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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 作者: luobo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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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关于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2、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2019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4、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5、(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6、(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7、(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8、(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9、(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10、(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11、原文标题:关于2020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12、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3、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OK,关于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和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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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2、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2019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4、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5、(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6、(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7、(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8、(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9、(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10、(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11、原文标题:关于2020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12、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3、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OK,关于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和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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