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梅置业原控股股东状告16被告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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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下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 (Group)Co.,有限公司提出的这一新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的第一定点判决和 Group Co.,Ltd.前主要股东 的说法,即被告不应享有股东权利。
该案被称为“上海 War”,是上海法院接受的一种新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在中国大陆的证券市场上很少见。
从2013年7月到11月,被告王·平宗(Wang )继续通过他实际控制的其他15名被告的证券帐户公开购买和出售由新梅房地产公开发行的股票。 2013年10月23日,被告的帐户组首次持有房地产股份的5%以上。 同年11月1日,它持有房地产股票的10.02%。 同年11月27日,它总共持有房地产股份。 14.86%; 被告未能迅速就向州议会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过度股权提交书面报告,通知房地产并根据《证券法》第86条宣布,也没有透露局势。 帐户组由同一个人控制或采取协同行动。 直到2014年6月股票上海新梅,房地产才意识到被告签署了“音乐会代理人协议”和其他情况。
原告 认为,尽管已持有房地产股份的5%,但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书面报告义务,并继续以违反违法的法规买卖房地产股份,并且是无效的民事法案。 同时,被告通过恶意勾结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控制了帐户组的事实,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2015年3月,原告 要求做出裁决:从2013年10月23日开始,即帐户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份首次达到5%的那天,购买公司股份的被告的交易是无效的; 各方都被迫根据法律这样做。 被告出售了公司的已发行股份(即超过5%的部分)于2013年10月23日购买并于2013年10月23日持有,并向 赔偿了收益; 每个被告对上述第二个薪酬负有共同的责任。 责任; 在持有公司股份的同时,每个被告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提案权和投票权)和其他权利或权力; 从行政罚款决定生效之日起,除集体竞标和持续竞标外,每位被告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不得以其他方式处置。 但是,在审判后,原告申请撤回前三项索赔。
被告主要认为,其非法和过度购买第三方股票仅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并没有损害原告索取的各种权利,也不构成侵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侵犯。 所有主张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海第一中学法院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的投资股东,原告要求限制被告行使股东权利,并禁止在未能提供证据以提供相应股票的情况下处理相应的股票证明它损失了其任何合法权利和利益。 诉讼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判决是基于该判决,要求拒绝原告的所有诉讼要求。 (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