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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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时,负有契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 出售、捐赠或者交换住房。
前款后段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转让。
以对价投资(入股)、清偿债务、转让、报酬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证书税率为3%至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单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确定不同的税率。
第四条凭证税的计算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和房屋买卖,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包括相当于交付的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价格。
(2)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是指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无偿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屋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根据法律。
交易价格与纳税人申报的互换价格之间的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号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契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继承办公、教育、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和建筑物所有权。
(二)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办公、教育、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用地、房屋所有权。
(三)取得荒山、荒地、荒浅水域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使用权;
(四)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
5、法定继承人以继承方式继承土地、房屋的所有权。
(六)依法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国际组织代表机构拥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
根据人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在保障居民住房需要、企业改组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况下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并报这个.必须.记录应当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收回土地、房屋所有权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坏的,业主应当恢复房屋所有权。
前款规定的减免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作出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有关土地、房屋改变用途,或者有其他情形,不再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契税免征、减征的,应当扣除减征、免征的税款。得到报酬。
第九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以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与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之日为日期。
第十条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必须申报缴纳产权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完纳税手续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关必须查验契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或者相关信息。不按规定缴纳产权税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将无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二条土地、房屋所有权依法登记前,所有权转让合同或者所有权转让合同证书失效、作废、撤销或者终止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已缴纳税款的退还税务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契税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信息,帮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管。应该支持。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获取的纳税人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号令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