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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2024-01-28 02:59:4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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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202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保监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部门各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询证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现制定《操作指引》现制定并发布《银行确认函及答复函》。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保监会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银行信函及回函操作指引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20 年 8 月 10 日

原文链接:

附录

银行信函及回信操作指引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询证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询证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银行询证回函工作的具体事项,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审计质量。银行保函及回复工作。

1. 银行保函及回函办理说明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受理信件往来的部门或网点及其联系方式,如受理信件的办公地址、信件所需的信息、接受邮寄信件等。 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接受数字信函的具体方式等。邮寄银行确认函、跟进函,以及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银行确认函和回函均应予以考虑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确认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要求公开公布接受确认要求的,不得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按照要求实施的跟踪函或邮寄的银行确认函。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另外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复服务收费采用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不同回复服务内容、等级的收费标准以及处理办法(如有)企业不缴纳或者拖欠费用的情况。 确认函不符合公开发布的银行确认函受理要求或被审核单位指定账户不足以扣除退款函服务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并采取措施,企业应积极配合。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验证的签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时保留的签名或者企业与银行在办理信函业务时约定的签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银行保函回信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回信印章管理,明确回信印章。 如果注册会计师收到回信后对银行回信印章有疑问,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确认回函的有效性。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回信审核和控制,提供真实、准确的回信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复处理过程中,应实现回复处理人员与业务主管人员不相容的职责分离,银行内部回复操作记录应反映处理过程和主管审核签名(含数字签名)和其他内部控制程序。

如果是人工回复账户银,回复人应注意检查银行确认函的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复函的保留工作。 填写回信时,回信人应根据业务真实情况填写,并由回信人和审核人签名并加盖有效印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自动化方式回函时,应在获得被审计单位适当授权后,与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合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整的回函控制体系。 。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回复操作记录。 人工回复的,回复处理人应当保存相关回复的副本、回复操作记录或者图像文件。 相关数据的保存期限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局令第10号——企业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和《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往来文件、资料的规定》。执行《档案保存期限规定》。 采用数字化答复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的规定执行。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通过内部审计或内控评价对答复问题和投诉进行追溯整改。

(七)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鉴证答复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本操作指引的要求,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执行鉴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在实施银行询证函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出具银行询证函并直接获得被询问方的书面答复,并始终保持对银行询证函的整个过程的控制,包括确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确认或填写信息,选择合适的询问人,设计询问函,发出询问函并跟进。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确认函(包括回复函)所列信息严格保密,并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目的。

2. 银行保函格式概述

本指引附录1-3提供了适合不同情况的银行保函标准格式。 其中,附录1和附录2分别提供了适合注册会计师履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两种确认函格式(即格式1和格式2),供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务中选择使用; 附件3提供了适合验资业务的银行确认函格式。

(1) 银行保函一般说明(格式1)和(格式2)

1、银行确认函(格式一)和(格式二)主要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报表审计。 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以参考该格式,必要时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对格式进行适当调整,例如银行确认函中的部分(格式一) (表二)信息(如注册会计师鉴证工作的目的、鉴证工作遵循的标准、答复及联系方式等)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银行确认函(格式一)和(格式二)均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确认函》中肯定确认的定义,既适用于纸质银行确认函,又适用于数字化银行确认函。确认和答复工作。 其中,格式1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填写。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根据本机构掌握的信息对注册会计师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是否一致或不一致作出答复。 若不一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提供详细信息; 格式2中,注册会计师填写银行账号等需要验证的相关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具体信息并回复。

三、注册会计师、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银行确认函(格式一)或(格式二)进行确认答复工作时,应保证银行确认函格式规范、有效、内容完整。 若采用纸质询价信确认,询价信息和回复信息可手动填写或打印。

4、注册会计师同时确认同一企业的多个账户,且各账户预留银行签名不同时,若其中一个账户为借方账户,即用于扣除费用的账户涉及确认查询函回复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企业在借方账户上加盖印章,并预留银行签名以供借方使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验证该保留的银行签名来办理回复业务。

5、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回信业务时,如公司所有账户已被注销,可在注销账户前验证银行签名并办理回信业务。 企业注销账户后,原预留的银行签名已被取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验证企业此前留存的签名信息; 企业注销账户后预留的银行签名发生变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核实内部管理人员要求及时与注册会计师联系,并要求注册会计师补充提供企业注销账户的相关说明材料。关闭了处理回复业务的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原保留签字印章核实存在困难的,应及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

(二)银行确认函申请说明(格式一)

1、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审计的需要,确定银行确认函所列第1-14项及附件中需要确认的项目。 对于注册会计师确定不需要确认的项目或特定字段,应在该项目或特定字段的表格中用斜杠划掉。 对于注册会计师划掉的项目或字段,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需核实相关信息,也无需反馈。

