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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8月4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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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就业的作用,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根据《人社部通知》,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的保障》(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6]2号)湘发〔2015〕8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湘〔20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7号文)等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由办理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贷款业务由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发放,由财政部门提供贴息(小微企业可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之一),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微型企业吸纳就业。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 、谈判等机制。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财政部门与创业担保共同运营管理的基金。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存入经办银行,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包括自主创业、合伙创业、合资创业等。 第二类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独立创业、合伙创业或者组织创业联名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可以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即按照《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救助办法》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其中,残疾人凭残疾证即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3.复员复员军人,即持有复员、转业、退休证,处于自营职业状态,且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自己创业。

4、刑满释放人员,即持有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的刑满释放人员。

5、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来的学生),即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科班和预科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学院(含中等职业学校)、留学归来的村官、任职不满5年的大学生。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学院高级工科班、预科技师班、特殊教育学院(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和考核证明。 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资格证明。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个体户或注册企业的失业人员。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是指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明》。

7.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即转移就业经历并在湖南省创业的农村劳动力。 农民工返乡创业应提供下列其中一项转岗就业经历证明: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证明单位出具的,或者乡(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转岗证明等。

8、网上商户是指经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信誉良好、月均营业额3000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商户。 未到工商部门登记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实名登记,申请时在省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合伙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小型企业或组织,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到工商部门登记。 组织共同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组织者组织聘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组织内职工人数不少于占员工总数的50%。 组织者必须是共同举办经济实体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应将上述群体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购车贷款外,个人经营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资料之日起5年(含)内可进行追溯审核。商业担保贷款申请。 ,不应有商业银行的其他贷款记录。 合伙企业、合营组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贷款记录要求。 (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新招聘人员数(不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商)企业现有员工达到30%(员工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不得有拖欠职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字[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联合创业,以及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启动资金、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推荐、审核与发放

第六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县(市)级以上担保机构推荐。所在地,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有条件的地区,可简化手续,由贷款申请人直接向县(市)以上担保机构申请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2),并向所在县(区)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各地可根据当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补充完善审批表的格式和内容。现实。

第七条 申请资格审查

(一)个人经营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第四条第一项人员类别的身份证明文件。合伙设立的,应当提供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组织联合创业的,应当提供组织者及该组织所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员工的身份证明。

3、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贷款申请人无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土地转让证明或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

4、创业项目计划及贷款申请。

5、合伙经营的,应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提供与该组织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员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员工名单。

6、已婚贷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贷款记录证明,其他贷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的贷款记录证明。 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贷款记录证明。 组织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贷款记录证明。 网络商户应提供网店运营截图(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成交额)、近6个月的交易清单、交易流水证明或者其他能够有效证明交易状况的材料。 未在省工商部门登记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明》复印件。

7、担保机构、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招聘人才相关材料:当年新招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的有效证件、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企业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清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符合第一条第一项所列人员第四项身份证明的人员。

3、员工名册(加盖公司印章)。

4、有关部门出具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证明,或者企业出具的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职工工资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创业项目评审。 担保机构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后,应当组织对其创业项目进行审查和现场调查。 审核确认后,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 9 条 贷款发放。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向经办银行申请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经办银行办理贷款调查审核手续,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记录、信用信息、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并及时反馈和处理如果不满足条件,请说明原因。 经办行应每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贷款发放情况。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10万元。 对于合伙企业,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10万元,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 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组织联营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的基本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额。 具体标准针对贫困地区(其中我省40个)。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下同,名单见附件3)增幅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增幅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上述利率确定。 浮动上限由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还款5年后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将按规定享受担保和贴息。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天津大学生创业贷款,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收的合格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担保形式提供支持。 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小微企业,在还清贷款且无逾期的情况下,可再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或担保。 再次享受贷款时聘用的职工人数不得与上次申请时聘用的职工人数相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简化担保金担保条件和程序,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跨界、科学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信息核实等方式。 积极探索创新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担保机构可以灵活采用自然人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以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担保机构要求申请人(或小微企业)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组织联营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个人独立创业、合伙创业、联合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二年优惠1/3,第三年优惠1/3。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贷款基本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十四条 经当地政府同意,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增加贷款额度、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的,由此产生的贴息支出由创业担保贷款全额承担。地方财政部门。 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地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财政自行贴息安排的创业担保贷款必须与中央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贷款延期申请。 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展期或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资金必须继续严格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资金专用、封闭运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共同运营管理。 严格执行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规定。 担保资金来源包括湘财社[2016]28号文件下发前就业补贴资金划拨的担保资金、同级财政筹集的担保资金、担保资金利息收入、其他渠道注入的资金等。以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为基础,建立健全贷款资金持续补充机制,从一般预算中安排所需资金,确保担保基金与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相匹配。 有效防控贷款风险,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建立并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度,确保贷款“贷得出来、用得好、回收得”。 各级担保机构要会同地方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发挥担保基金的补偿功能。 贷款逾期三个月的,可以从担保基金中予以补偿。 探索建立呆坏账补偿和核销办法。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 各市、州、省直属县财政局每年提前向省财政厅申请预拨贴息资金。 省财政厅严格按照担保基金规模5倍以内给予相应财政贴息。 仅贴息不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担保基金的职责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按季度结息。 经办银行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金额,并按季向同级担保机构报送贴息材料。 担保机构应对经办银行报送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然后报送市、地(县、市)、省县财政部门。 经市、州(县市)、省直属财政部门批准后,1个月内拨付至经办银行。 市、州、省直属县、市财政局向省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提供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正式文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附件9),由办理贷款的金融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表。 关于局申请贴息资金的报告。

