监控”章节的设计要求不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

3.4107综放工作面采高达3.5-3.8m,液压支架护帮板安设不合理,工作面煤壁经常性严重片帮;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项;

4.4107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在F21断层影响范围内,属评价划分的强冲击区域,该区域巷道底鼓严重未及时采取清理(挖)措施;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5.矿井未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2月6日未进行切换、检查;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

6.提供防冲钻孔施工虚假资料,李家沟井底车场等候硐室联络巷控风墙处未施工帮部小孔径爆破卸压孔,现场挂设有帮部小孔径爆破卸压孔管理牌,按照设计要求该处无需施工该爆破卸压钻孔;矿井卸压工程施工图与井下实际卸压钻孔布置不一致;

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7.李家沟等候室105号浅孔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实时上传数据;

违反《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8.李家沟井底二号辅运巷限员架、李家沟井底二号辅运巷溜槽处手拉葫芦、4煤中央二号回风巷Ⅰ段距工作面50m处手推车、42盘区2#灾害治理巷1600m处和掘进头附近网片和水管、42盘区1#灾害治理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上及胶带输送机检修侧工具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物料未采取固定措施;

违反《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

9.4煤中央二号回风巷II段开口硐室部分顶板、帮部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支护,李家沟等候室个别帮部锚索失效,李家沟二号回风巷工作面向外30m一处顶板支护钢带断裂;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0.李家沟井底二号辅助运输巷使用支护锚索吊挂电缆;

违反《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4.4.4.5;

11.现场试验李家沟井底二号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断电闭锁,安全监控系统未实现自动与应急广播、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联动功能;

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

12.现场抽查李家沟井底2#回风巷工作面2名作业人员未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13.现场检查4煤中央2号回风巷限员站实际进入人员5名,冲击地压限员登记台账显示进入4名人员,限员把口管理牌填写进入7名人员;42盘区2#灾害治理巷综掘三队支护工张昌未如实登记进出时间,限员管理站台账无此人相关进出信息,不符合矿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规定;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4.4煤中央二号回风巷I段综掘机电缆未使用防拔脱装置;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二项;

15.李家沟井底一号回风巷采用锚杆、锚索支护形式,帮部破碎未加强支护;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16.李家沟井底二辅运帮部YBBP-82号小孔径爆破卸压孔实际施工高度1m、管理牌填写1.3m,不符合《李家沟井底巷道冲击危险性评价与防冲设计报告》中开孔帮部高度1.2-1.8m的规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7.检查时未按照《掘进施工作业规程》对已开掘的42盘区1#、2#灾害治理巷道,42盘区二号回风巷Ⅰ、Ⅱ段掘进施工巷道及时喷浆。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调查取证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属实,依据相关法律,分别做出以下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3日,立即拆除42盘区一号回风巷内胶带输送机及配套电气设备。矿井在检查后立即停止42盘区所有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并组织拆除42盘区一号回风巷内所有胶带输送机及电气设备,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九十三条“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第三阶次,从轻处罚对煤矿处一百六十万元罚款,对总工程师王飞处十一万五千元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生产副总经理王树明处四千元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的,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从重处罚,对煤矿处八万五千元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的,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从重处罚,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罚款,对安全副总经理张向阳处七千五百元罚款;

9.《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机电副总经理刘晓卫处四千元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安全副总经理张向阳处四千元罚款;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生产副总经理王树明处四千元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防冲副总工程师亢晓涛处四千元罚款;

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生产副总经理王树明处四千元罚款。

全部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顿3日,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玖万壹仟伍佰元整(¥2,191,500.00)。

陕西彬长文家坡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04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新民镇小章村,法定代表人为徐景果。

井田行政区划隶属彬县管辖,地理座标为东经108°02’09"~108°08’40",北纬35°06’42"~35°13’00"。东西长8.9km、南北宽11.5km,面积79.6903km。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4.0Mt/a,服务年限为75.7a,矿井采用立井开拓,开采1、2、3、4、4下1号煤层,主采煤层为4号煤。全部垮落法管理工作面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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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陕煤集团一煤矿被停产,罚219.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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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陕西彬长文家坡矿业有限公司发现如下隐患:

1.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现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为容易自燃,检查时42盘区一号回风巷为专用回风巷,2500m巷道内铺设有2部胶带输送机及配套电气设备且正常运行并进行运输作业,未实现专用回风巷功能。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

