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房新规定,深圳房屋租赁信息确定将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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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转租和受托经营房屋租赁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号文件明确提出规范“二房东”、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防范“套内住房”、规范住房信息公开等。
这一新规涵盖了住宅租赁行业从申请、登记、参与监管、租金监测等全流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需登记“二房东”
《通知》 以转租、委托管理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组织(以下统称房屋租赁经营者)和转租10间(间)以上房屋的自然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商事登记。需要做什么已经很清楚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范围中写明“住宅租赁业务”,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必须在经营范围中写明“住宅租赁业务”。是。
此次,特别提及转租10套(室)的——名自然人,该类人群也是此次调控的主要对象。
资金需要监管
监督租金和保证金等财务状况。房屋租赁公司(含商业登记自然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银行开立住宅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便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保证金,同时还应当开立住宅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按规定到银行收取租金超过3次的,需要开立住宅租赁基金监管账户。如果存款超过1个月,多余的资金将受到银行监管。
防止“屋中屋”
《通知》 住宅租赁公司和按照规定完成商业登记的自然人,明确禁止将原有设计的房间分割、改造成“房中房”出租。
规范住房信息公开
房屋租赁公司或者按照规定登记经营的自然人公布的房屋信息,必须明确标明地点、使用面积、照片、价格等,并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价格的要求。同一公司的同一房屋必须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上,只能发布一次,不同渠道发布的房屋信息必须一致,已完成或已终止的房屋信息必须撤回。所有发布渠道均在5 个工作日内发送。
采访及文字| 深圳特区报记者杜彦文
来源:深圳经济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