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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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已于2022年11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拟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11 月23 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住房租赁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010号至30000号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30000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应当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想,坚持住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保证管理有序、规范。租赁住房系统配备相应的服务。确保租赁关系稳定,加快构建多目标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满足居民多层住房需求的住房体系。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城市统筹、部门整合、街道乡(镇)负责、居民村帮扶、行业自律等治理机制,推动住房租赁活动进入本市。基层治理范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住房租赁业务的领导,建立健全会商协调机制,调查决定住房租赁相关重大事项,对住房租赁相关事宜进行统筹协调。企业、协调、促进。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职责,建立住房租赁协调推进机制,协调推动辖区内的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住房租赁业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租赁规划和政策,对住房租赁、住房租赁业务、房地产经纪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及其他行业管理职责。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房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指导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和人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住房租赁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查处与住房租赁相关的不正当竞争、垄断、广告、定价等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化、公共财政、税务、金融监管、民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部门消防部门、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居民、村民自主开展住房租赁相关活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第八条本市应当综合考虑人口、产业、土地和重点开发区域,聚焦各类群体的租赁需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结构,坚持就业原则。根据分配原则,从住房平衡、押金同步增加、优化户型等角度,确定租赁住房的发展目标、主要问题、支持措施等,纳入住房发展规划。优化供给和需求。
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需单独列入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九条本市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现有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租赁住房、改造租赁住房等,采用非住宅存量住房建设和集体建设用地。多渠道扩大租赁住房供应,包括闲置住房租赁。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住房租赁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创新,加强资源统筹,完善规划、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必须综合运用和监管。必须加强。房屋出租,实力支持。
第十一条本市依托“一站式服务”和“一站式管理”平台,按照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一站式服务”),完善。 (作为住房租赁平台),我们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数据共享,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住宅租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住宅租赁服务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指引,开展职业培训和考核,开展住宅租赁纠纷行业调解。公平竞争。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不断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本市应当建立健全解决租赁房屋纠纷和纠纷的多种机制,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协调住宅租赁纠纷和纠纷调处;及时、妥善解决纠纷和纠纷。有关部门要依法对住宅租赁纠纷调解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租赁与租赁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主、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忠实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租赁住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消防、公共安全、防灾、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和要求;
(2)必须有水、电等必要的生活环境。
(三)最低出租单位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独立设计或者装修的房间。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非住宅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住宅使用。
(五)每间房间的居住人数及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六)其他法律法规。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出租、使用公寓楼。
禁止出租违法建筑、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以及法律规定不准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十六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鼓励房东和租客通过住宅租赁平台在线签订合同。
住宅租赁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承租人和同居人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增加共同居住人数的条件。
(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
(四)租赁用途、建筑使用要求和维护责任。
(五)租赁合同期限和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及保证金金额、缴纳方式及期限
(七)如何支付房产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相关费用。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九)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完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鼓励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第十七条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并提出申请。注册和申请也可以通过当地接待服务和房屋租赁平台进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贷款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登记申请时,须提交房屋租赁协议、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虚假材料不予受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和报送。
第十八条出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2)您不得将住宅出租给未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负责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同意向承租人通报安全使用事项并进行安全检查。
(四)发现租客在住宅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责令、处罚。
(五)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或者故意降低服务水平等手段,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迫使承租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不能强迫。预购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住房。
(六)其他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向房东出示租户和同住者的身份验证文件。
(二)合理、安全使用房屋、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者违法建设。
(3)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加设备、设备,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四)遵守管理规定或者村规民约,不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鼓励房东、租客投保租赁房屋损坏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请将您的业务描述为“住宅租赁业务”或“房地产经纪业务”。
个人以商业用途转租一定数量的房屋,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房屋租赁公司和房地产经纪公司需要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家、管理体系以及风险防范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市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人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录用制度。
房屋租赁公司和房地产经纪人必须为其员工申请就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实名就业信息卡,并将就业信息卡号码写在提供服务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地产经纪合同上。
就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格式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其廉洁、规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人对外公开住房信息时,应当核对房产证和基本情况,确认住房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住房信息,不得公开。已交易的房屋信息要及时注销。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人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公开住房信息时,还必须展示公司备案信息和员工信息。
第二十五条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公开住房信息时,信息公开人为住房租赁经营者、房地产经纪人的,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向信息公开人提供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须要求提交房屋证明等信息。如果您是中介,还应该要求您提供公司注册信息和员工信息。
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必须对信息发送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可以接受信息发布者的委托,代为确认资产。
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知悉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删除该信息或者采取屏蔽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及时删除该信息。必须联系信息提供者。根据法律规定,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两年内因违法公开住房信息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被停业整顿的信息发布者公开住房信息,并在两年内采取限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
第二十七条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前,房屋租赁经营者、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如实说明房屋状况,记录影响租赁房屋使用的因素,并通知承租人。安全使用很重要。
第二十八条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网上签名、登记。
租赁协议当事人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住宅租赁协议的,房产中介应当通过住宅租赁平台完成网上签名和登记申请。
第二十九条住房租赁经营者出租民间住房并开展转租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管理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的专用账户,并通过日本住宅金融公团向社会公开。租赁平台。
房屋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三个月以上临时租金的部分和收取一个月以上租金的保证金部分,应当存入房屋租赁管理监督专用账户。必须有。交易资金。
