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32/t3698-2019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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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木工程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土木工程建筑按建筑高度和层数分为单层、多层土木工程建筑和高层土木工程建筑。高层私人建筑根据建筑物的高度、用途和建筑面积分为1型和2型。土木工程建筑物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土木工程建筑物分类
注:1、表中未包含的建筑物,按本表类推确定其分类。 2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要求按照本条例公共建筑的规定,集体建筑的消防安全要求同高层建筑。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这段代码。 1、变电站安装5.4.12 确有必要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式变压器、充有易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应移至建筑物外的专用房间内安装。如果放置在邻近私人建筑物附近,应使用防火墙将其与相邻建筑物隔开,并避免放置在人口稠密区域附近。特殊房间的防火等级必须为2级或更高。 1、燃油/燃气锅炉房、变压器房必须设置在建筑物内时,不要设置在人口稠密地区。它们可以安装在底层或地下室层,靠近外墙,但常压(负压)燃油和燃气锅炉房也可以安装在地下室层或屋顶上。常压(负压)燃气锅炉安装在屋顶时,距通向屋顶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6m。 2 锅炉房、变电室的疏散门必须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 5 变电室之间、变电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及以上的防火舱壁。6 含有大量油的油浸式变压器、开关柜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必须设有防止漏油的设备。 7、油浸式变压器下方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光电烟雾探测器),储存全部变压器油;8、锅炉、变压器、冷凝器及多用设备安装。 ——油开关应安装与建筑物大小相适应的灭火设备;(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 9 锅炉容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式变压器总容量为1260kV·A以下,单台容量为630kV·A以下,第二变电站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5.2.3 私人建筑与单独建设的终端变电站之间的防火距离分隔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中对变电站和配电站的规定,但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距离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确定。请遵守本法第5.2.2条有关私人建筑物的规定。 10kV及以下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少于3m。表3.4.1 工厂之间、B、C、D、E级仓库与私人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m)
表5.2.2 私人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米)
注: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通常具有2 级或更高的耐火等级。 3、柴油发电机房5.4.13 位于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在底层和地下室层; 2 不应置于顶部。邻近人员密集区域的首层或下层3、耐火极限为2.00小时及以上的不燃隔墙和耐火极限为1.50小时及以上的不燃地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4、机房内的安装如果储油间是开放式的,则其总储存容量不应超过1立方米,储油间应与发电机房用耐火等级为3.00小时或超过,防火墙门应关闭,如需开启,应安装甲级防火门。 5、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柴油发电机房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在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待安装。 5.4.11 建筑物内使用的C类液体燃料,储罐必须位于室外,并符合下列要求: 1、若容量不超过15m3且直接埋设在建筑物附近,储罐不得超过4.0m3。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屏障的,防火距离可不受限制; 2 液体储罐总储存容量超过15立方米时,其布置应遵循液体储罐的布置。请参见本规范4.2节的相关规定。 3、安装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超过1m3,并应安装在具有一级、二级防火结构的独立房间内,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鞋类、服装、玩具、电子设备等面积1500平方米的工厂任意楼层,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2、面积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纺织品仓库,每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烟草仓库,或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3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烟草仓库,或商店及总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展览馆、金融、客货运输、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地下室半地下商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物、4图书及文化财产收藏仓库、藏书5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重要档案馆、一级以上县市建筑5座、广播电视大楼、邮局大楼、电信大楼、城市或地区电力、交通、灾害预防救灾指挥调度楼,1500个座位以上的特级、甲级影剧院或其他等级影剧院、电影院6个,2000个座位以上的有礼堂、礼堂的体育馆,3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馆,儿童活动室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幼儿园、老年楼、敬老院病房等7所,总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娱乐8处场所,如大于平方米的建筑物、宾馆大楼及其他儿童活动场所、2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门诊大楼、病房大楼、手术部等;净高2.6米的闷热吊顶或净高含有可燃物质的吊顶9个以上技术夹层及大量易燃材料,净高超过0.8m;计算机房和建筑层以上计算机房,位于地下、半地下或4层;10个控制室和存储介质库;装有特别贵重材料或机器、仪器、仪器设备的房间11间,存放火灾危险性较高的贵重物品;以及气体灭火设备;二级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可燃物库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室12 