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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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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类灵活用工人员:

《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有5年了。 现已印刷并分发。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

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机制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住房公积金制度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身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促进本市一亿非户人口落户方案》制定(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 这个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人员。已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民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年(含)并继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按照自愿缴费的原则,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存入、划拨、支取和贷款管理,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市就业人员。 具体业务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 注册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原件:

1、《湘潭市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居民身份证;

3、上一年参加和缴纳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含1年)的证明;

4、灵活就业人员在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一级银行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签订《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协议》(详见附件2)与管理中心约定存款金额、存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记录个人明细账户。 账目以一人一户为单位。 灵活就业人员此前已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继续使用现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再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原账户属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应处于封存状态。 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先注销账户,不得进行多账户存款。

第三章 押金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 缴费起始年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存入的次月(起始年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偿还)。

缴存基数:不低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近一年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由湘潭市统计部门公布。

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至24%。

每月缴存金额: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金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单位为元。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采用委托银行扣款方式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将相应金额记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存款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灵活就业人员提出的缴存申请后,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协议》湘潭住房公积金查询,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押金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与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个人转账协议,按照《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押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缴款方式和扣缴日期,每月按时足额缴纳住房押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使用协议》公积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补贴贷款,下同)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封户、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拖欠或者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账户暂不被查封,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拖欠或者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账户将被关闭。 自动封存(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无需办理还款手续。 再次开户存入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纳期限从开户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1、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存款信息变更;

2、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业务;

3、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后,需开户才能继续存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新单位为其统一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开户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缴款凭证。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划转后,执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缴存时间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原签署的《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缴存和使用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个人账户被查封、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半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注销、提取账户。 但已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待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办理注销提款。 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提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相关提取服务。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注销账户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以再次申请自愿存款。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要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贷款金额: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并承诺在贷款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夫妻双方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之和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金额,且申请贷款后每月缴存金额不得减少;

3.符合月度抵销贷款还款条件,须申请月度抵销贷款还款。 还贷账户必须与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一致;

4、贷款金额计算公式为{[账户余额+(每月存款金额×借款人未来可存款的月份数)]×正常存款时间系数}。 账户余额是指取款后的存款余额; 借款人可还款和存款的月数是指贷款批准后至主要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月数。 超过240个月的,按240个月计算; 正常缴费时间系数大于《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基金运行(预警)管理办法》中“流动性调整系数”规定的,为流动性调整系数的值。 正常存款时间系数如下:

正常存款时间 正常存款时间系数 1年(含)以上、2年以下、0.52年(含)以上、3年以下、0.63年(含)以上、5年以下、0.85年(含) ) 或以上 1

5、其他贷款条件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一方为公司职工的,应当由该职工作为主要借款人; 配偶一方为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第十七条第一项条件的,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聘用。 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限额。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款义务。 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存款账户能够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2个月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信息获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纳入住房公积金违约黑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依法指控个人有诈骗行为的,向本市社会信用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告; 若办理的贷款为贴息贷款,管理中心将停止贴息,贷款利率恢复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除第十三条原因外,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如果办理的贷款属于贴息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停止贴息,贷款利率恢复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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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灵活用工人员:

《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有5年了。 现已印刷并分发。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

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机制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住房公积金制度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身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促进本市一亿非户人口落户方案》制定(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 这个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人员。已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民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年(含)并继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按照自愿缴费的原则,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存入、划拨、支取和贷款管理,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市就业人员。 具体业务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 注册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原件:

1、《湘潭市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居民身份证;

3、上一年参加和缴纳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含1年)的证明;

4、灵活就业人员在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一级银行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签订《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协议》(详见附件2)与管理中心约定存款金额、存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记录个人明细账户。 账目以一人一户为单位。 灵活就业人员此前已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继续使用现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再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原账户属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应处于封存状态。 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先注销账户,不得进行多账户存款。

第三章 押金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 缴费起始年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存入的次月(起始年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偿还)。

缴存基数:不低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近一年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由湘潭市统计部门公布。

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至24%。

每月缴存金额: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金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单位为元。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采用委托银行扣款方式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将相应金额记入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存款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灵活就业人员提出的缴存申请后,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协议》湘潭住房公积金查询,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押金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与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个人转账协议,按照《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押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缴款方式和扣缴日期,每月按时足额缴纳住房押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使用协议》公积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补贴贷款,下同)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封户、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拖欠或者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账户暂不被查封,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拖欠或者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账户将被关闭。 自动封存(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无需办理还款手续。 再次开户存入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纳期限从开户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1、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存款信息变更;

2、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业务;

3、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后,需开户才能继续存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新单位为其统一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开户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缴款凭证。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划转后,执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缴存时间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原签署的《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缴存和使用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个人账户被查封、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半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注销、提取账户。 但已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待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办理注销提款。 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提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相关提取服务。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注销账户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以再次申请自愿存款。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要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贷款金额: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并承诺在贷款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夫妻双方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之和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金额,且申请贷款后每月缴存金额不得减少;

3.符合月度抵销贷款还款条件,须申请月度抵销贷款还款。 还贷账户必须与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一致;

4、贷款金额计算公式为{[账户余额+(每月存款金额×借款人未来可存款的月份数)]×正常存款时间系数}。 账户余额是指取款后的存款余额; 借款人可还款和存款的月数是指贷款批准后至主要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月数。 超过240个月的,按240个月计算; 正常缴费时间系数大于《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基金运行(预警)管理办法》中“流动性调整系数”规定的,为流动性调整系数的值。 正常存款时间系数如下:

正常存款时间 正常存款时间系数 1年(含)以上、2年以下、0.52年(含)以上、3年以下、0.63年(含)以上、5年以下、0.85年(含) ) 或以上 1

5、其他贷款条件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一方为公司职工的,应当由该职工作为主要借款人; 配偶一方为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第十七条第一项条件的,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聘用。 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限额。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款义务。 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存款账户能够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2个月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信息获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纳入住房公积金违约黑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依法指控个人有诈骗行为的,向本市社会信用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告; 若办理的贷款为贴息贷款,管理中心将停止贴息,贷款利率恢复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除第十三条原因外,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如果办理的贷款属于贴息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停止贴息,贷款利率恢复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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