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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及孙林、陈潇、王志军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网络 作者: luobo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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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孙林、陈潇、王志军

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作为23成阿债的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孙林作为公司董事长、陈潇作为公司总经理、王志军作为分管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2号)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现决定对你公司、孙林、陈潇、王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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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作为23成阿债的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孙林作为公司董事长、陈潇作为公司总经理、王志军作为分管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2号)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现决定对你公司、孙林、陈潇、王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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