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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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深圳市芬达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010-3”)0000号规定,广东宝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受理如下委托。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月28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派律师出席,2020年。我参加了。 》)依法证明本次会议的合法性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刊登,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我们的律师按照法律行业公认的商业标准、道德和勤勉义务,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和核实,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集程序
1、我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我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和《证券时报》(以下简称“010-3”) . 是吗? n)0000”)。
我所律师于2020年2月13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公司股东温中泽、董晓林、张敬明、深圳市富中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觉醒来发现,要求取消《证券日报》。
经本所律师核实,文忠泽先生、董晓林先生、张敬明先生、深圳市富中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已成为我公司提起的四起企业破产清算纠纷的原告,全部为原告。其中1件已于3月18日在深圳达成和解。2020。该案由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截至2020年2月28日,上述四起案件的进展情况是,虽然已立案并计划立案,但这些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法院尚未作出相应判决。我没有。
我们的律师相信,除非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并且该判决依法生效,否则我们董事会第《中国证券报》号决议将继续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告第《上海证券报》号和第《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号公告明确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人员资格和方式,并提供了出席会议的权利信息。和。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和参与投票的权利所有议案均列于第《大会通知》号和第《证券时报》号公告中,相关议案均依法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28日下午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周石路芬达科技园办公楼702会议室召开,邮编:14:30,由肖峰董事长主持。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9:15至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字号《证券日报》号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报》号文件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87 名,持有有表决权股份1,337,652,0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7842%。其中,出席当地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权力代表共计26人,持有有表决权股份1,203,993,9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110%,出席当地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权力代表通过交易所进行表决交易系统。及网络投票系统共有161名会员持有133,658,127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732%。
173名中小投资者参与行使投票权。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代表。股份数量为209,639,6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09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聘用的其他人士。
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参加人员均具有适当的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第《上海证券报》条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所列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使权利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数据文件。上述全部表决完毕后,由公司按照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监督并统计,并接受监事张先生的监督。郭雪松。最终投票结果将现场公布。投票结果如下。
1.《大会补充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101,870,4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735%;反对233,082,89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48%。 弃权股份2,698,7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结果如下: 批准142,664,545股,占中小投资者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23% ,产生64,276,380 股。反对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604%,弃权票占2,698,714股,占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3%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2.《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35,783,0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66%;反对股数1,097,637,52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占股份总数的82.0570%。 弃权股份4,231,5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3%。
其中,批准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股份66,976,497股,相当于出席中小投资者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84%,批准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股份138,431,609股。反对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331%,回避表决权4,231,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5%。股东.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3.《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1,101,850,5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720%;反对235,755,2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46股。占%。弃权46,29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批准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的股份为142,644,645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428%,即66,948,697股。投反对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51%;弃权46,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 占据。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4.《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235,784,1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67%;反对1,097,828,6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67%。占股份总数的82.0713%。 弃权股份4,039,3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0%。
其中,批准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股份66,977,597股,相当于出席中小投资者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89%,批准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股份138,622,709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243%;弃权4,039,333 股,占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5.《大会补充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101,668,55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84%;反对235,774,9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84%。为17.6260%。弃权208,5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结果为:142,462,64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60%,获批准,发行股份数量为66,968,436 股。投反对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45%;弃权208,5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 。 占据。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6.《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35,968,70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05%;反对票数1,097,49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占股份总数的82.0464%。 弃权股份4,188,1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1%。
其中,批准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的股份为67,162,192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70%,即138,289,248股。投反对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52%,弃权股份4,188,199 股,减少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占总数的1.9978%。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7.《大会补充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233,440,8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15%;反对1,103,826,1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197% 。 弃权股份385,0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批准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股份为64,634,367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12%,同意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股份为144,620,215股。批准了。我批准了。投反对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851%;弃权385,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7% 。 占据。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8.《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233,464,48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33%;反对1,103,678,02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33%股东大会上,占82.5086%。股东大会;弃权股份509,5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其中,批准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的股份为64,657,967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24%,即144,472,115股。知道了。被否决,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145%;弃权509,557 股,占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1%股东占比%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9.《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233,460,18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30%;反对1,103,681,22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30%股东大会上,占82.5088%。股东大会;弃权股份510,6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批准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股份为64,653,667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04%,同意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股份为104,475,315股。被批准了.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68.9160%;弃权510,657 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68.9160%股东持股比例为0.2436%。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4。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等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我认为是有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公司章程》号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广东宝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羽
律师:彭书秋
委托代理人:倪小平
2020 年2 月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