其他一级高层公共建筑13 机械排烟区域及场所与自动消防联动的防烟设备设置报警设备、雨淋或初步自动灭火设备、固定式喷水灭火设备等。 8.4.2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
建筑高度超过54米、100米以下的住宅建筑,公共区域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建筑内应安装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54米及以下的高层住宅建筑公共区域必须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设置需要协调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场所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高层住宅公共区域必须安装具有音频功能的火灾报警器和紧急广播装置。 8.4.3 可能释放可燃气体和蒸气的建筑物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取消了直接启动消防栓的义务。 6. 电梯井道和电气井道规定6.2.9 建筑物内的电梯井道和其他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道必须独立安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或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管道井道内的管道、与电梯无关的管道、电缆、电线等。电梯井道的井道壁上除电梯门、安全逃生门、通风孔外不得有其他开口;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风道、垃圾道等井道必须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井壁内的检修门必须为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各电缆井、管道井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成。超过地板耐火极限的地板或耐火密封胶。建筑物内连接电缆井、管井、房间、通道等的孔隙应采用耐火密封胶密封;7对高层建筑电气设计要求5.5.2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疏散公共建筑100米以内应设置床位。疏散楼层(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疏散层(室)地面至消防救援现场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0米,两个避难所之间的高度不应超过50米。楼层(房间)不得超过50m。 5.在疏散层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7.设置消防热线和紧急广播; 8.在疏散层(室)的楼梯口和疏散区域设置易于理解的标志; )疏散出口楼梯方向标志9 应设有可直接朝外启闭的窗户或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外窗应为乙级防火窗。 10 电力10.1 热力供配电10.1.1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热力应按一级负荷提供: 1 乙、丙类厂房及丙类仓库。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物;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个。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堆场必须按次要负荷配备灭火电源: 1 厂房(仓库、); 2 易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升/秒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粮库、粮仓3个,二类高层私人设施建筑4个;1500座以上电影院、影剧院5个,体育场馆5个座位数3000个以上,任意楼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和展览建筑,广播电视、电信和金融贸易金融、省(市)级以上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 10.1.3 供电应按三级负荷执行,但本规程12.1.1、12.1.2规定以外的建筑物、储罐(区)、料场的消防用电除外。 10.1.4 当按第一、二级负荷在设有消防电源的建筑物内使用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必须设有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如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必须在30秒内保证供电。不同级别负载的电源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的相关规定。
10.1.5 建筑物内应急消防照明和灯光疏散标志的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不得低于100米。 1.5小时;2、医疗建筑、老年建筑和普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时限应在1小时以上;3、其他建筑,时限应在1小时以上。超过1 小时;0.5 小时起。 10.1.6 灭火电气设备必须有专用电源电路,以确保即使建筑物内生产电源和生活电源中断也能保证灭火电源。消防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当满足建筑物火灾期间各消防的供电需求。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应按消防保护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应穿越消防保护区。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排烟通风机房、消防电梯等消防电气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分、合闸装置。