2、第1至14项及附录中,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显示,不存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此类交易或结余,但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获取有关银行信息的经金融机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应在各相应栏目中填写“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无”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反馈。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交易或余额,且相关项目列为“无”的,应当明确应对不符点,并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不符点项目涉及的内容、金额等在回信的“结论”部分。 予以解释。

3、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要求,填写银行确认函所列第1-14项及附录的相应信息,不得留空;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内容空白的确认函时,应当通知注册会计师修改并重新发送; “备注”栏,如无根据本指引不需要列出的信息,则不存在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单位。 如果您认为需要备注的信息,请填写“无”。

4、银行确认函所列第1-14项及所附信息应以银行确认函的收件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准,即确认函格式中定义的“贵行”的总代表。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者说明。 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不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经银行核实,存在以下不符点”栏中注明“询问函信息存在不一致之处”,并填写相关不符点栏中的信息或附加的附件进一步提供了具体的不合格信息。 银行确认函及所附信息第1-14项不得填写不符信息。 同时,出现不符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银行确认函的结论中直接填写与不符点相关的具体信息,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重新填报相应信息和信息。再寄一封信。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回复确认函的,适用下列第五条规定。

5、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使用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与银行询证函内容相关的报告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格式的其他形式的回函,或以数字确认书的形式答复时,应回应银行确认函所列第1-14项及附件中涉及的所有信息,但银行确认函中不需要确认的项目(即经注册会计师用斜杠划掉的项目除外) )。

6、如采用纸质银行保函保兑,银行保函应由被审核单位加盖缝章。 建议采用被审核单位保留的银行签名加盖的签名作为缝章。 如果使用数字验证,则没有强制要求。

7、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要求进行现场确认(跟进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现场办理并直接送交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也可以直接邮寄至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人员。办理后银行确认函。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

八、银行确认函中银行字段空白不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加一页列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名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

(三)银行查询函适用说明(格式二)

1.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不回复原始银行确认函,而是使用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与银行确认函内容相关的报告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格式确认函的其他形式,如果以保兑形式答复,除注册会计师明确不要求的项目外,银行确认信中列出的所有项目均应予以答复(具体参见格式1所述的方法) 。

2、如采用纸质银行保兑函保兑的,银行保函应由被审核单位加盖缝章。 建议采用被审核单位保留的银行签名加盖的签名作为缝章。 如果使用数字验证,则没有强制要求。

3、银行确认函空间不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加一页列明相关信息,并在附页签字盖章或电子签名。

(四)验资业务银行确认函适用说明

1、截至回复之日,出资已转出或未明确注明资金用途的,银行可仅回复资金到位情况,同时加注“用途不明确”资金金额”或“××月××日××时后”“已转出××元”等说明,但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答复。

确认函(包括回复函)所列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并仅供注册会计师验资之用。

2、如采用纸质银行保兑函保兑的,银行保函应由被审核单位加盖缝章。 建议采用被审核单位保留的银行签名加盖的签名作为缝章。 如果使用数字验证,则没有强制要求。

3、银行确认函空间不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加一页列明相关信息,并在附页签字盖章或电子签名。

4、特殊情况下验资需要(如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转入承销商账户时对承销商账户内的资金进行验资),注册会计师可以修改银行查询函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验资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证据的理由和内容予以答复。

3、银行确认函项目填写说明

本说明的主要目的是对附件1-2提供的银行确认函标准格式的填写方法和数据选择标准进行进一步说明和说明,以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答复时更好地了解注册会计师至此。 满足信函需求,提高回信质量。

(1) 银行存款

本次确认项目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确认基准日公司存放在已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包括利率、余额、是否存在使用限制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实际存款金额确认各企业银行存款余额(含零余额账户)。

1、“银行账号”应与银行对账单上显示的账号完全一致。

2、“账户类型”包括人民币账户、外币账户和其他类型账户。 人民币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注明账户性质,如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账户类型为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备注”栏账户性质或资金性质)、临时存款账户等; 外币账户或其他类型账户可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经营情况适当填写; 同一性质的账户内存在不同类型的存款产品的,应分别列出,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实际中的大额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204号)第四项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资产负债表,按照存款管理”)以及其他固定到期日的存款产品可填写为定期存款。

3、“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栏仅适用于有约定期限的账户类型。 例如,定期存款、保证金存款等约定条款的账户类型,应填写“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并在“备注”中填写“期限”或“保证金”字样。 ”; 而活期存款则无需填写“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只需在“备注”中填写“活期”二字即可。

