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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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国际法的渊源就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
根据国际法规约38条,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三个:
国际条约,国际**惯,一般法律原则。
(只有上面三种,其他都不是,可以排除: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一国涉外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最重要的渊源。
1.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有点像合同,只约束签合同的人)
国际**惯:最古老最原始渊源,一般以非成文方式体现。
1.要成为国际**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物质因素:国际法主体反复实践。心理因素:法律确信,即得一致认同有法律效力。
3.一般以非成文方式,国际**惯可通过:国家间的实践做法和各类法律文件;
国际组织的各种决议;判决。一国国内的相关文件和实践。等证明。
一般法律原则,从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抽象出来的法律原则。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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