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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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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号

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的基金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1 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母基金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创新发展,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控风险。

第三条 基金中的基金是指将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者登记的公募基金份额的基金。

交易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支线基金(以下简称ETF支线基金)是指将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追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密切跟踪ETF的表现标的指数,追寻跟踪偏差。 以及尽量减少跟踪误差并采用开放式操作方法的基金。 ETF挂钩基金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基金中的基金。

第四条 基金中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中的基金持有的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的基金。

ETF联接基金持有的标的ETF市值不得低于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二)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单一基金不得超过所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 所投资基金的净资产规模以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三)基金中的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性或衍生性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专项基金中的基金份额除外。

(四)除ETF支线基金外,基金中的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所投资基金的运营期限不少于一年,且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以上。

(五)基金管理人应做好基金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对使用母基金资产投资封闭式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及其他限制流通基金的,应当合理设定投资比例,制定专门的风险政策。 管理系统。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组合资产投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组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专项资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非基金管理人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规模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其管理的基金中属于基金财产的部分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中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内的基金资产认购自营管理的基金(不含ETF)的,应当通过直销渠道进行,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法规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并记入基金财产)。 (不包括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六条 基金中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 会议,并在优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中利益的前提下行使相关表决权。 基金管理人对表决意见必须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表决意见。

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ETF持有人大会投票。

第七条 母基金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晰、鲜明。 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投资特点。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所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并应当在定期报告、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的下列相关信息并披露相关风险:

(一)投资政策、持仓、盈亏、净值披露时间等;

(二)交易和持有基金发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应在招募说明书中列出计算方法和示例。

(三)改变经营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影响基金中基金持有基金的重大事件。

(四)母基金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基金。

第八条 基金中的基金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法分级基金网,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的变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披露母基金投资的基金净值后的次日及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份额净值。

第九条 除ETF挂钩基金外,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时,应当设立独立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制定业务规则并明确相关安排,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其他行为。行为。

除ETF支线基金外,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有关各方认真制定基金产品方案,明确申购、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估值计算、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运行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工作。技术问题。 做好有效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确保基**稳安全运行的准备。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资产托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输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机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核查,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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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号

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的基金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1 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母基金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创新发展,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控风险。

第三条 基金中的基金是指将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者登记的公募基金份额的基金。

交易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支线基金(以下简称ETF支线基金)是指将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追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密切跟踪ETF的表现标的指数,追寻跟踪偏差。 以及尽量减少跟踪误差并采用开放式操作方法的基金。 ETF挂钩基金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基金中的基金。

第四条 基金中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中的基金持有的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的基金。

ETF联接基金持有的标的ETF市值不得低于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二)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单一基金不得超过所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 所投资基金的净资产规模以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三)基金中的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性或衍生性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专项基金中的基金份额除外。

(四)除ETF支线基金外,基金中的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所投资基金的运营期限不少于一年,且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以上。

(五)基金管理人应做好基金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对使用母基金资产投资封闭式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及其他限制流通基金的,应当合理设定投资比例,制定专门的风险政策。 管理系统。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组合资产投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组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专项资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非基金管理人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规模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其管理的基金中属于基金财产的部分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中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内的基金资产认购自营管理的基金(不含ETF)的,应当通过直销渠道进行,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法规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并记入基金财产)。 (不包括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六条 基金中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 会议,并在优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中利益的前提下行使相关表决权。 基金管理人对表决意见必须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表决意见。

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ETF持有人大会投票。

第七条 母基金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晰、鲜明。 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投资特点。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所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并应当在定期报告、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的下列相关信息并披露相关风险:

(一)投资政策、持仓、盈亏、净值披露时间等;

(二)交易和持有基金发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应在招募说明书中列出计算方法和示例。

(三)改变经营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影响基金中基金持有基金的重大事件。

(四)母基金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基金。

第八条 基金中的基金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法分级基金网,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的变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披露母基金投资的基金净值后的次日及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份额净值。

第九条 除ETF挂钩基金外,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时,应当设立独立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制定业务规则并明确相关安排,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其他行为。行为。

除ETF支线基金外,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有关各方认真制定基金产品方案,明确申购、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估值计算、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运行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工作。技术问题。 做好有效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确保基**稳安全运行的准备。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资产托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输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机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核查,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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