2.4107综放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T0,未按照规定悬挂。现场检查时,悬挂在回风隅角距切顶线超过1m的端头支架两根立柱中间位置处,与《4107智能化综放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之“安全监控”章节的设计要求不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

3.4107综放工作面采高达3.5-3.8m,液压支架护帮板安设不合理,工作面煤壁经常性严重片帮;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项;

4.4107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在F21断层影响范围内,属评价划分的强冲击区域,该区域巷道底鼓严重未及时采取清理(挖)措施;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5.矿井未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2月6日未进行切换、检查;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

6.提供防冲钻孔施工虚假资料,李家沟井底车场等候硐室联络巷控风墙处未施工帮部小孔径爆破卸压孔,现场挂设有帮部小孔径爆破卸压孔管理牌,按照设计要求该处无需施工该爆破卸压钻孔;矿井卸压工程施工图与井下实际卸压钻孔布置不一致;

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7.李家沟等候室105号浅孔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实时上传数据;

违反《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8.李家沟井底二号辅运巷限员架、李家沟井底二号辅运巷溜槽处手拉葫芦、4煤中央二号回风巷Ⅰ段距工作面50m处手推车、42盘区2#灾害治理巷1600m处和掘进头附近网片和水管、42盘区1#灾害治理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上及胶带输送机检修侧工具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物料未采取固定措施;

违反《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

9.4煤中央二号回风巷II段开口硐室部分顶板、帮部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支护,李家沟等候室个别帮部锚索失效,李家沟二号回风巷工作面向外30m一处顶板支护钢带断裂;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0.李家沟井底二号辅助运输巷使用支护锚索吊挂电缆;

违反《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4.4.4.5;

11.现场试验李家沟井底二号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断电闭锁,安全监控系统未实现自动与应急广播、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联动功能;

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

12.现场抽查李家沟井底2#回风巷工作面2名作业人员未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13.现场检查4煤中央2号回风巷限员站实际进入人员5名,冲击地压限员登记台账显示进入4名人员,限员把口管理牌填写进入7名人员;42盘区2#灾害治理巷综掘三队支护工张昌未如实登记进出时间,限员管理站台账无此人相关进出信息,不符合矿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规定;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4.4煤中央二号回风巷I段综掘机电缆未使用防拔脱装置;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二项;

15.李家沟井底一号回风巷采用锚杆、锚索支护形式,帮部破碎未加强支护;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16.李家沟井底二辅运帮部YBBP-82号小孔径爆破卸压孔实际施工高度1m、管理牌填写1.3m,不符合《李家沟井底巷道冲击危险性评价与防冲设计报告》中开孔帮部高度1.2-1.8m的规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7.检查时未按照《掘进施工作业规程》对已开掘的42盘区1#、2#灾害治理巷道,42盘区二号回风巷Ⅰ、Ⅱ段掘进施工巷道及时喷浆。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调查取证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属实,依据相关法律,分别做出以下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3日,立即拆除42盘区一号回风巷内胶带输送机及配套电气设备。矿井在检查后立即停止42盘区所有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并组织拆除42盘区一号回风巷内所有胶带输送机及电气设备,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九十三条“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第三阶次,从轻处罚对煤矿处一百六十万元罚款,对总工程师王飞处十一万五千元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生产副总经理王树明处四千元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的,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从重处罚,对煤矿处八万五千元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的,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从重处罚,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罚款,对安全副总经理张向阳处七千五百元罚款;

9.《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机电副总经理刘晓卫处四千元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安全副总经理张向阳处四千元罚款;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生产副总经理王树明处四千元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防冲副总工程师亢晓涛处四千元罚款;

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生产副总经理王树明处四千元罚款。

全部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顿3日,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玖万壹仟伍佰元整(¥2,191,500.00)。

陕西彬长文家坡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04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新民镇小章村,法定代表人为徐景果。

井田行政区划隶属彬县管辖,地理座标为东经108°02’09"~108°08’40",北纬35°06’42"~35°13’00"。东西长8.9km、南北宽11.5km,面积79.6903km。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4.0Mt/a,服务年限为75.7a,矿井采用立井开拓,开采1、2、3、4、4下1号煤层,主采煤层为4号煤。全部垮落法管理工作面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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