4、“利率”是指确认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 若不适用简单年化利率,请在“备注”栏说明具体利率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利率; 若为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浮动利率存款等,应一一填写确认基准日适用的执行利率。 如果内容复杂或者确认的时间间隔较长,就会很难填写表格。 ,您可以在“利率”栏填写“见备注”,并在“备注”栏中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司之间浮动利率协议的具体内容或条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对本项时,应核对“备注”栏中的信息。

5、冻结、担保、账户使用限制情况分别填写“是否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 若相关账户仅部分金额受到限制,请注明截至确认基准日受限制的部分金额。 。 其他使用限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或案件引发的管制等外部限制,以及因公司自身行为而无法提取和使用银行存款账户中的资金。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其他原因导致银行和公司不能正常设立。 资金托管账户、资金监管账户有使用限制的,不属于本项目“其他使用限制”范围; 同时,如果法律法规对冻结事项有保密要求,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仅将冻结事实报告给注册会计师。

六、“是否为资金池(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资金池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设立的用于集中管理资金的账户结构。 客户需要现金管理产品来进行资金归集、余额调整、资金定价、账户间资金结算等。 该业务涉及的事项包括客户成员公司账户余额划转、成员公司之间透支、主动代收款、成员公司之间委托贷款、成员公司向集团总部存贷款单独计息等。 开展此项业务的客户一般为总分机构的统一法人客户和母子公司的集团客户(但也不排除其他形式的灵活协议安排)。 该业务通常按照资金聚合方和资金接收方事先设定的条件或分配指令,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归集和分配。

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金池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应以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资金池业务的业务名称、账户余额、网上银行业务的展示和报表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等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这项业务。 不同的表达方式和方法。 从业务名称上看,该业务一般称为账户资金聚合业务、资金集中业务、现金管理业务、关联账户业务等; 就账户余额而言,账户余额一般有两种:账户实际余额和自身余额。 账户实际余额是指账户在某一时点实际存在的存款余额,包括该时点已转入账户的资金数额,但不包括已转入账户的资金数额。已于当时转出账户。 账户本身的余额通常也称为应计余额(或可用余额),是根据业务协议可以分配到账户的资金余额。

如果该栏适用,即填写“是”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账户余额”栏应填写截至确认基准日公司账面的实际余额,即实际余额。 实际划转的资金(如已存入集团集体账户的金额)不应计入内部。

(二)与资金池相关的其他进一步信息,如已归集金额、归集金额等,如有需要,请填写附件并经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

(三)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账户、集合账户; 不同账号的账户应分别填写附件。

7、格式2对应项请参见上述说明。

(2) 银行借款

1、银行借款是指本公司尚未结算的、经已确认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所有贷款和垫款,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贷款和垫款、贸易融资等。 贷款及垫款、垫款等。本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参见后项(五)。

2、若借款人在确认基准日出现逾期本金或利息,请在“备注”栏说明,包括逾期还款涉及的起止日期(如适用)、金额等。

3、“利率”是指确认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或合同具体约定的利率计算条款。 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填写,包括固定贷款利率和浮动贷款利率,如不适用简单年化利率,可以在“备注”中注明。

4、“借款日期”:根据每笔贷款的欠条号/贷款账号一一填写。 借款日期可以按照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起息日或各借款借条号/借款账号对应的日期填写。

5、“有效期”:对于预办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填空,并在“备注”中说明。

6、格式2对应项请参见上述说明。

(三)年月日至年月日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

1、本项目需要确认的注销账户为银行存款账户。

2、格式2对应项请参见上述说明。

(4)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情况

1.此项目仅是指一般委托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下的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下的委托贷款。

2.如果资本借款人在确认基本日期中有过期的本金或利息,则应在“备注”列中解释。

3.“利率”是指适用于确认日期的年度利率。 如果简单的年度利率不适用,则应在“备注”列中解释特定的利率或条款。

4.请参阅上述指令的格式2中相应项目。

(5)与公司一起委托借款

1.此项目仅是指一般委托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下的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下的委托贷款。

2.如果公司在确认的基本日期中有过期的本金或权益,请在“备注”列中对其进行解释。

3.“利率”是指适用于确认日期的年度利率。 如果简单的年度利率不适用,则应在“备注”列中解释特定的利率或条款。

4.请参阅上述指令的格式2中相应项目。

(6)保证

1.公司为您的银行作为担保人受益人提供其他单位的担保。

(1)“担保余额”和“担保到期日期”应根据最大担保或一般担保分别填写。 应在“保证方法”列中指定特定的保证类型。 如果通过抵押或保证提供保证以外的存款以外的其他保证,则应在“备注”列中陈述抵押或保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限于类型,数量,所有权和评估的价值誓言; 如果担保方在确认的基本日期逾期,请在“备注”列中对其进行解释。 为了一般担保,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余额应为主要债权人权利的余额,而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到期日应为主要债权人权利的成熟日期; 对于最大担保金额,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余额应为所有债权人的权利的余额,并且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到期日应为担保的成熟日期的主要索赔日期。

