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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来源: 作者: luobo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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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深圳财政委员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2014年12月15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财规〔2014〕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2013年3月1日,我市全面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2014年初,将进一步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列入《深圳市2014年改革计划》。6月,根据市政府召开的研究部署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启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制度改革。7月,市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圳市2014年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该方案明确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先照后证”,并要求于2014年底前实施。

3、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即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行政许可事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先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后再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为完善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许可审批制度,我委对2013年修订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财规〔2013〕14号)进行了修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并于2014年12月15日正式发布实施。

4、随着《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该项改革已基本完成。该项改革已早于全国数月,国务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国发〔2014〕50号决定在全国实行。

5、《实施办法》共有十五项内容,主要为行政许可内容、设定的法律依据、数量及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和决定机关、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证件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等。

6、(一)修改会计师事务所许可条件和程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先照后证”改革的要求,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须先办理营业执照,为避免申请人申请营业执照后出现与已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申请人延误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我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在特区设立合伙所和迁移办公场所至特区的许可条件中增加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要求。

7、此外,为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先照后证”的流程,行政许可程序中新增了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需先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的程序。

8、一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系统减少申请材料。《实施办法》删除了原需全体合伙人提供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的要求,只要求在财政部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能看到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即可。如果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需先办理完退伙手续。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该程序,明确了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的要求。而本地合伙人变更可通过信息共享系统查询,不再要求提交书面退伙证明材料。

9、二是由于营业执照已对事务所名称和办公地址进行了登记,《实施办法》删除了原要求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材料。

10、三是考虑设立分所和办理办公场所迁移手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合伙人较多且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为方便申请人,新增允许“经授权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的内容。

11、(三)强化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已事先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对原要求“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后,应当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手续方可执业”的程序进行了修改,明确“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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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12月15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财规〔2014〕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2013年3月1日,我市全面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2014年初,将进一步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列入《深圳市2014年改革计划》。6月,根据市政府召开的研究部署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启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制度改革。7月,市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圳市2014年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该方案明确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先照后证”,并要求于2014年底前实施。

3、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即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行政许可事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先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后再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为完善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许可审批制度,我委对2013年修订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财规〔2013〕14号)进行了修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并于2014年12月15日正式发布实施。

4、随着《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该项改革已基本完成。该项改革已早于全国数月,国务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国发〔2014〕50号决定在全国实行。

5、《实施办法》共有十五项内容,主要为行政许可内容、设定的法律依据、数量及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和决定机关、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证件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等。

6、(一)修改会计师事务所许可条件和程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先照后证”改革的要求,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须先办理营业执照,为避免申请人申请营业执照后出现与已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申请人延误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我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在特区设立合伙所和迁移办公场所至特区的许可条件中增加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要求。

7、此外,为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先照后证”的流程,行政许可程序中新增了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需先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的程序。

8、一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系统减少申请材料。《实施办法》删除了原需全体合伙人提供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的要求,只要求在财政部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能看到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即可。如果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需先办理完退伙手续。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该程序,明确了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的要求。而本地合伙人变更可通过信息共享系统查询,不再要求提交书面退伙证明材料。

9、二是由于营业执照已对事务所名称和办公地址进行了登记,《实施办法》删除了原要求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材料。

10、三是考虑设立分所和办理办公场所迁移手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合伙人较多且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为方便申请人,新增允许“经授权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的内容。

11、(三)强化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已事先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对原要求“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后,应当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手续方可执业”的程序进行了修改,明确“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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