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沪深300指数期货仿真交易合约表》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
wujiai
|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已经颁布实施。 我所也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沪深300指数期货模拟交易合约附表》(以下简称《合约附表》)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票现发布《指数期货模拟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合约附表》)。 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修改如下:
1、《合同形式》的修改
原《合约表》最小价格变动为“0.1点”,现改为“0.2点”; 原“合约交易保证金”现变更为“最低交易保证金”; 原“价格限制”现改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原来的“最后结算日”现修改为“交货日”。
2. 第三条,关于模拟会员
原《业务规则》第三条规定:“具备技术准入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中金所模拟交易结算会员或模拟综合结算会员,从事模拟交易经纪或自营业务;具备技术准入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请成为CFFEX模拟交易结算会员,从事模拟自营业务;具备技术准入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CFFEX模拟特种结算会员,专门从事模拟结算业务。”
现修改为:“具备技术准入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模拟交易会员、模拟交易结算会员或模拟综合结算会员,从事模拟交易经纪业务;具备技术准入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准入条件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模拟交易会员,从事自营业务;具备技术准入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模拟特殊结算会员,专门从事模拟结算业务。
3、第十五条、合同金额文字说明
原《业务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每张合约的价值为人民币300元乘以沪深300指数期货”。
现修改为:“每份合约的合约乘数为300元/点,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数乘以合约乘数。”
4. 第十六条,关于最低价格变动
原《业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合约交易报价以0.1点指数为最低波动价格,每点最低波动价格为30元。”
现修改为:“合约交易最小价格变动为0.2个指数点,交易报价指数点必须为0.2点的整数倍。”
5. 第二十四条,关于手续费
原《业务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交易结算手续费为30元/每笔(其中交易结算手续费每笔15元)”。
现修改为:“手续费收取比例为交易金额的0.5%”。
六、第二十七条、关于每笔限价委托的最大委托数量
原《业务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每笔限价申报最大申报数量为500手”;
现修改为:“每笔限价委托最大委托数量为200手”。
七、第三十三条:挂牌底价文字说明
原《业务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新上市合约的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告。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首日交易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挂牌合同。”
现修改为:“新上市合约的基准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基准价格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交易涨跌停板的依据。”
八、第四十条,关于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原《业务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结算会员仅有自营业务的,记入会员自营账户。”
现修改为:“模拟结算会员与模拟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且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50万元。”
9. 第四十五条,关于结算价格
原《业务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易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现修改为:“合约日最后一笔交易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
另外,将第三款、第四款合并修改为:“若合约日无成交,则当日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该合约前一交易日+当日基准合约结算价-基准合约结算价 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距离该交割月份最近且有交易的合约若该合约为新上市合约,则其挂牌基准价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以其交割结算价作为基准结算价按此公式计算的当日结算价超过该合约涨(跌)跌停板价的,则以涨(跌)跌停板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10.第五十七条,关于运费
原《业务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股指期货交割费为30元/手”。
现修改为:“运费为发货金额的0.5%”。
11. 第六十四条,关于断路器机制
原《业务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格触及熔断价格并持续一分钟的,该合约将启动熔断机制。
(1)熔断机制启动后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的成交订单在熔断价格范围内持续撮合。 十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生效。
(二)熔断机制启动后不到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 交易重启后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涨跌停板生效。
(三)熔断机制在收市前30分钟内不会启动。 如果熔断机制已被激活,则将继续执行,直至熔断期结束。
(4) 断路器机构每天仅启动一次。 ”
现修改为:“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格触及熔断价格并持续5分钟,合约将启动熔断机制。
(1)熔断机制启动后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的成交订单在熔断价格范围内持续撮合。 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生效。
(二)熔断机制启动后,若第一季度交易结束时间不足5分钟,熔断机制将终止。 恢复交易后,涨跌停板生效。
(三)收市前30分钟内无熔断机制。 如果断路器机制已被激活,则执行将被终止。
(4) 断路器机构每天仅启动一次。 ”
12、第六十六条,关于单边市场条款的调整
原《业务规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调整为第六十七条。
13. 第六十七条,关于单边市场
对原《业务规则》第六十七条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涉及:
1. “D1、D2、D3”交易日描述变更为“Dt-1、Dt、Dt+1”交易日;
2、连续两个交易日增减幅度小于16%后的保证金标准调整方案,以及增减幅度大于等于16%时采取的措施。
修改后的第六十七条具体内容请参见《业务规则》。
14、第七十条关于持仓限制条款的修改
原《业务规则》第七十条规定:“对会员和投资者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投资者单个合约月份内同一品种单边持仓实行绝对限额,投资者持仓限额为2000手。
(二)当月合约市场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单边)时,结算会员在该合约的总持仓量不得超过总持仓量的25%。 ”
现客户持仓限额修改为“600手”; 同时新增一项:“(二)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的单边持仓实行绝对限额,每个客户号的持仓限额为600手;”
15. 第七十四条,关于强制平仓
原《业务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一)会员虚拟结算备付金余额小于零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的;(二)持仓超过未达到规定标准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平仓的; (三)因违规被交易所强制平仓处罚的;
现修改为:“(一)清算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 (二)从事自营业务的客户或交易会员持仓超过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余额的。 限期内平仓; (三)因违规或违约被交易所强制平仓处罚的;
16、第七十五条关于强行平仓的实施原则
原《业务规则》第七十五条强制平仓实施原则中,删除了“自营账户”的处理原则,并做了相应调整。 修改后的第七十五条具体内容请参见《业务规则》。
十七、第八十三条关于强制减持
修订后的《业务规则》第八十三条关于将“D1、D2、D3”交易日强制减少修改为“Dt-1、Dt、Dt+1”交易日。
修订后的《合同表格》和《业务规则》将于5月14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07 年 5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