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犯罪记录一律封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记录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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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官办公室给了我一次重新开始人生的机会,我一定会从错误中吸取教训,不再重蹈年轻时的覆辙。”前几天,我接到了检察官办公室的电话。办公室,杜小花。我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的李源(化名)有些激动。
今年9月,杜晓华接到了法院检察部门打来的电话。 “我们这里有一个叫李源的人,他说自己小时候就被判刑了,快二十年了,现在,”他说,不知道自己的前科还能不能封存。我想问问。 ”
我查了一下,发现李源是1983年出生的。 “怎么这么久才想起来封存前科?”杜晓华疑惑地拨通了李源的电话。
原来,李源17岁的时候,为了帮助朋友,在街上打了人,后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李源自学了机械,并找到了工作。近日,李源想跳槽到新公司,谈薪资,却因神秘原因遭到拒绝。当我仔细询问他时,我发现这是因为他所在的公司发现他年轻时有犯罪记录。
为了了解具体情况,杜晓华打开了尘封已久的案卷,判决书中写道:“2000年12月9日,李源伙同王某等人殴打了被害人张某。” “他造成了轻伤,”它说。事发后,李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原谅,但他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封存相关犯罪记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2012年12月31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
于是,杜晓华立即联系法院和公安,建议封存李源的犯罪记录。
李渊的情况绝非特例。 9月28日,梁溪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起诉建议,建议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刑罚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符合封存条件的,予以封存。 11月24日,医院收到公安部门的回复。李源的犯罪记录被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标记为卷宗,单独保存,并由专职人员进行保密管理。
资料来源:检察官日报
作者:安龙、范曾
来源:江苏省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