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房消防整改标准,东莞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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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总结东莞市近年来租赁住房安全消防管理的经验和做法,解决限制租赁住房安全消防管理的问题和困难,东莞市通过了修订后的:010号文件。 -30000(以下简称《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3年9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24年1月1日通过。即日起生效。
1、租赁住房范围
《条例》 所谓租赁住房,是指出租供居住或者与居住结合使用的住房,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酒店客房、民宿以及免费向职工提供的单位宿舍。这还包括位于协会成员以外的人拥有的多单元楼层的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用途的房屋。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无相关证件、非集体成员的房屋,可以通过个人与村集体或者村股份公司签订集体住房建设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使用和占用房屋。纳入东莞市出租房屋保障管理部门。
2.租赁住房信息报告系统
对于租赁住房,我们推出了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出租人必须向公共安全部门提交以下信息:
(一)出租人姓名、身份证类型及号码、联系方式
(2) 租客及同居者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
(三)出租房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
(四)租赁用途和租赁期限。
承租人和同住人必须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
租赁房屋信息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未签订合同的,自租户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如果租户或房屋发生变更,请提交3 个工作日内。如果您希望停止租赁,您必须在租户变更或租约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提交通知;如果您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您必须在租户变更或租约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提交通知转租。这是一栋房子。
3. 房东的公共安全和安保责任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证件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住宅。
(2)未经合法许可,不得从事旅馆经营活动。
(三)按照规定提交租户、同居者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四)鼓励承租人或同住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五)对承租人、同住人遵守出租房屋公共安全消防管理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承租人、同住人有违反公共安全行为的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救援机构报告,并配合调查。
(六)最低出租单元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独立设计或者改造的房间,不得按床、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设施分开出租。 - 住宅空间不能单独出租居住。
(7)收到租户或共同居住者的潜在安全和消防安全风险报告后,应及时采取适当行动。
(八)配合公安、消防救援、镇(街道)机构负责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工作。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安全和消防管理义务。
四、大型租赁住房的公共安全责任
出租同一栋楼内20个房间以上或者30个床位以上的,出租人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消防自查。
(二)安装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并保证正常运行的出租房屋门禁系统。
(三)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保存监控录像超过三十日,期间不得删除、篡改或者非法用于其他目的的;目的。一定不能。储存期限。
(四)出租房屋内应当在显着位置张贴有关出租房屋安全、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出租房屋内设置相关的公关和教育资料。
租赁住房按小时、天出租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五、法律责任
出租人未按要求提交承租人或者同居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将责令承租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将处以200以下的处罚。元,但不超过500元。
租户、同住者向租户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承租人未签署租赁房屋安全消防责任保证书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重新签署,拒不重新签署的,处以200元罚款。
出租人在同一建筑内出租20间以上房间或者30张以上床位的,未安装符合技术防护标准、保证正常运行的出租房屋门禁系统,未在公共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1000元罚款。
南都+记者何建文
【作者】何建文
[来源] 南部新闻传媒集团Southern+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