最低楼层的房间。10.1.9 3级消防电气设备可由市电电路供电。一级和二级消防电气设备由两个电源电路供电,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由一级和二级负载供电的消防设备,需要单独的配电箱。三级负载供电的设备必须独立安装,配电箱也必须独立安装。灭火设备必须有明显标志。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持续供电的需要,其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敷设时(包括吊顶敷设时),必须做好以下防护:金属导管或密封金属配线槽金属导管或密封金属配线槽必须防火,如果使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敷设在电缆井或沟内,则无需使用金属导管或密封金属线槽。必须穿戴防护和消防安全措施。敷设时,当采用矿物绝缘不燃电缆时,可直接敷设在室外;2、暗敷设时,金属导管必须穿在不燃结构内部;保护层厚度不允许。 3 消防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配电线路连接,配电线路必须分别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或沟内,如难以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或沟内时,应分别敷设在两个电缆井或沟内。电缆的两侧。井、沟渠和消防管道必须由矿物绝缘、不燃材料制成。 10.2 输电线路和电气设备10.2.1 架空输电线路A、B 类厂房及(仓库)、易燃材料堆垛、A、B、C 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气体和可燃物储气罐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与单罐容积超过200m3或者总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表10.2.1 架空电力线路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易燃物堆放等最近水平距离(m)
10.2.2 电力电缆不应与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10.2.3 配电线路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有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在可燃材料的天花板上敷设配电线路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措施;在可燃材料的吊顶上敷设配电线路时,应采取穿金属管或密封金属等防火措施。要采取。您需要使用中继。 10.2.4 开关、插座、灯具靠近可燃材料时,应采取绝缘、散热等防火措施。对于额定功率为100W 或以上的吸顶灯、槽灯和嵌入式灯以及卤钨灯和白炽灯泡,必须使用瓷管或矿棉等非易燃材料保护接线。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卤灯光源、高压汞荧光灯(含电感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易燃装饰品或可燃部件上。 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应使用低温照明设备,对设备发热部位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避免使用卤素灯、钨丝灯等高温照明设备。配电箱、开关必须安装在库房外。 10.2.6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中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有关规定。 10.2.7 下列建筑物或者场所的非灭火用电气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类由负载供电,建筑高度50 m,室外消防用水量30 L/s及以上的厂房(仓库) 2 类高层公共建筑3 电影院、 1500座及以上剧场、3000座及以上座席及以上体育馆、商店、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省市级各层展览馆、广播电台、广播电台上述电视、电信、金融贸易金融建筑及室外消防用水。其他用水量超过25L/s的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主体砖木结构古建筑。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丙级仓库的下列部位必须设置疏散照明: 1、密封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或公共前室、疏散楼层(室) 2、观众厅、展览馆、多功能厅及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3 地下、半地下建筑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公共活动室4 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5 人口密集的工厂生产场地及疏散路线。 10.3.2 建筑物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逃生通道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1.0lx; 2.对于人口密集区域和住宅用途。疏散层(室)3.0lx以上,病房层、手术室疏散室10.0lx以上。 3、楼梯、接待室或公共接待室、疏散通道10.0lx以上,标准不小于5.0 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用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械室以及发生火灾时必须正常运行的房间应设置辅助照明。另外,工作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设备宜安装在出口上方、墙顶或天花板上,应急照明设备宜安装在墙顶或天花板上。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4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工业建筑(仓库)以及甲、乙、丙类单层、多层工业建筑,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人员密集区域,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2、应安装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高度距疏散通道小于1.0m的墙壁上。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之间应设置,距离不宜超过20米,行李走道距离不宜超过10米,人行道拐角处距离不宜超过1.0米。 