(2)有关格式2的相应项目,请参阅上述说明。

2.您的银行向我们公司提供的担保(例如担保证书,备用信用证业务等)。

(1)根据相关的法律定义,该项目确认的担保类型包括担保信,备用信用证等; 其中,“担保到期日”的信息应基于保证书,备用信用证等。银行金融机构在有效期内确认填补的。

(2)有关格式2的相应项目,请参阅上述说明。

(7)公司是抽屉,银行接受法案已被您的银行接受,但尚未支付。

1.“抵押品(承诺)”是指除边缘矿床以外的抵押品(承诺)。

2.对于截止日期和其他类似情况的情况,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与公司的合同及时确认,提供反馈并与认证的公职会计师进行沟通。

3.请参阅上面的说明,以获取格式2中的相应项目。

(8)我们公司已对您的银行打折但尚未成熟的商业账单

1.“受体的名称”是指商业接受法案的收款人或接受银行接受账单的收款人的银行。

2.请参阅上述指令的格式2中相应项目。

(9)我们公司是持有人并由您的银行收集的商业账单

1.该项目是指公司从确认基本日期为持有人的未收集的商业账单,并已由银行金融机构确认。 “受体的名称”是指商业接受法案的收款人。 或银行接受银行接受法案。

2.请参阅上述指令的格式2中相应项目。

(10)我们的公司是您的银行颁发的申请人和未实现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1.“未使用的金额”是指尚未要求的信用证的剩余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到达的金额以及已接受但尚未得到的金额) 。 受益人可以从银行金融机构索赔。

2.“到期日”可以根据信用证业务的有效期填写。

3.请参阅上面的说明,以获取格式2中的相应项目。

(11)我们公司与您的银行之间的未实现的外汇交易合同

1.该项目主要包括现场外汇和销售,远期外汇和销售,交换外汇和销售,现场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互换外汇交易等等。

2.根据合同编号和汇率(包括掉期交易的未满足部分),填写公司与认证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所有未实现的外汇和外汇购买和销售合同。 在合同号交易中,按线填写合同汇率,也就是说,仅填写一条线的合同汇率。 如果外汇销售合同仅涉及RMB和外币或外币和外币的交换,则只需列出一条线即可。 如果它涉及外币和元之间的两个合同汇率,请填写两行。

3.请参阅上面的说明,以获取格式2中的相应项目。

(12)公司存放在您银行拘留中的证券或其他财产权文件

1.该项目主要侧重于公司的行为,作为本金(不包括担任经理的案件),与认证的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监护权合同,并委托银行根据委托合同。

2.该项目主要包括公司对某些证券资产的资产监护权,其他财产权文件等。它不包括保险存款盒租赁业务,抵押贷款(承诺)文件或存放在银行中的证书或银行金融机构的监护权,而是已在中央存放处注册和清算机构已注册的股票,债券等,可以从中询问。

3.证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未在中央清算机构,全球存款收据等未注册的未列出股票,股票或债券等。其他财产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证书,存款证书,福利证书,房地产(房屋和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书等。

4.请参阅上述指令的格式2中相应项目。

(13)您公司购买的您的银行发行的未到期银行金融产品

1.“产品净值”应填充公司在确认日期的基本日期持有的财务管理产品总额。 对于非网络价值金融产品,应根据确认基本日期所持有的份额来填写公司购买的财务管理产品的余额。

2.对于封闭式产品,可以根据实际价值日期填写“购买日期”信息。 对于开放式产品,应在“购买日期”和“到期日期”中注明“不适用”。

3.请参阅上面的说明,以获取格式2中的相应项目。

(14)其他

1.可以填写此项目:(1)上述项目1至13的补充和解释; (2)其他事项1至13以外的其他事项认为,经过认证的公共会计师认为具有重要意义,应得到确认,例如欠银行财务的债务其他负债或该机构的或有责任的债务比外汇销售,贵金属交易等。

2.请参阅上面的描述,以获取格式2中的相应项目,银行金融机构将填写上述1至13项的补充和解释,以及其他事项1至13的其他事项。意义重大,应通知认证的公众会计师。

(15)附录

1.所附表显示了认证的公共会计师可以根据项目的特定情况选择进一步确认的内容,而不是必须确认的事项。 例如,如果经审计的小组在合并范围内实施集中基金管理父母和子公司之间的资金,那么您可能会选择不进一步确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时间表的内容; 相反,如果CPA认为有必要,则可以选择进一步确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时间表的内容。 如果认证的公职人员填写附件并提供确认书,则银行金融机构应回复该信。

