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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活动使用说明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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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股指期货模拟交易活动,保障交易所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模拟会员、模拟客户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模拟会员

第三条 具备技术准入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模拟交易会员、模拟交易结算会员或者模拟综合结算会员,从事模拟交易经纪业务; 具备技术准入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模拟交易会员,从事自营业务; 具备技术准入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模拟特殊结算会员,专门从事模拟结算业务。

申请或者变更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章 模拟交易席位管理

第四条 模拟会员交易席位是模拟会员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竞价交易的交易通道。

第五条 模拟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交易席位,申请时必须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第六条 模拟交易席位仅限于本次模拟交易活动。

第 4 章 模拟事务编码

第七条 交易所实行模拟交易编码备案制度。 模拟交易代码是指模拟会员按照本规则编写的用于进行模拟交易的专用代码。 模拟交易活动结束后,模拟交易代码将自动失效。

第八条 交易代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 交易码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前四位为会员编号,后八位为客户编号。 如果客户交易代码为5,则会员编号为0001,客户编号为。

第九条 一名客户在交易所只能拥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会员处开立账户。 交易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但客户号必须相同。

第十条 会员必须按照兑换系统的客户录入提示输入客户信息,不得跳栏、漏录。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通过电子文件向交易所报送客户开户、变更、注销信息。 会员应保证所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会员将客户开户信息输入交易所系统后,客户交易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使用。

若接受开户的会员为交易会员,交易所收到客户信息后,须同时向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发送开户成功确认信息和交易码进行结算。

第五章 模拟交易合约

第十三条 本模拟交易合约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沪深300指数。 指数计算公式、样本股、基期及调整相关事项以中证指数公司相关公告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合约中文简称为沪深300期货,英文代码为IF。

第十五条 每份合约的合约乘数为人民币300元/点。 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数乘以合约乘数。

第十六条 合约交易最小价格变动为0.2个指数点,交易报价指数点必须为0.2点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 合约交割月份为自交易月份起的连续两个月,以及3月、6月、9月、12月连续两个季月,共四个周期,同时挂牌交易。

第十八条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第十九条 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

第二十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满时的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

第二十二条 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二十三条 合约最后交割日与最后交易日相同。

第二十四条 手续费标准不得高于交易金额的0.5%。

第六章 模拟交易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订单是指不限制价格,按照当时市场最佳报价执行的订单。 市价订单未成交部分将自动取消。 限价指令是指以有限价格或更优价格执行的指令。 买入时,限价单必须等于或低于限价执行; 卖出时,必须以限价或高于限价的价格执行。 限价单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取消。

第二十六条 市价单只能与限价单进行撮合,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佳限价单的限价。

第二十七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涨跌停板范围内进行,超出涨跌停板范围的报价无效。

第二十八条 每笔交易申报的最小申报数量为1手,限价申报的最大申报数量为100手,市价申报的最大申报数量为50手。

第二十九条 模拟交易采用连续竞价方式,参照真实交易市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第三十条 新上市合约的基准价格由交易所提前公布。 挂牌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挂牌首日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七章 模拟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盈亏及其他相关资金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度。 交易所为清算会员进行结算,清算会员为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为客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模拟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200万元。 模拟结算会员与模拟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模拟交易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50万元。

第三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为保证合约履行而存入交易所模拟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 是合约已经占用的保证金。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所按照合约持仓价值的一定比例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根据买入和卖出头寸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在下列情况下,交易所可能会收取单边较大的交易保证金:

(一)同一客户号在同一会员处双向持仓;

(二)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交易所模拟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交易实行当日无责任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将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按照当日结算价向结算会员结算,进行一次性净划转。并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 。

交易所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对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交易会员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结算客户。

交易所根据当日交易的合约,按照合约规定的标准向结算会员计算收取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结算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 模拟交易各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真实交易各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第四十条 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Σ[(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Σ[(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数]+(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前一交易日卖出持仓-前一交易日买入持仓)×合约乘数

第四十一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转入。 利润转入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准备金中扣除。

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内交易保证金超过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的部分将从结算备付金中扣除,超过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的部分则从结算准备金中扣除。低于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的,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除。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将从结算会员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前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前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存款-取款-手续费等

交易所对模拟结算会员的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的结算备付金余额分别进行结算。

第四十三条 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备付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结算结果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将是追加保证金金额。

下一交易日结算会员结算备付金仍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账户不得开新仓。

第四十四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结算数据。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四十六条 结算会员应当每日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开展核查工作,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七条 结算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次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遇特殊情况,结算会员可以在次日开市后两小时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第四十八条 结算会员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的,视为结算会员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十九条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盘后,所有持仓合约将被结算。 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依据支付持仓双方的交割盈亏。 最后交易日结算后,交割盈亏将由交易所直接从亏损的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转入盈利的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

第五十条 模拟交易的交割结算价为真实交易的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股指期货的交割和结算价格。

第五十一条 股指期货交割费用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章 模拟交易风险控制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模拟交易风险控制实行保证金制度、熔断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额报告制度、强制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风险预警制度、 ETC。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新合约上市的保证金水平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期货交易存在涨跌停板且无单边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场);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显着增加的;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实施前一个交易日的结算时按照新交易保证金标准对该合约的全部持仓进行结算。 保证金不足的,交易所在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熔断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 熔断范围和涨跌停板范围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范围和涨跌停板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实行熔断制度。

(一)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为基准指数,设定5%和7%两个熔断区间。

(2)若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小于5%,则本合约价格波动限制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3)如果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5%或以上,该合约将进入12分钟熔断期。 熔断期间,暂停交易,不接受申报及取消订单。 熔断期结束后,开始3分钟集合竞价申报时间。 集合竞价申报完成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申报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 本合约向上或向下方向对应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制将立即生效。 。

