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因轻信保健品而贻误治疗,法院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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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行业的一些幕后故事在315消费派对上被多次曝光。但仍有不少人出于利益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而许多中老年人并没有从这些报告中吸取教训,而是将全部养老金都花在了这上面。过于相信销售人员的促销,过于依赖保健品,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消费者因保健品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如何裁决?这些悲惨例子值得我们警惕吗?
六年前,安徽省绩溪县居民苏女士发现右乳房疑似恶性肿瘤,但没有进行进一步检查。最终,苏女士结识了销售保健品的周先生,并通过周先生得知“宝”等保健品对治疗身体肿块有效果。从此,她继续坚持做保健品。她走向更大进步的道路。我去了那里。摄入保健品。 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苏女士共消费保健品48760元。 2011年8月,苏感觉自己的症状越来越严重,到医院接受治疗,症状有所好转。 2012年,她的症状再次恶化,由于得不到治疗,苏于2013年1月5日去世。
苏某的母亲杨某和苏某的女儿陈某认为,苏某的死与她之前服用的保健品有很大关系。周先生向苏先生宣传销售的保健品功效与说明书相矛盾,且不存在抗菌、抗病毒、抗肿瘤等药理作用,明显是周先生进行虚假宣传。 曾是。为此,两家公司对生产“XX宝”的制药公司周先生和销售“XX宝”的生物公司周先生提起诉讼,周先生告诉法庭,周某和制药公司正在寻求针对该公司和生物公司的连带命令。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格的一倍,即101620元,周先生与制药、生物制品公司连带赔偿共计70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周先生及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虚假广告行为与苏文竹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大量的宣传资料和画册。经核实,发现“宝”的功效实际上与说明书上所表述的不同。周先生在明知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采用上述方式进行宣传。然而,作为一个成年人,苏应该对忽视医疗指导中的一系列警告负有一定的责任,例如“本产品不能替代药物。”因此,法院判令周先生及生物公司连带赔偿杨先生、陈先生99520元,并驳回杨先生、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裁定,一审判决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案被告应当承担双重赔偿责任,且不承担医疗费、心理损害赔偿责任。我爱不释手。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产品说明书中的广告夸大消费品的功效,混淆了保健品和药品的属性,严重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对其损害利润构成警示。虚假宣传。根据日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必须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消费者所遭受损失的赔偿金额。增加的补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两倍。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