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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来源:头条 作者: chan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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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立方[2011]77号)

关于发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注意

竹方[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已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即将发布,请关注我们。

附件:全国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6 月3 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与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根据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类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计算以及相关房地产的审查和评估。评价结果。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师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责任。关于发表的评价和评价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对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拒绝。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征收人投票。或者采用抽奖或者抽签的方式等待随机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以应对征收方无理要求、虚假广告、恶意低价收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屋征收、估价业务。

第五条与房屋征收同一征收项目的评估服务原则上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分担。

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的,经共同协商确定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作为主要单位,由主要单位组织相关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评估主体,具体时间安排应讨论评估的情况。明确评价项目、数值、评价依据、评价前提、评价结果、原则、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价结果确定方法等,规范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原则上成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估价公司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必须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要求、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次评估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价的基本事项,如评价目的、评价目标、评价时点等。

(4) 客户应提供的评估所需信息

(五)评审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及其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如何解决。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工作量配备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虚假转让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服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评估的目的应当明确为“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提供依据”。是。 ”

产权调换房屋估价的目的是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作为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提供依据。写为“为了提供”。这是为了评估用于产权交换和财产产权交换的房屋的价值。 ”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明确评估对象。评价对象必须全面、客观,不得有遗漏和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区域内房屋的状况,包括已登记房屋的状况、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及处理结果等。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人公布。

就登记房屋而言,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通常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记录为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册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册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册准确无误,排除错误。未登记建筑物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鉴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的计价时间必须与被征收房屋的计价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指在了解正常交易情况的两方公平交易中,评估时自愿交易的被征收房屋和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考虑租金、抵押贷款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没有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指不受租赁限制的被征收房屋的估价),也没有考虑抵押、止赎因素的影响。被征收房屋不会从评估价值中扣除,也不会支付建设工程价格或其他法定优先付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组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勘察,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状况,并拍摄反映房屋内部、外部情况的照片和其他录像材料。被征收房屋的,一定有。保存现场检查记录并妥善保存。

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勘察,提供或者收集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所需的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现场勘察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征收人拒绝在现场勘察报告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必须到场,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并选择其中一种。必须有。了解有关这些房地产评估方法的更多信息。房屋价值需根据评估征税。

存在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交易的,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具有经济效益的,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具有较低经济效益的,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入,采用收入法进行评估。在构建过程中,评估应使用假设发展方法。

如果可以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价方法同时进行评价,则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价方法进行评价,核对、比较各种评价方法的计算结果,然后合理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的内部价值、搬迁机器、设备、材料等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师进行评估决定。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并以人民币表示。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表或者委托合同的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户分类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评估主体构成、基本情况、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范围内各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开。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派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公示期间现场向每户居民解释初步评估结果。任何错误都必须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更正。

第十七条各户预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限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综合评估报告和被征收房屋住户评估报告。适用范围,一定有。委托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征收人。

综合评估报告和家庭预算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署,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印章不能代替签名。

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后,应当保存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予以说明和说明。

第二十条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议评估。

申请复核的,必须向原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指出估价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重估价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估价结果进行复议。审查后,原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新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发生变化的,书面通知审查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对被征收房屋的位置进行评估。的审核结果。征收人仍对补偿有异议的,按照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地方、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评估。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评估师和定价、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委员会选出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审查结果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半数。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交评审申请的评审程序、评审理由、评审场地、评审技术路线、评审方法的选择、参数的选择、确定评价结果的方法等必须加以考虑。我们申请评估报告,审查技术问题,并出具评估意见。

经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如果鉴定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该鉴定报告;如果鉴定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出具该鉴定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师将作出决定。更正,必须。请更正错误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对评估中涉及的评估事项作出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检查、调查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估价服务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交换用房屋的权属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查询。必须有。提供了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有特别规定的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应当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地点、用途、权利性质、等级、房龄、面积、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类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是指评估时类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的平均成交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需要排除偶然因素和异常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所需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因评估而改变原评估结果的,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值评估师承担。重估价费用由原房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评估费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行为,按照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号、第《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号、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号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者,由政府物价部门依照第:010至30000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03年12月1日起,原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号也同时废止。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号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住宅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通许县人民政府网)【投稿及区域合作请于24小时内私信或回复3469887933#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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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已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即将发布,请关注我们。