第十八条 奖励补贴资金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贴资金激励机制。 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财政部批准的年度新增开办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驻湖南省金融监管办公室确定。 根据贷款规模给予奖励和补贴。 奖励补贴资金的对象为中国人民银行、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经营管理机构和创业担保贷款成绩突出的担保基金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创业担保贷款的基层劳动保障部门。承担创业担保贷款的街道(乡镇)。 服务站、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妇联等。 奖励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资金分享比例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央承担50%,地方财政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0%。 长株潭地区(不含贫困县)和51个贫困县(附件4)等地区,省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1:9、9:1、5:5。 对未按要求共享资金的地区,经审计部门或省财政部门书面确认,取消其下一年度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资格。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必须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协商解决政策中的问题。执行。 要督促引导辖内经办银行认真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动经办银行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强贷款管理,做好贷款统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担保机构必须认真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和项目的审查确认进行认定、审核; 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金融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借款人的资质、创业状况等条件得到核实; 与财政部门共同运营管理保障基金,协调贴息资金和奖励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分配; 协助处理银行收回企业家保证的贷款; 参与对企业家担保贷款确认和验证工作的坏账和坏账的审查。

第22条,各个地区的金融部门应根据当地企业家担保贷款的规模建立企业家贷款担保资金,建立和改善担保资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并共同运营和管理与担保部门的担保资金; 负责预算,申请,审查和分配利息折扣基金。 ; 与担保机构和处理银行一起分配奖励和补贴资金; 负责同一级别的担保机构的预算,审查和分配工作资金。

第23条处理银行应与担保机构合作,及时审查申请人的贷款记录和信用信息,发行企业家担保贷款,并在同一级别向担保机构和财务部门报告贷款支出状态每季; 每个季度申请利息折扣; 进行定期贷款后检查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在收回贷款本金,加强不良贷款债务的收回并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做得很好。

第24条分区(乡镇)劳动安全服务站和社区劳动安全服务中心应负责建议个人企业家担保贷款以担保该县(城市)及以上的机构,并向合格的贷款申请人颁发相关证书。 ,在宣传和企业家保证贷款方面做得很好,并协助赔偿不良贷款债务。

第25条如果中介担保公司从事企业家的业务担保担保担保,则所有级别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在识别和审查申请人资格方面做得很好并处理银行在企业家保证方面做得很好。 审查并确认贷款申请目标项目; 协助中介担保公司和处理银行进行贷款收款工作。

第9章监督和管理

第26条中国人民银行,财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个层面必须积极促进企业家保证贷款的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和法规,加强基金管理,优化申请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服务质量并建立并改善对企业家保证贷款的科学评估。 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在各个城市的中央和县分支机构和县应加强对当地商业银行实施企业家担保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所有处理银行都必须改善内部管理系统的企业家担保贷款,并在标准化运营和勤奋的前提下实施信贷尽职调查和豁免系统。

第27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各个层面都必须根据其部门责任履行各自的职责,划分工作并合作以共同完成企业家保证贷款的工作。 定期举行联合会议以及时谈判和解决政策实施问题。 加强共享有关企业家担保贷款保证金,利息折扣基金,奖励和补贴资金以及发行数据的信息,并实施常规对帐系统,以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一致性。

