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0,吉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chanong
|吉林省人民政府条例
273号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1月6日经州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将于2020年3月10日生效。
金俊海省长
2020 年1 月22 日
吉林省国有房屋征收及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本办法包括:010号等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30000结合本状态实际情况。
第二条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宅被征收时,应当对被征收人(以下简称征收人)给予公正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必须遵循民主决策、正当程序、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职责范围一般包括协助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与补偿方案、协助宣传解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与被征收人就征收与补偿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协助组织招聘等。公关和组织征求意见、听证会、示威游行、拆迁被征收房屋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措施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资金和补偿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千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万条及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九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论证房屋征收项目的公共利益。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公益目的实际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空间。应单独检查。下发规划、专项规划和书面审查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住房修复、征收等,未纳入年度计划且确有必要的,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这是。实施的,应当依法统筹,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必须具备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条件,并经市政府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批准。收到后才可以实施。县级。身份验证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现场检查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发布它。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改变用途、种植灯心草等房屋。存在不正当提高赔偿数额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不予赔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暂停期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暂停期满后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所在地、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条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内部未登记建筑物进行调查。识别和交易。依法征收的范围。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布。我们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短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时间。
(三)征地补偿费的征收。
(四)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五)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补贴奖励标准及计算方法,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及交付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搬迁期限、迁移方式、过渡期等
(六)征收补偿合同的签订期限。
(七)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征求意见和人民意愿修改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过半数(不含半数)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号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征收人、公众代表会议。应当参加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专门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一定有。我们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对策和应急预案。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不具有可操作性的,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征收人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房屋前,应当全额支付征收补偿费,专户专户。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将明确征地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市级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恢复。
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化建设,鼓励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应用,加强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征收评估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后,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征收评估登记公告。登记后,应当告知征收人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师信息、执业记录和评估师执业情况,由征收人在五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师。
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收对象进行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采用投票方式作出决定的,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征收人总数的50%。如果采用摇号、摇号等随机抽选方式的,需要组织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评估机构代表参加,并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拍摄在视频上。整个过程。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参与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选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通常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委员会。
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以及定价、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会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鉴定意见负责。为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对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拒绝。
第二十五条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指定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一经确定,除特殊原因外,不得更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勘察,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状况,拍摄显示被征收房屋内部、外部状况的照片和其他录像材料,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妥善保存,必须。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现场勘察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征收人拒绝在现场勘察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职街道(社区)官员必须到场,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征收人公布征收范围内各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派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公示期间现场向每户居民解释初步评估结果。住户分类初评结果如有错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予以更正。
公示期结束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被征收房屋的综合评估报告和住户评估报告报送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将住户评估报告发送给征收人。
第二十七条征收评估报告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综合评估报告和家庭预算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署,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印章不能代替签名。
第二十八条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议评估。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请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估价师或者专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或者评估。评估后改变原评估结果或者评估后出现技术问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在十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过程. 做.我们将依据法律法规的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房屋征收部门将加强对征收、评估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师未进行现场检查的,将制作评估报告并现场答疑解惑。是有必要进行审查的。房屋征收评估中进行必要的评估时,应当监督、履行合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征收与补偿
第三十条征收房屋的,应当在搬迁前给予补偿。
决定征收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搬迁补偿和临时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包括房屋装修价格、附属物价格以及房屋附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第三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二条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所有权调换。被征收房屋面积不符合调换条件的,可以在其他地区设置调换房屋,但应当考虑区位差异给予合理补偿。
因旧城区改造征收私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在重建区内房屋调换所有权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被确定。在恢复区或附近地区提供住房。
第三十三条符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公共住房,应当先出售后征收。对于暂时无法满足公房出售条件的人来说,一种可能的补偿方式是交换住房所有权。承租人将继续租赁置换房屋,并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因房屋征收而产生的搬迁、临时搬迁等补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征收人选择调换房屋所有权并自行安置临时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缴纳临时安置费。逾期未交付产权的,自期限后次月起缴纳高于原基准的临时转让费。
第三十六条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一)房地产权契记载或者确认该财产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其他非居住用途时。
(二)企业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地点必须是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公司仍正常生产经营。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经营效益、税收收入、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也可以基于被征收财产评估价值的固定百分比。具体标准由市确定,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办理登记时,其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证和房地产登记册记载为准,但房产证与房地产登记册记载不一致的. 这不适用于本例。除非房产登记册有错误,否则优先考虑房产登记册,未登记房产登记册的,以房产所在地有关部门的鉴定处理结果为准。组织了遗产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未登记建筑物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未过认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成本和新旧程度给予补偿;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违法建筑且已过认证期限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条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房给予补偿,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制定于县级。
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毁坏,且因房屋征收期限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修缮、重建的,其用途、面积以及其他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它是房地产证书和相关图像的组合,我们将为您提供该信息的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非因征收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毁坏的,按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以房屋买卖合同、遗嘱以及街道、社区、居委会等提供的材料作为征收、补偿工作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房屋征收管理文件和入户评估报告已出具,被征收人拒绝领取的,被征收人应当邀请街道(社区)或者单位代表说明情况,并可以说明情况。原因。您还可以拒绝送货单、注明日期、由发件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或者用照片、视频等记录送货过程。
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交付的,需要通知交付的,将在房屋征收局或者政府网站上发布通知,并在房屋内显着位置张贴。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邀请街道(社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现场见证。
第四十四条对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内签订合同并在约定期限内主动搬迁的征收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有责任。房屋征收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根据补偿方案确定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征收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该决定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适用。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附送赔偿数额、专用账户账号、财产交换交割机构所在地和面积等文件。
第四十七条任何势力和个人可以采用暴力、恐吓、违反规定的方式切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或者毁坏房屋,强行搬迁或者不予拆除。禁止施工队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人公布家庭补偿信息。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补偿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必须是。纠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违反通知、告知、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与房屋征收有关的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当中止审理。
(五)不正当干扰评价活动和评价结果的行为。
(六)非法组织强制移民的。
(七)未及时审查、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忽视法律义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便利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2 月5 日
原文链接:吉林省国有住房征收补偿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