2.附录中的“从确认基本日期开始或出口的资金的余额”是确认日期以来的应收余额和应付的相应帐户的应收款项,而不是确认期内产生的金额。

3.这些准则的附录4在实施确认并回复资本池业务的信件时,为资本池业务提供了确认案例,由认证的公共会计师和银行金融机构参考。

4.请参阅上述指令的格式2中相应项目。

附件:1。银行确认信(格式1)

2.银行确认信(格式2)

3.银行确认书的资本验证函

4.资本池业务确认案例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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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函及回信操作指引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询证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询证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银行询证回函工作的具体事项,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审计质量。银行保函及回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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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回信审核和控制,提供真实、准确的回信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复处理过程中,应实现回复处理人员与业务主管人员不相容的职责分离,银行内部回复操作记录应反映处理过程和主管审核签名(含数字签名)和其他内部控制程序。

如果是人工回复账户银,回复人应注意检查银行确认函的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复函的保留工作。 填写回信时,回信人应根据业务真实情况填写,并由回信人和审核人签名并加盖有效印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自动化方式回函时,应在获得被审计单位适当授权后,与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合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整的回函控制体系。 。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回复操作记录。 人工回复的,回复处理人应当保存相关回复的副本、回复操作记录或者图像文件。 相关数据的保存期限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局令第10号——企业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和《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往来文件、资料的规定》。执行《档案保存期限规定》。 采用数字化答复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的规定执行。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通过内部审计或内控评价对答复问题和投诉进行追溯整改。

(七)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鉴证答复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本操作指引的要求,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执行鉴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在实施银行询证函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出具银行询证函并直接获得被询问方的书面答复,并始终保持对银行询证函的整个过程的控制,包括确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确认或填写信息,选择合适的询问人,设计询问函,发出询问函并跟进。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确认函(包括回复函)所列信息严格保密,并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目的。

2. 银行保函格式概述

本指引附录1-3提供了适合不同情况的银行保函标准格式。 其中,附录1和附录2分别提供了适合注册会计师履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两种确认函格式(即格式1和格式2),供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务中选择使用; 附件3提供了适合验资业务的银行确认函格式。

(1) 银行保函一般说明(格式1)和(格式2)

1、银行确认函(格式一)和(格式二)主要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报表审计。 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以参考该格式,必要时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对格式进行适当调整,例如银行确认函中的部分(格式一) (表二)信息(如注册会计师鉴证工作的目的、鉴证工作遵循的标准、答复及联系方式等)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银行确认函(格式一)和(格式二)均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确认函》中肯定确认的定义,既适用于纸质银行确认函,又适用于数字化银行确认函。确认和答复工作。 其中,格式1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填写。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根据本机构掌握的信息对注册会计师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是否一致或不一致作出答复。 若不一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提供详细信息; 格式2中,注册会计师填写银行账号等需要验证的相关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具体信息并回复。

三、注册会计师、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银行确认函(格式一)或(格式二)进行确认答复工作时,应保证银行确认函格式规范、有效、内容完整。 若采用纸质询价信确认,询价信息和回复信息可手动填写或打印。

4、注册会计师同时确认同一企业的多个账户,且各账户预留银行签名不同时,若其中一个账户为借方账户,即用于扣除费用的账户涉及确认查询函回复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企业在借方账户上加盖印章,并预留银行签名以供借方使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验证该保留的银行签名来办理回复业务。

5、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回信业务时,如公司所有账户已被注销,可在注销账户前验证银行签名并办理回信业务。 企业注销账户后,原预留的银行签名已被取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验证企业此前留存的签名信息; 企业注销账户后预留的银行签名发生变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核实内部管理人员要求及时与注册会计师联系,并要求注册会计师补充提供企业注销账户的相关说明材料。关闭了处理回复业务的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原保留签字印章核实存在困难的,应及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

(二)银行确认函申请说明(格式一)

1、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审计的需要,确定银行确认函所列第1-14项及附件中需要确认的项目。 对于注册会计师确定不需要确认的项目或特定字段,应在该项目或特定字段的表格中用斜杠划掉。 对于注册会计师划掉的项目或字段,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需核实相关信息,也无需反馈。

2、第1至14项及附录中,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显示,不存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此类交易或结余,但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获取有关银行信息的经金融机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应在各相应栏目中填写“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无”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反馈。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交易或余额,且相关项目列为“无”的,应当明确应对不符点,并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不符点项目涉及的内容、金额等在回信的“结论”部分。 予以解释。

3、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要求,填写银行确认函所列第1-14项及附录的相应信息,不得留空;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内容空白的确认函时,应当通知注册会计师修改并重新发送; “备注”栏,如无根据本指引不需要列出的信息,则不存在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单位。 如果您认为需要备注的信息,请填写“无”。