10.3.6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在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增设灯光疏散标志或能保持地面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标志: 1、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的展览建筑5000多平方米;2.展览大楼,地下商店超过5000平方米,地下或半地下商店3个,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的娱乐场所4个, 10.3.7 建筑物内安装的消防疏散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设备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的规定。 GB13495和:010的相关规定。 -30000GB17945。 2 消防负载电源要求2.1 一次负载应由双电源(10KV)的两个低压回路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2.2 二次负载应由一个或两个低压回路供电。由市网(10KV)电源供电,终止时自动切换; 2.3 第三级负载可由市网(10KV)电源引入的低压回路供电。 3、消防电源接线要求众所周知,一(二次)消防负载的电源必须采用双路(双路)电源供电,并在终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然而,服务于消防负荷的电力和配电系统的设计方式存在差异。通常,大多数解决方案涉及共享同一低压母线部分的消防和非消防负载,如图1 所示。
无疑,该方案受非熄灭负载影响较大,且对熄灭负载的供电并不可靠。如果火灾时出现不利情况或低压母线发生短路,消防水溢出会造成配电线路接地故障或短路,引起越级跳闸等,造成火灾。一次意外。受电断路器将跳闸。为此,在近期发生的火灾中,初期可以启动灭火设备将火扑灭,但在灭火过程中主电源跳闸,即使主电源通电也无法进行灭火工作。 不再。很多情况下,闸门无法关闭或灭火设备无法启动,导致无法达到最佳运行状态,且灭火时间过长导致火势蔓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GB5001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定了以下规定: 3.1 消防电气设备供电和正常负载供电应在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装设主断路器。除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装设隔离装置外,消防电气设备电源不应与正常负载电源共用同一断路器。具体来说,热电源将与肯变电站低压侧的密封母线分离成一个独立的系统。如果建筑物有低压电缆引入线,应将消防电源和非消防电源从引入线绝缘子下端分开,以确保消防电源独立于建筑物,提高供电可靠性供应.改善.消防负载电源。符合规范3.1条要求的低压配电接线方案如图1、2、3所示。
特点:灭火负荷与非灭火负荷分离,非灭火负荷对灭火负荷几乎没有影响。 4 消防备用电源、配电箱、控制箱要求4.1 消防电气设备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必须满足各消防电气设备设计的最大火灾持续时间的要求。配电箱、控制箱安装在控制室或设备间。若现场安装困难,需满足设计耐火期限内能正常使用的耐火性能和IP54的防水性能。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通常有三种类型:1) 独立于市电的主电路,2) 柴油发电机,3) EPS 应急电源。当使用柴油发电机或EPS作为应急电源时,其容量必须满足各消防电气设备的设计最大火灾持续时间要求,但EPS应急电源的初始装机容量如下: 如下。在任何时候更换之前,请确保电池组满足消防设备的连续工作时间要求。消防设备的配电箱、控制箱必须采取防火绝缘措施。这就保证了发生火灾时,配电箱或控制箱得不到充分保护而影响灭火设备的运行。如果配电、控制箱内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一旦发生火灾,箱体发热会导致箱内电气元件迅速变形或跳闸,无法完成指定的灭火任务。防火隔离措施包括:1)在用防火墙围成的配电室或控制室中安装常规配电箱或控制箱,以与火灾隔离;2)采用防火配电箱,有两种类型。盒内处理。如果配电、控制箱只能在现场安装,应采用防火配电箱。 4.2 按第一负荷或第二负荷供电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消防电气设备、消防电梯等电源。在后端。需要。配电箱末级设有自动切换装置。 4.3 一、二级负荷消防设备配电箱应与一般设备分开安装,三级负荷消防设备配电箱应独立安装。 5、照明时长和疏散时照明的要求原规范规定,应急照明、疏散引导标志等可采用电池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为20分钟以上。高度超过100米,连续供电时间必须至少30分钟。这一规定已不能满足现代建筑对体积、高度和特色的要求。 5.1 医院、疗养院、老年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疏散照明不受限制。其他建筑物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或30分钟以上。这里要特别强调和注意的是: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必须至少60分钟,或者至少30分钟。文中的“不少于”是指连续供电时间的下限,但EPS应急备用时间应该是多长呢?如果疏散照明为30分钟,初始装机容量应提供90分钟的供电时间。在60min的情况下,初始装机容量保证供电时间为180分钟。这是因为电池在运行过程中不断退化,容量不断下降。电池退化极限放电时间必须满足60分钟和30分钟的要求。因此,设计时不应选择初始填充能力小于90分钟或180分钟的产品。另外,切换时间必须满足小于5秒的要求。 5.2 疏散走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5.3 人员密集区域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5.4 楼梯间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小于1.0lx;最小水平照度不小于5.0lx。
6 消防照明要求6.1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专用发电机房、配电房、排烟机械房以及发生火灾时必须保持运行的房间应设有备用照明和正常照明。照明。确保照明。 6.2 应急照明设备应安装在天花板或墙壁上方,疏散照明设备应安装在出口上方和天花板或墙壁上方。这里要特别强调和注意。 1)备用照明必须采用双路或双路电源供电,不需要EPS电源。 2)如果备用电源是柴油发电机,则无法满足5秒切换要求,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使用内置电池组的1N应急灯作为应急灯。机房。 7 非火备用照明设置应符合GB500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备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10%。这里的辅助照明不适用于发生火灾时。它们安装在人员密集的地方,以避免停电期间的拥堵和高峰事故。例如,大型百货商店和超市可以安装补充照明,以防止恐慌。辅助照明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商场、超市各楼层若采用市电供电,必须安装辅助照明。 