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钢材 > 建筑钢材 > 市场分析

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分享到
关注德勤钢铁网在线:
  • 扫描二维码

    关注√

    德勤钢铁网微信

在线咨询:
  • 扫描或点击关注德勤钢铁网在线客服

为贯彻落实《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加强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税管理教育储蓄利息收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施行。 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教育部报告。

附件: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2005 年 9 月 14 日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下简称利息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收入免征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储蓄条例》的规定,根据《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储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个人(指全日制高中、中专、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外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储蓄机构。 ,并享受存款利率优惠,所赚取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

第三条 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存款人)为四年级(含四年级)及以上学生; 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全日制高中(中专)、专科及本科生、硕士、博士生就读时,每阶段学**可享受2万元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第四条 教育储蓄实行实名制。 存款人开户时,须持户口簿(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开立以存款人名义开立的存款账户。 ?

第五条 教育储蓄分为一年期、三年期、六年期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 每笔存款本金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每笔存款本金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或者一次性存入。 ,不享受教育储蓄免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利息应缴纳利息税。 不按规定缴纳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对所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

第六条 教育储蓄期限届满前,存款人须持存折、户口簿(户口证明)或者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 ?

《证明》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学校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证明》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第一份由学校留存; 第二联、第三联由存款人支取本息时向储蓄机构提供; 储蓄机构应留存第二联备查,第三联每月扣除。 纳税申报表应当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存款人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没有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携带户口簿(户口证明)复印件三份,附在三联“证”上。 证明后”。

第七条 教育储蓄到期时,存款人必须凭存折、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户口证明)和《证明》支取本息。 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储户持有的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口证明)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并在“证明”上加盖印章(第二联、第三联)贴有“乐享教育”“储蓄折扣”印章; 无法提供“证明”的教育储蓄利率,按照有关规定扣缴利息税。

第八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存教育储蓄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记录内容应包括:存款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签发“证件”的学校、“证件”号码、存款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息利率和利息。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免税账户,并对存款人享受的优惠待遇进行详细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存款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证件》号码、签发《证件》的学校、开户银行、存款限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储蓄机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免税情况。 ?

第十一条 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主动取得当地国家税务机关的《证明》,并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证明》。 不得重复、虚假填写“证明”。 填写的“证明”必须留存备案。 系统。 ?

学校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造成漏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吸收储蓄,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可以责令扣缴义务人限期从纳税人储蓄账户中扣缴未扣除的税款。 ?

储户以欺骗手段办理教育储蓄的,一经发现,应当征收利息税,并按照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教育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录

不。

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

--------银行(信用社)--------分行(分行):

兹证明该同学--------是我校--------(院系、年级)学生,并有居民身份证号码-------- ------ ----,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我会去你们的办公室申请教育储蓄。

特此证明。

学校印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印发

注:学生到所在学校办理《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没有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携带户口本复印件三份,并附在三份“证明”上。 后。

网站错误修正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热门搜索

相关文章

广告
德勤钢铁网 |市场分析

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wujiai

|

为贯彻落实《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加强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税管理教育储蓄利息收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施行。 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教育部报告。

附件: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2005 年 9 月 14 日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下简称利息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收入免征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储蓄条例》的规定,根据《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储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个人(指全日制高中、中专、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外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储蓄机构。 ,并享受存款利率优惠,所赚取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

第三条 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存款人)为四年级(含四年级)及以上学生; 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全日制高中(中专)、专科及本科生、硕士、博士生就读时,每阶段学**可享受2万元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第四条 教育储蓄实行实名制。 存款人开户时,须持户口簿(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开立以存款人名义开立的存款账户。 ?

第五条 教育储蓄分为一年期、三年期、六年期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 每笔存款本金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每笔存款本金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或者一次性存入。 ,不享受教育储蓄免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利息应缴纳利息税。 不按规定缴纳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对所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

第六条 教育储蓄期限届满前,存款人须持存折、户口簿(户口证明)或者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 ?

《证明》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学校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证明》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第一份由学校留存; 第二联、第三联由存款人支取本息时向储蓄机构提供; 储蓄机构应留存第二联备查,第三联每月扣除。 纳税申报表应当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存款人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没有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携带户口簿(户口证明)复印件三份,附在三联“证”上。 证明后”。

第七条 教育储蓄到期时,存款人必须凭存折、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户口证明)和《证明》支取本息。 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储户持有的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口证明)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并在“证明”上加盖印章(第二联、第三联)贴有“乐享教育”“储蓄折扣”印章; 无法提供“证明”的教育储蓄利率,按照有关规定扣缴利息税。

第八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存教育储蓄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记录内容应包括:存款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签发“证件”的学校、“证件”号码、存款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息利率和利息。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免税账户,并对存款人享受的优惠待遇进行详细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存款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证件》号码、签发《证件》的学校、开户银行、存款限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储蓄机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免税情况。 ?

第十一条 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主动取得当地国家税务机关的《证明》,并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证明》。 不得重复、虚假填写“证明”。 填写的“证明”必须留存备案。 系统。 ?

学校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造成漏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吸收储蓄,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可以责令扣缴义务人限期从纳税人储蓄账户中扣缴未扣除的税款。 ?

储户以欺骗手段办理教育储蓄的,一经发现,应当征收利息税,并按照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教育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录

不。

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

--------银行(信用社)--------分行(分行):

兹证明该同学--------是我校--------(院系、年级)学生,并有居民身份证号码-------- ------ ----,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我会去你们的办公室申请教育储蓄。

特此证明。

学校印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印发

注:学生到所在学校办理《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没有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携带户口本复印件三份,并附在三份“证明”上。 后。

网站错误修正


市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