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洱市:公积金政策等16项措施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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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全景。
据微信公众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发布”11月9日消息,云南省普洱市发布《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社会稳定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普洱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涉及公积金政策等16项。 措施。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
普洱市将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文件提出,对第二套住房实行与首套房相同的最高贷款限额,支持储户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取消提取贷款期限,实行即时贷款商业; 城市老旧社区养老存款 家庭可以提取父母及配偶的公积金,用于自家房屋的装修,如加装电梯等;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和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10%和20%; 积极开展灵活就业的青年和新公民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单位在职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支持; 进一步扩大异地贷款受理范围,允许全国公积金缴存人在普洱市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工作地点限制,贷款政策与普洱本地工资员工一致。
文件还提出深化信贷支持政策。 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认房不贷”政策; 充分利用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政策,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积极推动落实保障性住房新项目配套融资。 用好省区房地产企业白名单,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并购困难房地产企业优质项目。 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实行“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发放。 继续推进新增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引导银行机构有序降低存量住房贷款利率。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引导,用足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在房地产交易中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房地产交易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依法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
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实行“凭证移交”和“抵押过户”。 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开展规划论证、工程质量、消防等集中联合验收,推进商品房“有证交房”与《房产证》同时交付给购房者; 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上签约登记服务流程,实行现房“转让加抵押”组合登记服务。
强化购房政策和服务保障。 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购买商品房人员实际入住并网上登记入住后的政策措施。 落户后,在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方面将享受同城待遇。
鼓励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鼓励房地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政府引进人才、两三孩家庭等特定社会群体推出购房优惠政策; 鼓励房地产企业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开展住房团购优惠、以旧换新等促销活动。
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量
普洱市提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各县(区)制定房地产项目建设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市场需求、本地区待售总面积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以及商品房的库存周期。 年度计划确定后,应当在年初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闲置土地清查并依法处置,整合分散土地,积极盘活低效土地资源,支持条件成熟的分散地块出让,支持民营企业竞拍、投资、投资等。和建设。
文件要求适当优化调整土地利用。 在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依法依程序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调整商住比例优化。 详细规划调整完成后,土地可以依法流转。 对于出让土地,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明确调整商住比例的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 按照弥补民生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促进工作和住房之间的平衡。
加强建设用地报批后监管。 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 因受让方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延迟开发的,出让方将征收闲置土地使用费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逾期未形成的其他特殊情况,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优化项目规划和房地产产品结构
普洱市将允许优化调整规划方案。 允许在符合规划相关控制要求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
分期建设项目允许分批验收备案。 建设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满足分批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规划批数。可适当增加,可进行工程批量验收并备案并移交房屋。 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高档酒店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最终批次规划核准。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优化基础设施建设时机,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 按照“先配套、后供应、再开发”的原则,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后,及时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市道路、供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开发项目周边的供电、供气、排水等要提前落实。 建造。 按照规划加快完善出让土地,完善项目周边交通、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做到设计、建设同步、同步推进。并与房地产项目一起交付。
普洱市还提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规范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严格执行三方监管协议,确保资金归集和使用。按照规定,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和交付。 预售监管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依法依规解除前,贷款银行不得擅自扣除预售资金。
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 加大整顿执法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继续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物业服务等领域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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