4、银行确认函所列第1-14项及所附信息应以银行确认函的收件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准,即确认函格式中定义的“贵行”的总代表。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者说明。 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不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经银行核实,存在以下不符点”栏中注明“询问函信息存在不一致之处”,并填写相关不符点栏中的信息或附加的附件进一步提供了具体的不合格信息。 银行确认函及所附信息第1-14项不得填写不符信息。 同时,出现不符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银行确认函的结论中直接填写与不符点相关的具体信息,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重新填报相应信息和信息。再寄一封信。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回复确认函的,适用下列第五条规定。

5、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使用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与银行询证函内容相关的报告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格式的其他形式的回函,或以数字确认书的形式答复时,应回应银行确认函所列第1-14项及附件中涉及的所有信息,但银行确认函中不需要确认的项目(即经注册会计师用斜杠划掉的项目除外) )。

6、如采用纸质银行保函保兑,银行保函应由被审核单位加盖缝章。 建议采用被审核单位保留的银行签名加盖的签名作为缝章。 如果使用数字验证,则没有强制要求。

7、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要求进行现场确认(跟进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现场办理并直接送交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也可以直接邮寄至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人员。办理后银行确认函。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

八、银行确认函中银行字段空白不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加一页列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名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

(三)银行查询函适用说明(格式二)

1.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不回复原始银行确认函,而是使用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与银行确认函内容相关的报告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格式确认函的其他形式,如果以保兑形式答复,除注册会计师明确不要求的项目外,银行确认信中列出的所有项目均应予以答复(具体参见格式1所述的方法) 。

2、如采用纸质银行保兑函保兑的,银行保函应由被审核单位加盖缝章。 建议采用被审核单位保留的银行签名加盖的签名作为缝章。 如果使用数字验证,则没有强制要求。

3、银行确认函空间不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加一页列明相关信息,并在附页签字盖章或电子签名。

(四)验资业务银行确认函适用说明

1、截至回复之日,出资已转出或未明确注明资金用途的,银行可仅回复资金到位情况,同时加注“用途不明确”资金金额”或“××月××日××时后”“已转出××元”等说明,但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答复。

确认函(包括回复函)所列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并仅供注册会计师验资之用。

2、如采用纸质银行保兑函保兑的,银行保函应由被审核单位加盖缝章。 建议采用被审核单位保留的银行签名加盖的签名作为缝章。 如果使用数字验证,则没有强制要求。

3、银行确认函空间不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加一页列明相关信息,并在附页签字盖章或电子签名。

4、特殊情况下验资需要(如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转入承销商账户时对承销商账户内的资金进行验资),注册会计师可以修改银行查询函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验资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证据的理由和内容予以答复。

3、银行确认函项目填写说明

本说明的主要目的是对附件1-2提供的银行确认函标准格式的填写方法和数据选择标准进行进一步说明和说明,以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答复时更好地了解注册会计师至此。 满足信函需求,提高回信质量。

(1) 银行存款

本次确认项目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确认基准日公司存放在已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包括利率、余额、是否存在使用限制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实际存款金额确认各企业银行存款余额(含零余额账户)。

1、“银行账号”应与银行对账单上显示的账号完全一致。

2、“账户类型”包括人民币账户、外币账户和其他类型账户。 人民币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注明账户性质,如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账户类型为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备注”栏账户性质或资金性质)、临时存款账户等; 外币账户或其他类型账户可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经营情况适当填写; 同一性质的账户内存在不同类型的存款产品的,应分别列出,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实际中的大额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204号)第四项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资产负债表,按照存款管理”)以及其他固定到期日的存款产品可填写为定期存款。

3、“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栏仅适用于有约定期限的账户类型。 例如,定期存款、保证金存款等约定条款的账户类型,应填写“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并在“备注”中填写“期限”或“保证金”字样。 ”; 而活期存款则无需填写“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只需在“备注”中填写“活期”二字即可。

4、“利率”是指确认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 若不适用简单年化利率,请在“备注”栏说明具体利率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利率; 若为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浮动利率存款等,应一一填写确认基准日适用的执行利率。 如果内容复杂或者确认的时间间隔较长,就会很难填写表格。 ,您可以在“利率”栏填写“见备注”,并在“备注”栏中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司之间浮动利率协议的具体内容或条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对本项时,应核对“备注”栏中的信息。

