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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规范50493,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规范及要求

来源:头条 作者: chan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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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是指在常温常压下与氧气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混合气体后,遇火源或氧化剂能燃烧或爆炸的气体。因此,可燃气体具有在常温常压下为气体,满足燃烧爆炸条件即可燃烧爆炸的明显特征。我国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规范由SH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定义,关于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的重要规定如下: 10:(1)第3.0.7条:探测器必须是放置在可燃材料内。气体或有毒气体排放源频率最低的风向的上风侧。 (二)第3.0.8条: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有效水平面覆盖半径室内为7.5米,室外为15米。有效覆盖范围内可安装一台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与排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应超过2m,室内不应超过1m。 (三)第3.0.9条:安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报警器时,必须采用固定式;不具备固定式安装条件的,必须安装便携式气体探测器。

(四)第3.0.10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当是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5)第4.1.2条:在室外或半室外安装的设备区域,如果检测点位于排放源最低频率风向的迎风侧,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点之间的距离:如果检测点在风向最低频率的下风侧,检测点与发射源的距离在2m以内。如果检测点在风向的下风侧,则检测点与发射源的距离在2m以内。点与排放源的距离在2m以内,距离不应超过5m,有毒气体检测仪的检测点与排放源的距离应小于1m。 (六)第4.1.3条:可燃气体排放源位于封闭、半封闭厂房内的,可以每隔15米设置气体探测器,探测器与源的距离不得超过7.5米。仪表。有毒气体探测器与排放源的距离不应超过1m。 (七)第4.1.5条:轻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源位于封闭、半封闭厂房内的,应当在源上方安装探测器,厂房内也应当安装探测器。必须安装。工厂内易燃气体聚集的最高位置。 (8)第4.3.4条:探测器必须安装在探测器有效到达范围之外的下列位置: 坑坑或污水沟最低点地面可能积聚可燃或有毒气体的场所,如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有毒气体的加工设备、储运设施等。 A类气体、有毒气体容易积聚的“死角”。 (9)第6.1.1条:探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必须安装在距地面0.3米至0.6米的高度。 (十)第6.1.2条:探测轻于空气的易燃、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必须安装在距排放源0.5米至2米的高度。注:SH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于2010年1月20日退役,由国家标准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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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3.0.10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当是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5)第4.1.2条:在室外或半室外安装的设备区域,如果检测点位于排放源最低频率风向的迎风侧,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点之间的距离:如果检测点在风向最低频率的下风侧,检测点与发射源的距离在2m以内。如果检测点在风向的下风侧,则检测点与发射源的距离在2m以内。点与排放源的距离在2m以内,距离不应超过5m,有毒气体检测仪的检测点与排放源的距离应小于1m。 (六)第4.1.3条:可燃气体排放源位于封闭、半封闭厂房内的,可以每隔15米设置气体探测器,探测器与源的距离不得超过7.5米。仪表。有毒气体探测器与排放源的距离不应超过1m。 (七)第4.1.5条:轻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源位于封闭、半封闭厂房内的,应当在源上方安装探测器,厂房内也应当安装探测器。必须安装。工厂内易燃气体聚集的最高位置。 (8)第4.3.4条:探测器必须安装在探测器有效到达范围之外的下列位置: 坑坑或污水沟最低点地面可能积聚可燃或有毒气体的场所,如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有毒气体的加工设备、储运设施等。 A类气体、有毒气体容易积聚的“死角”。 (9)第6.1.1条:探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必须安装在距地面0.3米至0.6米的高度。 (十)第6.1.2条:探测轻于空气的易燃、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必须安装在距排放源0.5米至2米的高度。注:SH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于2010年1月20日退役,由国家标准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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