第28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各个层面必须加强企业家保证贷款的管理。 为了加强信息管理,各个级别的担保机构通过荷兰省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系统(以下称为系统)处理企业家保证贷款业务,并实时监督和管理每个贷款的进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个层面的分支机构和担保机构通过系统提交“企业家的每月安排时间表,保证湖南省的贷款”和“荷兰省的企业家保证贷款的贷款对象统计表”(附录5 5 ,6,7,指标的解释)请参见附录8)。 每个级别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和保证机构应在每个月底对每个处理银行的数据以及系统中的业务数据进行编译和编译统计,并确保将所有数据比较和一致之前进行比较生成每月时间表,应由担保机构在各个级别进行总结和报告。 每个城市和州的担保机构必须在每个月的第5天内向省级就业服务局提交每月时间表。 省就业局将总结报告,并通知省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长沙中央分支。

第十章附则

第29条这些实施措施应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如果有关小额额外保证贷款的相关规定与以前释放的就业有保证的贷款与这些措施不一致,则这些措施将占上风; 如果这些措施中没有新的明确规定,则仍应实施有关小规模保证贷款的政策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就业。 在执行这些措施之前生效之前已生效的小型贷款合同仍将按照原始合同执行。

第30条,全省各级促进就业的小型贷款担保机构将被改名为企业家贷款担保中心。

第31条这些措施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长沙中央分支,荷兰省财政部和匈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的责任来解释。 附件:1。个人企业家保证申请申请批准表2.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家保证申请申请批准表3.荷兰省的40个国家关键县的贫困和发展列表,以及集中贫困的贫困县的贫困县该国4. 51个城市地区清单的贫困县5.湖南省企业家保证贷款工作每月安排状态表(享受中央政策)6。湖南省企业家保证贷款工作每月安排状态表(地方放松政策)(地方放松政策) 7.湖南省企业家保证贷款子贷款物体统计表(补充信息)8。企业家保证贷款的月度时间表指标的说明9.企业家保证贷款利息资金附件的申请详细信息下载:2个实施措施:2由三家公司共同发行的湖南省的贷款(Chang Yin FA [2017] No. 1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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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就业的作用,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根据《人社部通知》,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的保障》(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6]2号)湘发〔2015〕8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湘〔20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7号文)等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由办理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贷款业务由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发放,由财政部门提供贴息(小微企业可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之一),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微型企业吸纳就业。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 、谈判等机制。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财政部门与创业担保共同运营管理的基金。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存入经办银行,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包括自主创业、合伙创业、合资创业等。 第二类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独立创业、合伙创业或者组织创业联名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可以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即按照《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救助办法》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其中,残疾人凭残疾证即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3.复员复员军人,即持有复员、转业、退休证,处于自营职业状态,且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自己创业。

4、刑满释放人员,即持有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的刑满释放人员。

5、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来的学生),即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科班和预科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学院(含中等职业学校)、留学归来的村官、任职不满5年的大学生。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学院高级工科班、预科技师班、特殊教育学院(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和考核证明。 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资格证明。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个体户或注册企业的失业人员。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是指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明》。

7.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即转移就业经历并在湖南省创业的农村劳动力。 农民工返乡创业应提供下列其中一项转岗就业经历证明: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证明单位出具的,或者乡(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转岗证明等。

8、网上商户是指经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信誉良好、月均营业额3000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商户。 未到工商部门登记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实名登记,申请时在省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合伙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小型企业或组织,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到工商部门登记。 组织共同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组织者组织聘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组织内职工人数不少于占员工总数的50%。 组织者必须是共同举办经济实体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应将上述群体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购车贷款外,个人经营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资料之日起5年(含)内可进行追溯审核。商业担保贷款申请。 ,不应有商业银行的其他贷款记录。 合伙企业、合营组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贷款记录要求。 (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新招聘人员数(不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商)企业现有员工达到30%(员工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不得有拖欠职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字[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联合创业,以及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启动资金、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推荐、审核与发放

第六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县(市)级以上担保机构推荐。所在地,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有条件的地区,可简化手续,由贷款申请人直接向县(市)以上担保机构申请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2),并向所在县(区)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各地可根据当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补充完善审批表的格式和内容。现实。

第七条 申请资格审查

(一)个人经营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第四条第一项人员类别的身份证明文件。合伙设立的,应当提供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组织联合创业的,应当提供组织者及该组织所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员工的身份证明。

