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积金租赁提取规则,杭州公积金租房提取新规2021
chanong
|今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取消政策。住房租赁以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调整为: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2000元/月120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在本市没有自己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新市民和年轻人,可以每月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来支付房租。其中,新公民为未在本市取得户籍或在本市户籍不满3年的存款人,青少年为35岁以下的存款人。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
1. 建立背景
根据建立“租购结合”住房制度的要求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号(浙建财政监管函[2023]311号)等精神,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号。 (杭住房公积金[2023]8号)已公布。
2. 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江省建金监函[2023]311号)
三、主要内容
一、非租房者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标准由原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调整为1500元每月。按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城区),淳安县750元/月,建德市600元/月,桐庐县1050元/月。区)2000元/月,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1200元/月。
2.储户租赁廉租住房时,可根据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住房租赁合同信息,按实际租金支出金额提取其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数据查询结果将根据市家庭安全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优先排序。
3.在本市没有住房并通过市场租房的新公民和青少年,可以每月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来支付租金。其中,新公民是指未在本市取得户籍或在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是指35岁以下的职工。
4.存款人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租房的,提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每年或每月可提取一次。
4. 文件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杭州全境施行。
5、其他
具体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翻译机构、译员及联系方式
解释机构: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翻译: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局吴亚庆
《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1. 建立背景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支持人力资源灵活就业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住建部的关系——农村发展与政府根据规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及要求的通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杭房管委〔2023〕7号)。
2. 制定依据
1.国务院《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住房公积管理条例》
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建设局通知[2023]11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浙江省建金监函[2023]311号)
三、主要内容
1、年满16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有足够社会能力、就业形式灵活的兼职、个体户、新就业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种等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需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存款登记手续并开立个人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缴费按月缴纳。每月存款金额由存款金额乘以存款比例计算。保证金标准和保证金标准由个人申报,保证金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得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在前一年。贡献百分比从10% 到24% 不等,由个人申报确定。存款基准每年调整一次。
3、灵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存款使用协议,按合同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连续拖欠3个月的) ))。付款将自动停止。如果您在暂停付款后想申请重新存款,则需要重新办理存款手续。
4、灵活用工单位加入单位,或者单位职工转为灵活用工单位并存入存款的,须办理个人账户变更手续。
5.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取个人账户余额购买自己的住房、支付房租、还贷本息。
6、灵活就业人员购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您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您将需要在贷款期限内正常履行存款义务。如果您未能履行存款义务,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贷款协议并收回本金和利息。贷款。
七、灵活用工管理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和利率计息。状态。
8.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住房缴费可按规定享受国家个人所得税扣除等优惠政策。
九、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统一运营管理,其他使用政策参照职工提取、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单位的。
4. 文件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杭州全境施行。原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房公委[2017]8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继续执行本办法,但同时不再执行原办法。
5、其他
具体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翻译机构、译员及联系方式
解释机构: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翻译: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局吴亚庆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部方鹏
联系电话:0571-8700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