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
chanong
|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号),与《条例》号同时施行。
《条例》共6章55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登记类别、登记原则、登记机关、登记及申请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实施细则》共12章82条,主要包括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变更、终止、注销、注销登记规范及材料要求、档案管理、监督等,规定了3万条详细规定。以及管理和法律责任。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包括《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优化整合六大行政部门。除数。《个体工商户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等法规和总则管理5 虽然法规的总体内容和核心制度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但制度的章节规定和细节发生了变化。一些变化。
简单来说,主要有两种:“20 项变更”和“10 项变更”。
(一)20项变更内容1、登记机构的定义将考虑改革现状。《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条例》(2020年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条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近日,局发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报送内容单独列出,略有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 (一)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或者合伙期限;(原登记事项)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投入的出资额、合伙企业成员认购或者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缴纳期限、出资方式(原已披露)(四)董事、监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原管理人员)(5)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6)参与姓氏经营的个体工商户(7)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事务部向受益人送达的文件(新增) (八)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人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另:清算机构通知已改为公共信息系统,并停止线下处理。) 3、实名认证登记新规定。《条例》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必须与注册商合作验证其身份。《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人办理登记申请事项时,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认证: 必须。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含当选代表)、负责人; (二)有限公司股东、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个人独资投资; (四)登记联系人市场主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书服务接受人;(五)指定授权代表或者授权代表。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实身份的,可以提交依法经过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件或者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我用我的身份证去该网站。 4、缩短注册流程、时限等。《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您的申请文件将被当场检查其完整性并符合法定格式,并将被注册。无法立即办理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情况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注册官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 5.规范注册申请渠道。《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宜,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提出申请。《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第一款:申请登记公司或者分公司,申请人可以向公司登记官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可以通过等方式申请。
6.明确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工具、全国统一电子商务许可系统等渠道提供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符合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新增不允许注册的情况。《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申请登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应当拒绝登记,并说明理由。《条例》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的登记申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应当拒绝登记,并通知其登记申请。拒绝注册。利害关系人就市场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相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仲裁,影响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诉讼或仲裁已经结束。我会登记。 8、请明确新法定代表人将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变更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含指定代表)或者负责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必须包括新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含指定代表)或者负责人(含指定代表)。指定代表)或负责人。负责。《实施细则》 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代表变更登记申请书。 9.建立停业登记制度。《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停业前,必须依据劳动关系法等规定与员工进行协商。市场主体在结束运营之前必须向注册官进行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停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停止经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市场主体在停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已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停业的,可以用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场所邮寄法律文件的地址进行。《条例》 第6章的特别规定(第40至43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市场主体歇业的,应当在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第七十四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通知终止营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万元。 10. 合并、剥离、减资和债权人公告的新渠道。《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市场主体注销前需要依法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该日起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布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组组长名单。是。该机构的。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债权人公告。《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联邦合作社)合并、分立时,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45日。演示期结束后进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期满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最低限额。 11.明确失效营业执照的返还途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毁损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宣告营业执照作废,并申请补发。第三条登记机关依法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退还营业执照。被拒发或者无法返还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市场主体就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在申请时交回纸质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市场主体拒绝或者无法交回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12. 简单注销已上升为法律要求。《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无债务或者已清偿债务;市场主体无债务或者已清偿债务。债务、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赔偿、应交税费(滞纳金、罚款),并书面承诺所有投资者将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可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以下规则:简单的步骤。 (一)统一简单取消的通知期限。《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质押及注销申请,公示期限为20日。广告期间,有关部门、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广告期间结束后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轻松注销,方便个体户。《条例》 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告,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相关部门办理。 10日内有关部门未向您提出申请的,您如有异议,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3)对于无法简单取消的情况,我们会稍作调整。《条例》 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简易注销: (一)经营异常名单或者严重违反市场监督和失信管理的; (二)拥有其股份(资产)的;股份)被冻结、质押、质押或者投资于其他市场主体;(三)正在接受调查或者行政执法;(四)已经采取法律行动、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撤销;(五)未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13. 新增注销程序。《条例》 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不影响市场主体虚假登记的后果。其他应当登记的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联系不上相关市场主体及关联方或者拒绝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和登记详情,公示期限为45年。天,就是天。
公示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该市场主体的登记。对因虚假登记而被注销的市场主体,直接责任人员自注销市场主体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条例》 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事项存在多个登记事项,且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发现有虚假的,撤销虚假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的存续,登记机关可以仅予以撤销虚假注册信息。 14.明确登记事项监督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主体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15.赋予登记机关新的监督检查权。《条例》 第三十九条登记机关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市场主体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营业场所; (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 (2) 进行检查。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四)市场秩序(五)依法暂停相关经营活动(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银行账户(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登记机构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应当经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 16.加大对无证经营的处罚力度。《条例》 第四十三条未登记设立而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罚款1万元以上。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改正、关闭或者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 第六十八条未经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实施细则》 (2017.8) 第十三条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7.新增代理人或协助虚假注册的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七十一条为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市场主体登记重要事实,但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的,协助申请人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自注销市场主体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8. 对未完成所需年度报告的新处罚。
《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布、报送年度报告的,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处下列罚款: 有这样的可能1万元。 19.新增对利用注册登记获取非法利益的处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第三款: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通报事项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市场主体登记获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构成危险。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十六条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法规的,依照其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登记机关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建立受益人登记制度。《实施细则》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报送登记机关: (8) 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条例》 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按照类型提交下列项目: (8) 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上述告知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收集。受益人信息管理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单独开发。 (目前已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5万元以上。依法应当登记受益人信息的市场主体未登记受益人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10项保持不变1、主要市场主体类型保持不变。《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法人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业合作社(联邦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市场主体。 2、登记主管机关未发生变化。《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3、主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条例》 第八条市场主体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主要业务地址或者所在地、(五)注册资本。金额或投资。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根据市场主体类型,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非股份公司的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的姓名、住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姓名、地址和职责。 (四)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注:(1)营业期限或合伙期限、合伙人投入或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缴款期限、出资方式等作为通知事项进行调整。(2)已收到变额的公司外币资金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注册。
《条例》 见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币种发生变更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职的基本条件没有变化。《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非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贪污、受贿、贪污、贪污财产罪或者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 ) 负责破产清算的公司和非法人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厂长或经理个人对破产负责的则破产。负责清算的公司和非法人企业必须有破产执行期间不超过五年,且自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已超过三年; (五)个人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情形条例。 5、资本认购登记制度实施规定未发生变化。《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实行承销登记制度,并以人民币表示。目前有偿行业有29个(含金融控股公司、民办学校)。六、投资方式基本规则没有变化。《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投资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法人以外的投资者、农业专业合作社(联邦合作社)成员可以以劳务、信贷、自然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房地产的形式出资,但不可以。七、原则上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可靠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条例》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八、委托代理人登记机制没有变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项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条例》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自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通报事务。 9. 企业跨地域流动的自由度保持不变。《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超出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必须在迁入新地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之前,向新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必须申请。目的地登记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十、年度报告、市场主体经营等法律义务不变。《条例》 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披露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继续在其首页显着位置展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来源| 成都场馆主任点评| 于成龙张丽娟编辑| 陈颖出品中国工商报新媒体和数字出版局
讨论!如何判断责令限期改正的性质和及时性?
从明天起,这些市场监管领域的新规定将影响你我的生活。超级实用!介绍由基层市场监管总监开发的执法和事件处理小程序。这两条规定将正式废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相关反馈。讨论!法律如何适用于消费领域的非法格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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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以来的所有规定都可以在这里查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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