3、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贷款申请人无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土地转让证明或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

4、创业项目计划及贷款申请。

5、合伙经营的,应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提供与该组织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员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员工名单。

6、已婚贷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贷款记录证明,其他贷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的贷款记录证明。 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贷款记录证明。 组织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贷款记录证明。 网络商户应提供网店运营截图(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成交额)、近6个月的交易清单、交易流水证明或者其他能够有效证明交易状况的材料。 未在省工商部门登记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明》复印件。

7、担保机构、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招聘人才相关材料:当年新招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的有效证件、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企业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清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符合第一条第一项所列人员第四项身份证明的人员。

3、员工名册(加盖公司印章)。

4、有关部门出具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证明,或者企业出具的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职工工资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创业项目评审。 担保机构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后,应当组织对其创业项目进行审查和现场调查。 审核确认后,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 9 条 贷款发放。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向经办银行申请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经办银行办理贷款调查审核手续,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记录、信用信息、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并及时反馈和处理如果不满足条件,请说明原因。 经办行应每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贷款发放情况。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10万元。 对于合伙企业,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10万元,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 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组织联营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的基本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额。 具体标准针对贫困地区(其中我省40个)。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下同,名单见附件3)增幅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增幅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上述利率确定。 浮动上限由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还款5年后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将按规定享受担保和贴息。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天津大学生创业贷款,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收的合格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担保形式提供支持。 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小微企业,在还清贷款且无逾期的情况下,可再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或担保。 再次享受贷款时聘用的职工人数不得与上次申请时聘用的职工人数相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简化担保金担保条件和程序,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跨界、科学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信息核实等方式。 积极探索创新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担保机构可以灵活采用自然人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以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担保机构要求申请人(或小微企业)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组织联营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个人独立创业、合伙创业、联合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二年优惠1/3,第三年优惠1/3。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贷款基本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十四条 经当地政府同意,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增加贷款额度、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的,由此产生的贴息支出由创业担保贷款全额承担。地方财政部门。 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地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财政自行贴息安排的创业担保贷款必须与中央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贷款延期申请。 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展期或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资金必须继续严格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资金专用、封闭运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共同运营管理。 严格执行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规定。 担保资金来源包括湘财社[2016]28号文件下发前就业补贴资金划拨的担保资金、同级财政筹集的担保资金、担保资金利息收入、其他渠道注入的资金等。以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为基础,建立健全贷款资金持续补充机制,从一般预算中安排所需资金,确保担保基金与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相匹配。 有效防控贷款风险,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建立并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度,确保贷款“贷得出来、用得好、回收得”。 各级担保机构要会同地方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发挥担保基金的补偿功能。 贷款逾期三个月的,可以从担保基金中予以补偿。 探索建立呆坏账补偿和核销办法。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 各市、州、省直属县财政局每年提前向省财政厅申请预拨贴息资金。 省财政厅严格按照担保基金规模5倍以内给予相应财政贴息。 仅贴息不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担保基金的职责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按季度结息。 经办银行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金额,并按季向同级担保机构报送贴息材料。 担保机构应对经办银行报送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然后报送市、地(县、市)、省县财政部门。 经市、州(县市)、省直属财政部门批准后,1个月内拨付至经办银行。 市、州、省直属县、市财政局向省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提供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正式文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附件9),由办理贷款的金融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表。 关于局申请贴息资金的报告。

第十八条 奖励补贴资金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贴资金激励机制。 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财政部批准的年度新增开办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驻湖南省金融监管办公室确定。 根据贷款规模给予奖励和补贴。 奖励补贴资金的对象为中国人民银行、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经营管理机构和创业担保贷款成绩突出的担保基金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创业担保贷款的基层劳动保障部门。承担创业担保贷款的街道(乡镇)。 服务站、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妇联等。 奖励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资金分享比例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央承担50%,地方财政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0%。 长株潭地区(不含贫困县)和51个贫困县(附件4)等地区,省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1:9、9:1、5:5。 对未按要求共享资金的地区,经审计部门或省财政部门书面确认,取消其下一年度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资格。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必须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协商解决政策中的问题。执行。 要督促引导辖内经办银行认真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动经办银行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强贷款管理,做好贷款统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担保机构必须认真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和项目的审查确认进行认定、审核; 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金融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借款人的资质、创业状况等条件得到核实; 与财政部门共同运营管理保障基金,协调贴息资金和奖励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分配; 协助处理银行收回企业家保证的贷款; 参与对企业家担保贷款确认和验证工作的坏账和坏账的审查。