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的具体规定,由市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住房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传播涨价信息以抬高价格的行为。
(二)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招揽、欺骗、胁迫消费者交易的行为。
(三)泄露承租人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不正当处理行为。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中附加不公平条款的行为。
(五)侵占、挪用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以赚取差价或者为禁止出租、转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第四章廉租住房
第三十一条本市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适应供需、稳定租期、优惠租金、公共服务支持等。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规模。为有效缓解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切实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赁市场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资源部门明确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和住房融资路线,发展廉租住房。本市应当制定专项规划。施工要求、安全措施等。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分布在新城等人口引进区、大学校园、工商业聚集区、火车站等租赁需求集中、生产生活便利、交通便利的地区,目前已扩大到。
商业办公、宾馆、工厂、仓库、科研教育等非住宅存量转为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市根据不同层次的需求,建设居住、宿舍等廉租租赁住房,但其中居住用廉租租赁住房以小规模为主。
经济适用租赁住房装修精良,有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充分考虑居民需求,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组织合理,有公共活动和公共空间,要适当增加。
第三十四条本市应当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合理设置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优化申请筛选流程,完善租赁使用规定,通过住房租赁平台提供准入、使用、退出等全流程控制。
第三十五条租赁廉租住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必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二)租赁协议终止后,承租人应当及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三)廉租住房不得转租、出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廉租住房出租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将廉租住房出租给符合入住条件的申请人。
您不得出售或歪曲经济适用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廉租住房出租人应当确定低于同地点同质量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租金,并向区房屋管理部门通报、公示。列入政府价格目录的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不得超过登记租赁价格,按月或按季收取,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请求续订的,租赁合同予以续订。
第三十八条支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资金,支持相关廉租住房的建设和供应。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租赁平台向租赁当事人提供房屋核验、信息查询、网上合同签订、登记备案等服务,并向住房租赁企业、房产中介、网络信息平台提供开放数据接口。应提供。我们提供一次性处理所有相关任务的便利。如果通过房屋租赁平台完成网上合同,则无需单独注册。
市房管部门利用住房租赁平台,与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金融监管、民政、城管执法、教育、人力资源等建立数据共享和业务合作机制。负责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开展住房租赁日常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安全,严格维护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承租人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法律的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设施。
办理居民登记、缴费、子女教育、提取公积金等公共服务事务时需要承租人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的,或者承租人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如果通知完成,出租人将获得豁免。提交住宅租赁协议。
第四十一条房屋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动住房租赁信息和实际人口信息的协同采集和共享,协助承租人办理登记/申请、居民登记等,提供集约、便捷的服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从事住房租赁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管理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鼓励商业银行为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提供条件适宜、利率适宜、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企业发行专门用于建设和经营租赁住房的公司债券、保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
第四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电网管理作用,对租赁住房和居民收缴等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信息、安全隐患整治、政策宣传。房管、公安、民政、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定期清理排查违法建设出租房屋、集体出租、擅自改变商业办公楼、厂房结构和规划用途等隐患。对发现违法情况的,我们将督促纠正,并依法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必要时通过联合执法予以纠正。
对擅自改变、规划使用商业写字楼、工厂结构的违法情形,整治期间仍有租户实际居住的,应纳入基层治理范围。
第四十五条本市以住宅区、村庄党组织为指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服务企业等参与的,建立行动机制并进行改进。倡导通过制定居民守则、村规民约、管理规范,共同推动住宅租赁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形成。
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营农场租赁住房时,应当指导村民租赁房屋,并鼓励其自行或者与房屋租赁企业合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以批量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的,出租房间数或者居住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指定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登记册或登记制度,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具体办法由本市公安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制定。
第四十八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开展相关预警工作。当住房租金大幅上涨或可能大幅上涨时,为稳定租金水平而依法采取宣布涨价、限租、加租幅度等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
贷款人必须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拒不执行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市建立健全对与住房租赁有关的房东、租客信用信息以及住房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失信行为的奖惩制度。他们的雇员。应被视为一个事物。依法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在获得资金支持、项目招标、融资信贷及相关奖励等方面,将依法予以限制。
我们协助住宅租赁相关行业协会对住宅租赁经营者、房产中介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级分类和信用评价。
第五十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区、乡人民政府应当向承租人、合住人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其基本生活。区应急管理、房管、卫生等部门要予以指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取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还的以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五十二条租赁房屋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人民币将被征收。 20万元。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登记、报告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区房屋管理机构给予处罚。对已经租用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租赁公司、房产中介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网上签约服务。逾期腾出房屋的,责令限期腾出房屋,按市场价格退还租金,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强加的。
第五十五条房屋租赁经营者、房地产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报送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可以强加。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未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就业信息卡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未要求信息发布者报送房屋确认信息,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年以下罚款、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相关运营或者停业整顿等措施。
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维护、保存档案,或者未采取限制信息披露等措施的。应符合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住宅租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立住宅租赁交易金融监管专用账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资金存入金融监管专用账户的。规定,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5万元。不到20万元。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项规定,贪污、挪用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或者从事禁止出租、转租的住房经纪活动的,由区给予处罚住房。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网上签订合同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元;相关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逾期不归还房屋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承租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承租人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转租、出租低价出租房屋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低于人民币的,将受到处罚。禁止购买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住房,并须在5年内重新申请我市各类廉租住房。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不符合要求的廉租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低于人民币,予以处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销售廉租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10万元以上。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登记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10000元以上。茹。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取的租金或者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罚款。不到20万元。
第六十二条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处三万元以上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房屋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区、乡人民政府行使。依法。
第六十四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共住房的租赁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号令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