2)如果商场或超市的每层均由两路市电交叉供电,则不需要备用照明。 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8.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正常负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超过100 m 的公共建筑; 2)总建筑面积为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3)1500个以上座位的剧院、电影院,1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馆,5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馆,4)歌舞娱乐及影视娱乐设施。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非独立剩余电流互感器、铂热电阻或双金属温度计、网络总线、电气火灾监控装置组成。配备漏电检测功能和配电电路电缆温升检测功能。目前,温度传感元件包括Pt100铂热电阻和双金属温度计,它们固定在配电系统中第二级开关的端子上。如果配电系统较短,也可接在第一级开关的下端子上。断路器与电缆连接处的接触电阻最高,因此当线路过载时,这里是温度最高、最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显然,作为电气火灾的预防措施,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具有更好的监控能力。因为过载引起的电气火灾比电弧引起的接地故障引起的火灾要常见得多。短路引起的火灾占所有电气火灾的不到3%,但超载引起的电气火灾却占所有电气火灾的60%以上。适用于需要防止电弧接地故障的场所以及过载可能性较高的配电线路。 8.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第八条第一项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场所或者歌舞、娱乐、放映等大型娱乐设施,应当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需要。 8.3 设置剩余电流检测点1) 设置检测点对于漏电火灾报警器来说非常重要。如果设计不合理,误报率会很高。一般来说,设置检测点时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配电电路中的自然漏电流如何影响测量,二是变化的自然漏电流如何影响测量。二是最容易发生电气火灾的地方。 2) 为防止主线路自然漏电影响测量,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自然漏电的影响,如在负载侧设置检测点等。另一种方法是通过在电源侧设置检测点并使用下限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来抵消自然漏电流的直接影响。但这种方法不适用于容量大、导线长、自然漏电流波动大的配电电路。
检测点最好设置在负载侧。在查看电气火灾的位置时,负载侧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比电源侧大得多,所以如果两者都不可能,最好在负载侧设置检测点。建议检测点安装在配电系统(楼层配电箱)第二级开关的输入线上。将检测点设置在第三层交换机上,检测点数量会增加一倍,且投资较大。 8.4 火灾剩余电流报警值的确定现行国家规范、法规建议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为500mA以下,这是按照现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364-4-482标准为基础的。此外,国际电工委员会有一项提案草案将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设定为300mA以下。严格来说,500mA报警值不包括配电电路的自然漏电流。如果剩余电流动作报警没有设置自然漏电补偿。 500mA的报警值包含了自然漏电流,报警报警实际意义不大。因此,自然漏电补偿技术是减少误报的关键。如果我们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那么设计这样的系统就没有意义了。 8.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控制设备的位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规定了以下内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设备必须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 8.6 火灾剩余电流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选线、接线、供电、接地等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相同。 9 独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的安装9.1 独立式住宅、公寓等住宅建筑的受电线路上可安装独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当受电线路容量较小时,可安装在受电线路上,当受电线路容量较大、自然漏电流较大时,可安装在配电系统的二级开关上。 9.2 一些小型歌舞、娱乐、放映等娱乐场所要求安装独立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如果安装点数较少(少于8点)且建筑物内有火灾自动报警器,可以使用编码模块连接火灾自动报警器。此时,火灾自动报警器上显示的报警点信号应与火灾探测器的编号不同。如果安装的独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较少,有集中报警需求,且建筑物内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自行搭建系统。 10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和安装为保证消防电气设备可靠运行,不仅消防电源,消防设备的配电箱、控制箱也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不是。