第22条,各个地区的金融部门应根据当地企业家担保贷款的规模建立企业家贷款担保资金,建立和改善担保资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并共同运营和管理与担保部门的担保资金; 负责预算,申请,审查和分配利息折扣基金。 ; 与担保机构和处理银行一起分配奖励和补贴资金; 负责同一级别的担保机构的预算,审查和分配工作资金。

第23条处理银行应与担保机构合作,及时审查申请人的贷款记录和信用信息,发行企业家担保贷款,并在同一级别向担保机构和财务部门报告贷款支出状态每季; 每个季度申请利息折扣; 进行定期贷款后检查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在收回贷款本金,加强不良贷款债务的收回并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做得很好。

第24条分区(乡镇)劳动安全服务站和社区劳动安全服务中心应负责建议个人企业家担保贷款以担保该县(城市)及以上的机构,并向合格的贷款申请人颁发相关证书。 ,在宣传和企业家保证贷款方面做得很好,并协助赔偿不良贷款债务。

第25条如果中介担保公司从事企业家的业务担保担保担保,则所有级别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在识别和审查申请人资格方面做得很好并处理银行在企业家保证方面做得很好。 审查并确认贷款申请目标项目; 协助中介担保公司和处理银行进行贷款收款工作。

第9章监督和管理

第26条中国人民银行,财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个层面必须积极促进企业家保证贷款的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和法规,加强基金管理,优化申请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服务质量并建立并改善对企业家保证贷款的科学评估。 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在各个城市的中央和县分支机构和县应加强对当地商业银行实施企业家担保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所有处理银行都必须改善内部管理系统的企业家担保贷款,并在标准化运营和勤奋的前提下实施信贷尽职调查和豁免系统。

第27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各个层面都必须根据其部门责任履行各自的职责,划分工作并合作以共同完成企业家保证贷款的工作。 定期举行联合会议以及时谈判和解决政策实施问题。 加强共享有关企业家担保贷款保证金,利息折扣基金,奖励和补贴资金以及发行数据的信息,并实施常规对帐系统,以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一致性。

第28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各个层面必须加强企业家保证贷款的管理。 为了加强信息管理,各个级别的担保机构通过荷兰省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系统(以下称为系统)处理企业家保证贷款业务,并实时监督和管理每个贷款的进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个层面的分支机构和担保机构通过系统提交“企业家的每月安排时间表,保证湖南省的贷款”和“荷兰省的企业家保证贷款的贷款对象统计表”(附录5 5 ,6,7,指标的解释)请参见附录8)。 每个级别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和保证机构应在每个月底对每个处理银行的数据以及系统中的业务数据进行编译和编译统计,并确保将所有数据比较和一致之前进行比较生成每月时间表,应由担保机构在各个级别进行总结和报告。 每个城市和州的担保机构必须在每个月的第5天内向省级就业服务局提交每月时间表。 省就业局将总结报告,并通知省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长沙中央分支。

第十章附则

第29条这些实施措施应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如果有关小额额外保证贷款的相关规定与以前释放的就业有保证的贷款与这些措施不一致,则这些措施将占上风; 如果这些措施中没有新的明确规定,则仍应实施有关小规模保证贷款的政策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就业。 在执行这些措施之前生效之前已生效的小型贷款合同仍将按照原始合同执行。

第30条,全省各级促进就业的小型贷款担保机构将被改名为企业家贷款担保中心。

第31条这些措施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长沙中央分支,荷兰省财政部和匈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的责任来解释。 附件:1。个人企业家保证申请申请批准表2.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家保证申请申请批准表3.荷兰省的40个国家关键县的贫困和发展列表,以及集中贫困的贫困县的贫困县该国4. 51个城市地区清单的贫困县5.湖南省企业家保证贷款工作每月安排状态表(享受中央政策)6。湖南省企业家保证贷款工作每月安排状态表(地方放松政策)(地方放松政策) 7.湖南省企业家保证贷款子贷款物体统计表(补充信息)8。企业家保证贷款的月度时间表指标的说明9.企业家保证贷款利息资金附件的申请详细信息下载:2个实施措施:2由三家公司共同发行的湖南省的贷款(Chang Yin FA [2017] No. 1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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