附件:全国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6 月3 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与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根据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类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计算以及相关房地产的审查和评估。评价结果。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师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责任。关于发表的评价和评价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对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拒绝。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征收人投票。或者采用抽奖或者抽签的方式等待随机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以应对征收方无理要求、虚假广告、恶意低价收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屋征收、估价业务。

第五条与房屋征收同一征收项目的评估服务原则上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分担。

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的,经共同协商确定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作为主要单位,由主要单位组织相关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评估主体,具体时间安排应讨论评估的情况。明确评价项目、数值、评价依据、评价前提、评价结果、原则、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价结果确定方法等,规范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原则上成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估价公司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必须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要求、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次评估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价的基本事项,如评价目的、评价目标、评价时点等。

(4) 客户应提供的评估所需信息

(五)评审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及其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如何解决。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工作量配备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虚假转让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服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评估的目的应当明确为“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提供依据”。是。 ”

产权调换房屋估价的目的是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作为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提供依据。写为“为了提供”。这是为了评估用于产权交换和财产产权交换的房屋的价值。 ”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明确评估对象。评价对象必须全面、客观,不得有遗漏和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区域内房屋的状况,包括已登记房屋的状况、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及处理结果等。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人公布。

就登记房屋而言,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通常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记录为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册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册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册准确无误,排除错误。未登记建筑物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鉴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的计价时间必须与被征收房屋的计价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指在了解正常交易情况的两方公平交易中,评估时自愿交易的被征收房屋和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考虑租金、抵押贷款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没有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指不受租赁限制的被征收房屋的估价),也没有考虑抵押、止赎因素的影响。被征收房屋不会从评估价值中扣除,也不会支付建设工程价格或其他法定优先付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组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勘察,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状况,并拍摄反映房屋内部、外部情况的照片和其他录像材料。被征收房屋的,一定有。保存现场检查记录并妥善保存。

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勘察,提供或者收集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所需的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现场勘察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征收人拒绝在现场勘察报告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必须到场,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并选择其中一种。必须有。了解有关这些房地产评估方法的更多信息。房屋价值需根据评估征税。

存在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交易的,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具有经济效益的,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具有较低经济效益的,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入,采用收入法进行评估。在构建过程中,评估应使用假设发展方法。

如果可以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价方法同时进行评价,则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价方法进行评价,核对、比较各种评价方法的计算结果,然后合理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的内部价值、搬迁机器、设备、材料等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师进行评估决定。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并以人民币表示。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表或者委托合同的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户分类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评估主体构成、基本情况、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范围内各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开。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派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公示期间现场向每户居民解释初步评估结果。任何错误都必须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更正。

第十七条各户预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限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综合评估报告和被征收房屋住户评估报告。适用范围,一定有。委托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征收人。

综合评估报告和家庭预算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署,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印章不能代替签名。

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后,应当保存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予以说明和说明。

第二十条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议评估。

申请复核的,必须向原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指出估价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重估价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估价结果进行复议。审查后,原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新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发生变化的,书面通知审查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对被征收房屋的位置进行评估。的审核结果。征收人仍对补偿有异议的,按照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地方、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评估。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评估师和定价、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委员会选出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审查结果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半数。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交评审申请的评审程序、评审理由、评审场地、评审技术路线、评审方法的选择、参数的选择、确定评价结果的方法等必须加以考虑。我们申请评估报告,审查技术问题,并出具评估意见。

经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如果鉴定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该鉴定报告;如果鉴定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出具该鉴定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师将作出决定。更正,必须。请更正错误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对评估中涉及的评估事项作出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检查、调查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估价服务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交换用房屋的权属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查询。必须有。提供了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有特别规定的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应当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地点、用途、权利性质、等级、房龄、面积、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类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是指评估时类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的平均成交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需要排除偶然因素和异常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所需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因评估而改变原评估结果的,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值评估师承担。重估价费用由原房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评估费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行为,按照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号、第《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号、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号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者,由政府物价部门依照第:010至30000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03年12月1日起,原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号也同时废止。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号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住宅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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