时持续运行的要求”,消防配电线路也要满足这一要求,方能完成赋予的灭火任务。因此,应按照消防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选择耐火电缆。10.1消防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1)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消防水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其他高层建筑为2h。2)用于防火卷帘的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消防电梯应大于消防水泵、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3)加压风机、排烟机应大于疏散时间30min。4)喷淋泵1h。10.2 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和水幕泵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耐火电缆(950℃,3h);喷淋水泵、防排烟机、加压送风机和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耐火电缆(950℃,1.5h);防火卷帘和加压水泵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和水幕泵的供电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耐火电缆(950℃,3h),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喷淋水泵、防排烟机、加压送风机和火灾应急照明、防火卷帘和加压水泵的供电干线应符合1.2.1条的原则选取。3)24m以下的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二类居住建筑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设备的供电干线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4)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但不宜采用阻燃级电线电缆。10.3 建筑物内10kV耐火电缆的选用上述所提消防设备火灾时的持续工作时间,为设计人员提供了设计消防电源和消防配电线路的依据,在这方面往往都将重点放在低压侧的防护上,而忽略10kV电力电缆的防护。譬如:在一座建筑物内有总变电所和几个分变电所,由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10kV电力电缆沿桥架明敷时,应采取耐火措施。否则,火灾时,低压侧防火做的再好,高压侧烧毁亦不能保证消防负荷的供电安全。如工程中遇到上述情况,应采用8.7/10kV或8.7/15kV耐火电缆(810℃、90min)。10.4 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的敷设1)刚性矿物绝缘耐火电缆可采用钢制吊架敷设;2)柔性矿物绝缘耐火电缆(950 ℃、180min)可采用梯级式桥架敷设;3)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应采用防火桥架敷设。11 规范对“末端”的新解释一级(二级)消防负荷供电强调:双回路电源和双回线电源在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末端配电箱至消防设备的距离多远才算末端呢?这一问题国家规范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设计人员的理解各不相同,审图人员与设计人员经常为此事争执。为解决“末端”问题,正在编制中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提出:双电源回路馈至消防用电设备机房或防火分区内的末端配电箱,即可认为是“末端”。12 一级(二级)非消防负荷的供电要求对于消防负荷的供电,设计人员比较熟悉,但对于一级(二级)非消防负荷如何供电相当一部分设计人员的概念比较模糊。诸如下列的问题:12.1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供电有何区别?消防负荷由双回路(双回线)电源供电,并在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而非消防负荷未强调自动切换,即可手动切换,也可自动切换。设计中采取何种方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功能的要求确定。12.2 二级非消防负荷如何供电?1)当有两路10kV电源满足一级负荷供电时,可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变电所或配电室切换,单回线路到末端,利用双电源的可靠性弥补了单回线路供电可靠性的不足;2)一路10kV电源,两台变压器供电时,应采用双回线至低压配电系统末端切换;3)一路10kV电源,一台变压器供电,能否满足非消防二级负荷要求?作为专用电源供某种二级负荷(如空调机组)可满足要求,应该指出这是为二级负荷供电的最低要求,如果不为专用则不能满足要求。12.3 一级(二级)非消防负荷的切换时间多长合理?此问题在国内的规范中均无明确交待,不像消防负荷的切换时间均有较详细的规定。如何确定其切换时间?就这一问题与业内人士多次交流探讨,认为20min之内如能将备用电源投入运行,对建筑物运营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可认为符合设计要求,据此确定采用手动切换还是自动切换。如备用电源在20min之内能为全部一级(二级)负荷供电,则允许采用手动,否则,应采用自动切换。这一观点是基于客梯、生活水泵及电动扶梯等在短时中断供电不会造成太大影响来确定的。13 消防设备的配电回路可否设置过负荷保护 据《民规》第9.2.3条5款3)项:对于突然断电将导致比过负荷损失更大的电动机,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装设过负荷保护时,可使过负荷保护作用于报警信号。1)对于排烟风机、正压风机等无备用风机的消防设备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装设过负荷保护时,仅动作于信号。2)对于设有备用泵的消火栓泵、喷淋泵,其工作泵的过负荷保护动作于跳闸,备用泵过负荷保护仅动作于信号。3)对于应急照明系统,由于末端分支回路采用微型断路器本身已经自带过负荷保护,故可设置过负荷保护。14 关于消火栓按钮直接启动消防泵问题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条8款: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上述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下列问题:1)消火栓直接启泵实施起来在可靠性和安全性方面存在问题。众所周知,目前国内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内的消火栓成百上千个,这麼多的消火栓并联起来引至消防水泵房,如果有个接点松动或断线消防水泵就不能启动。2)另外,为防止消防人员招受电击,消火栓按钮上的电压不应大于50V,这麽长的线路和这麽多的接点所产生的电压降太大,使得中间继电器不能动作。可靠性和安全性方面降低。3)作为原公安部的三部防火规范应协调统一,则将造成建筑电气设计方案不合理。因为《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规定:当采用总线控制模块控制时,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机的控制设备,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可见在消防控制室已经有了两套可靠的控制装置,在设一套消火栓直接启泵装置亦属重复设置,浪费大量管材、线材及防火涂料等。此条款应按下列原则执行:1)此条仅适用于未设消防控制中心的7层及以上住宅和其他公共建筑;2)当建筑及建筑群设有消防控制中心室,应经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本文来源于互联网,作者:王金元。暖通南社整理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