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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一审判决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的公告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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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当事人立场:公司子公司江阴新美为本案被告

涉案金额:7,830,562.81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对本判决提起上诉,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新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4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江苏宏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盛”、“宏盛公司”或“原告”)和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新美”) (“新美公司”或“被告”)于2011年1月7日就建设江阴豪布斯卡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证金为7,830,562.81元。 由于项目在保修期内需要进行屋顶防水和外墙维修,而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维修,江阴新美未支付已计保修金的余额。 鉴于上述情况,江苏宏盛于2018年1月5日以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江阴新美。

江阴新美于2018年2月8日反诉江苏宏盛,提出屋顶防水、外墙维修等反诉要求。 江阴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反诉,并于2018年3月13日指定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确定该工程在维修期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019年5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委托无锡建辉建筑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本案判决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该工程款0.81元,并支付违约金(0.79元)作为28天计算基数,0.79元为164天基数,0.79元为154天基数,0.81元为36天基数,0.81元为154天基数。 9天,0.81元为基数 18天股票上海新梅,0.81元为基数,计算以2016年8月29日至实际支付为止的228天0.81元,清算的计算标准损害赔偿金按年利率 24% 计算)。

二、江苏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27元。

三、驳回江苏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33307元(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反诉案件受理费14300元(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预付)(预付)由江苏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评估费35万元(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 庭审中,宏盛公司表示,双方协商和解100万元,新美公司同意否认,故本院判决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0万元,江苏宏盛公司承担100万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维护费用100万元的比例承担100万元。 开发有限公司付款。 据此,江苏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4300-33307),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省。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公告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对这一判决提起上诉,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网上查阅及查阅材料(1)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281民初731号

特别公告。

上海新美置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5 日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一审判决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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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一审判决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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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当事人立场:公司子公司江阴新美为本案被告

涉案金额:7,830,562.81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对本判决提起上诉,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新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4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江苏宏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盛”、“宏盛公司”或“原告”)和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新美”) (“新美公司”或“被告”)于2011年1月7日就建设江阴豪布斯卡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证金为7,830,562.81元。 由于项目在保修期内需要进行屋顶防水和外墙维修,而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维修,江阴新美未支付已计保修金的余额。 鉴于上述情况,江苏宏盛于2018年1月5日以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江阴新美。

江阴新美于2018年2月8日反诉江苏宏盛,提出屋顶防水、外墙维修等反诉要求。 江阴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反诉,并于2018年3月13日指定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确定该工程在维修期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019年5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委托无锡建辉建筑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本案判决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该工程款0.81元,并支付违约金(0.79元)作为28天计算基数,0.79元为164天基数,0.79元为154天基数,0.81元为36天基数,0.81元为154天基数。 9天,0.81元为基数 18天股票上海新梅,0.81元为基数,计算以2016年8月29日至实际支付为止的228天0.81元,清算的计算标准损害赔偿金按年利率 24% 计算)。

二、江苏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27元。

三、驳回江苏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33307元(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反诉案件受理费14300元(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预付)(预付)由江苏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评估费35万元(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 庭审中,宏盛公司表示,双方协商和解100万元,新美公司同意否认,故本院判决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0万元,江苏宏盛公司承担100万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维护费用100万元的比例承担100万元。 开发有限公司付款。 据此,江苏宏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江阴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4300-33307),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省。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公告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对这一判决提起上诉,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网上查阅及查阅材料(1)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281民初731号

特别公告。

上海新美置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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