5、冻结、担保、账户使用限制情况分别填写“是否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 若相关账户仅部分金额受到限制,请注明截至确认基准日受限制的部分金额。 。 其他使用限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或案件引发的管制等外部限制,以及因公司自身行为而无法提取和使用银行存款账户中的资金。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其他原因导致银行和公司不能正常设立。 资金托管账户、资金监管账户有使用限制的,不属于本项目“其他使用限制”范围; 同时,如果法律法规对冻结事项有保密要求,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仅将冻结事实报告给注册会计师。

六、“是否为资金池(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资金池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设立的用于集中管理资金的账户结构。 客户需要现金管理产品来进行资金归集、余额调整、资金定价、账户间资金结算等。 该业务涉及的事项包括客户成员公司账户余额划转、成员公司之间透支、主动代收款、成员公司之间委托贷款、成员公司向集团总部存贷款单独计息等。 开展此项业务的客户一般为总分机构的统一法人客户和母子公司的集团客户(但也不排除其他形式的灵活协议安排)。 该业务通常按照资金聚合方和资金接收方事先设定的条件或分配指令,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归集和分配。

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金池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应以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资金池业务的业务名称、账户余额、网上银行业务的展示和报表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等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这项业务。 不同的表达方式和方法。 从业务名称上看,该业务一般称为账户资金聚合业务、资金集中业务、现金管理业务、关联账户业务等; 就账户余额而言,账户余额一般有两种:账户实际余额和自身余额。 账户实际余额是指账户在某一时点实际存在的存款余额,包括该时点已转入账户的资金数额,但不包括已转入账户的资金数额。已于当时转出账户。 账户本身的余额通常也称为应计余额(或可用余额),是根据业务协议可以分配到账户的资金余额。

如果该栏适用,即填写“是”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账户余额”栏应填写截至确认基准日公司账面的实际余额,即实际余额。 实际划转的资金(如已存入集团集体账户的金额)不应计入内部。

(二)与资金池相关的其他进一步信息,如已归集金额、归集金额等,如有需要,请填写附件并经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

(三)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账户、集合账户; 不同账号的账户应分别填写附件。

7、格式2对应项请参见上述说明。

(2) 银行借款

1、银行借款是指本公司尚未结算的、经已确认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所有贷款和垫款,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贷款和垫款、贸易融资等。 贷款及垫款、垫款等。本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参见后项(五)。

2、若借款人在确认基准日出现逾期本金或利息,请在“备注”栏说明,包括逾期还款涉及的起止日期(如适用)、金额等。

3、“利率”是指确认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或合同具体约定的利率计算条款。 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填写,包括固定贷款利率和浮动贷款利率,如不适用简单年化利率,可以在“备注”中注明。

4、“借款日期”:根据每笔贷款的欠条号/贷款账号一一填写。 借款日期可以按照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起息日或各借款借条号/借款账号对应的日期填写。

5、“有效期”:对于预办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填空,并在“备注”中说明。

6、格式2对应项请参见上述说明。

(三)年月日至年月日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

1、本项目需要确认的注销账户为银行存款账户。

2、格式2对应项请参见上述说明。

(4)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情况

1.此项目仅是指一般委托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下的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下的委托贷款。

2.如果资本借款人在确认基本日期中有过期的本金或利息,则应在“备注”列中解释。

3.“利率”是指适用于确认日期的年度利率。 如果简单的年度利率不适用,则应在“备注”列中解释特定的利率或条款。

4.请参阅上述指令的格式2中相应项目。

(5)与公司一起委托借款

1.此项目仅是指一般委托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下的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下的委托贷款。

2.如果公司在确认的基本日期中有过期的本金或权益,请在“备注”列中对其进行解释。

3.“利率”是指适用于确认日期的年度利率。 如果简单的年度利率不适用,则应在“备注”列中解释特定的利率或条款。

4.请参阅上述指令的格式2中相应项目。

(6)保证

1.公司为您的银行作为担保人受益人提供其他单位的担保。

(1)“担保余额”和“担保到期日期”应根据最大担保或一般担保分别填写。 应在“保证方法”列中指定特定的保证类型。 如果通过抵押或保证提供保证以外的存款以外的其他保证,则应在“备注”列中陈述抵押或保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限于类型,数量,所有权和评估的价值誓言; 如果担保方在确认的基本日期逾期,请在“备注”列中对其进行解释。 为了一般担保,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余额应为主要债权人权利的余额,而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到期日应为主要债权人权利的成熟日期; 对于最大担保金额,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余额应为所有债权人的权利的余额,并且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到期日应为担保的成熟日期的主要索赔日期。

(2)有关格式2的相应项目,请参阅上述说明。

2.您的银行向我们公司提供的担保(例如担保证书,备用信用证业务等)。

(1)根据相关的法律定义,该项目确认的担保类型包括担保信,备用信用证等; 其中,“担保到期日”的信息应基于保证书,备用信用证等。银行金融机构在有效期内确认填补的。

