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出台税费优惠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只是对现行政策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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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息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提出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不少税收减免的内容。或者租赁房地产。 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告诉红星新闻,上述优惠政策并非新政策,只是对现有政策的总结。
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两个文件:《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协调发展指引》)和《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协调发展指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平衡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组织形成了涵盖216项税费优惠政策,从四个方面支持协调发展。发展。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部分内容截图
上述文件发布后,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协调发展指引》出台了多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6日晚,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近期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中列出的优惠政策是对现行优惠政策的总结,新公布的优惠政策政策他说不。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协调发展指引》里程税费优惠政策均明确了详细的优惠内容、优惠内容、优惠条件以及政策依据。
以房地产销售优惠政策为例,自2016年5月1日起,第《协调发展指引》号优惠政策《私人销售房屋免征增值税》第一百八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购买房屋两年内对外出售的,按照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房屋两年(含)以上出售的,按照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全额支付;如果提供给外部方,则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地区。 (二)个人购买房屋并销售不满两年的,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出售的,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必须全额缴纳如果出售超过2年(含2年),将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增值税,并按房屋购买价与购买价之间的差额缴纳增值税5%增值税;个人销售普通房屋,购买2年以上(含2年)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上述优惠政策自2016年5月起实施,还依据2005年、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相关文件。
红星新闻实**记者胡先河任江波
编辑张莉主编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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