(2)有关格式2的相应项目,请参阅上述说明。

(7)公司是抽屉,银行接受法案已被您的银行接受,但尚未支付。

1.“抵押品(承诺)”是指除边缘矿床以外的抵押品(承诺)。

2.对于截止日期和其他类似情况的情况,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与公司的合同及时确认,提供反馈并与认证的公职会计师进行沟通。

3.请参阅上面的说明,以获取格式2中的相应项目。

(8)我们公司已对您的银行打折但尚未成熟的商业账单

1.“受体的名称”是指商业接受法案的收款人或接受银行接受账单的收款人的银行。

2.请参阅上述指令的格式2中相应项目。

(9)我们公司是持有人并由您的银行收集的商业账单

1.该项目是指公司从确认基本日期为持有人的未收集的商业账单,并已由银行金融机构确认。 “受体的名称”是指商业接受法案的收款人。 或银行接受银行接受法案。

2.请参阅上述指令的格式2中相应项目。

(10)我们的公司是您的银行颁发的申请人和未实现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1.“未使用的金额”是指尚未要求的信用证的剩余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到达的金额以及已接受但尚未得到的金额) 。 受益人可以从银行金融机构索赔。

2.“到期日”可以根据信用证业务的有效期填写。

3.请参阅上面的说明,以获取格式2中的相应项目。

(11)我们公司与您的银行之间的未实现的外汇交易合同

1.该项目主要包括现场外汇和销售,远期外汇和销售,交换外汇和销售,现场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互换外汇交易等等。

2.根据合同编号和汇率(包括掉期交易的未满足部分),填写公司与认证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所有未实现的外汇和外汇购买和销售合同。 在合同号交易中,按线填写合同汇率,也就是说,仅填写一条线的合同汇率。 如果外汇销售合同仅涉及RMB和外币或外币和外币的交换,则只需列出一条线即可。 如果它涉及外币和元之间的两个合同汇率,请填写两行。

3.请参阅上面的说明,以获取格式2中的相应项目。

(12)公司存放在您银行拘留中的证券或其他财产权文件

1.该项目主要侧重于公司的行为,作为本金(不包括担任经理的案件),与认证的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监护权合同,并委托银行根据委托合同。

2.该项目主要包括公司对某些证券资产的资产监护权,其他财产权文件等。它不包括保险存款盒租赁业务,抵押贷款(承诺)文件或存放在银行中的证书或银行金融机构的监护权,而是已在中央存放处注册和清算机构已注册的股票,债券等,可以从中询问。

3.证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未在中央清算机构,全球存款收据等未注册的未列出股票,股票或债券等。其他财产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证书,存款证书,福利证书,房地产(房屋和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书等。

4.请参阅上述指令的格式2中相应项目。

(13)您公司购买的您的银行发行的未到期银行金融产品

1.“产品净值”应填充公司在确认日期的基本日期持有的财务管理产品总额。 对于非网络价值金融产品,应根据确认基本日期所持有的份额来填写公司购买的财务管理产品的余额。

2.对于封闭式产品,可以根据实际价值日期填写“购买日期”信息。 对于开放式产品,应在“购买日期”和“到期日期”中注明“不适用”。

3.请参阅上面的说明,以获取格式2中的相应项目。

(14)其他

1.可以填写此项目:(1)上述项目1至13的补充和解释; (2)其他事项1至13以外的其他事项认为,经过认证的公共会计师认为具有重要意义,应得到确认,例如欠银行财务的债务其他负债或该机构的或有责任的债务比外汇销售,贵金属交易等。

2.请参阅上面的描述,以获取格式2中的相应项目,银行金融机构将填写上述1至13项的补充和解释,以及其他事项1至13的其他事项。意义重大,应通知认证的公众会计师。

(15)附录

1.所附表显示了认证的公共会计师可以根据项目的特定情况选择进一步确认的内容,而不是必须确认的事项。 例如,如果经审计的小组在合并范围内实施集中基金管理父母和子公司之间的资金,那么您可能会选择不进一步确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时间表的内容; 相反,如果CPA认为有必要,则可以选择进一步确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时间表的内容。 如果认证的公职人员填写附件并提供确认书,则银行金融机构应回复该信。

2.附录中的“从确认基本日期开始或出口的资金的余额”是确认日期以来的应收余额和应付的相应帐户的应收款项,而不是确认期内产生的金额。

3.这些准则的附录4在实施确认并回复资本池业务的信件时,为资本池业务提供了确认案例,由认证的公共会计师和银行金融机构参考。

4.请参阅上述指令的格式2中相应项目。

附件:1。银行确认信(格式1)

2.银行确认信(格式2)

3.银行确认书的资本验证函

4.资本池业务确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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