若基准指数在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内遇到上述情况,合约将于9:30进入12分钟熔断期。

第一个交易时段结束时熔断时间不足12分钟的,不足部分应在第二个交易时段开始后补足。

若在第一个交易时段结束前12分钟至15分钟进入熔断期,熔断期将延长至第一个交易时段结束。 第二时段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申报时间。 集合竞价申报完成后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撮合,然后转为连续竞价交易。

(四)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7%以上,或者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或下跌5%以上当日本合约收盘前 15 分钟内首次出现此情况,则本合约该合约暂停交易,直至该日收盘。

(5)本合约最后交易日第二个交易时段不适用熔断制度。 若合约在第一个交易时段结束时处于熔断期或暂停交易,则在第二个交易时段开始后直接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申报时间。 集合竞价申报完成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申报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立即生效。

第五十八条 股指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幅上限是指其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

股指期货到期月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九条 单边市场是指没有上下限连续报价的单边市场,即收盘前五分钟内只有限价买(卖)单和卖(卖)单。 ) 无限价订单。 买入)订单,或一有卖出(买入)订单就成交,但未开设限价。

第六十条 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存在同向单边行情的(第一个单边行情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行情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交易日 该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 若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则合约直接交割结算; 若D2交易日非最后交易日,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提现、限期平仓、强制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强制减仓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高金额,按单边计算。

第六十二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开仓的,其在某一合约月份的持仓总额不得超过一名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六十三条 会员、客户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每个客户号某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5000手;

(二)结算后某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下一交易日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大额持仓报告制度。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发布持仓报告标准。

第六十五条 会员、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客户应当在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强制平仓制度。 强制平仓是指当会员或客户违反规定时,交易所对相关持仓进行强制平仓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会员、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对其持仓进行强制平仓:

(一)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备付金余额小于零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

(二)从事自营业务的客户、交易会员持仓超过持仓限额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平仓的;

(三)因违规、违约被交易所强制平仓处罚;

(四)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当强制平仓的;

(五)其他应强制平仓的仓位。

第六十八条 强制平仓实施原则

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强行平仓应当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个交易时段内执行。 会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的,交易所将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

因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原因发生强制平仓的,强制平仓的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强制平仓的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2) 交易所执行

1、因本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情形被强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期货品种进行强制平仓时,按照前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从大到小的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最大的合约作为强制平仓合约。 交易保证金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选择单向大方持仓按顺序强行平仓。 若资金释放不足,双边仓位将按上述顺序依次强行平仓。

当选择单向大方仓位进行强行平仓时,强平数量根据客户该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仓位的保证金差额确定。

交易所对多个结算会员进行强行平仓的,按照追加保证金金额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被强制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被强制平仓:

客户或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超仓的,超仓部分将被强制平仓; 若客户持有多个会员仓位,则按照持仓数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该会员进行强制平仓。

三、因第六十七条第(三)、(四)、(五)项原因被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会员、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

当会员同时因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原因被强行平仓时,交易所将先根据第(二)项的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然后再确定强行平仓头寸。根据第(一)项情况进行强制平仓。 位置。

第六十九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1) 通知。 交易所以《强制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相关结算会员发出强制平仓要求。 该通知除由交易所专门发送外,还将随当日结算数据一起发送,相关结算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取。

(二)执行和确认。

1、开盘后,相关结算会员须先自行平仓,直至满足平仓要求;

2、超过清算会员强行平仓时限而未完成执行的,剩余余额将由交易所直接清算;

3、强制平仓结果将随当日交易记录发送,相关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

第七十条 强制平仓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七十一条 因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强制平仓的,剩余持仓可以推迟至下一个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剩余持仓仍应进行强制平仓。根据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两项原则直至强制平仓完成。

第七十二条 因涨跌停板等市场原因导致当日所有持仓无法强制平仓的,交易所将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结算会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十三条 因涨跌幅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相关持仓的强制平仓只能延期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若无法完成清算,持仓人须继续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七十四条 会员强制平仓所产生的利润仍归直接责任人员所有; 交易所强制平仓产生的利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

第七十五条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自动将部分每日涨停板申报的未成交强平订单与该合约每日涨停板净持仓的获利客户进行匹配,并按照持仓比例进行交易。 。

第七十六条 强制减持的方法

(1)同一客户持有双向持仓的,净持仓的强平单将纳入强制减仓计算,剩余强平单及其反向持仓将自动抵消并强平。

(二)平仓申报数量的确定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D2交易日收盘后在交易系统中已以涨跌停板申报且尚未成交的所有持仓,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损失为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

如果客户不愿意按照上述方式平仓,客户可以在收市前取消订单。

(3)客户净头寸合约单位盈亏的确定

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持仓盈亏之和除以净持仓。 客户在本合约持仓的盈亏总额是指客户在本合约的所有持仓。 D0交易日(含)之前成交的,按D0交易日结算价结算。 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交易的,按实际交易价格和D2交易日结算。 总盈亏是根据价格差计算的。

(四)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对于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利润大于零的客户,其盈利方向的净持仓将被纳入强平范围。

(五)平仓分配原则

1、平仓范围根据盈利大小分为三级,逐级分配。

一是分配给持仓净利润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10%的仓位(以下简称盈利超过10%的仓位); 其次,将其分配给其净额利润的单位,其净利润小于D2交易日的结算价格的10%,但大于或等于6%的职位(以下简称以下是利润超过6%的职位) ; 最终分配给了其单位净额利润在D2交易日的立场低于结算价格的6%,但大于零(以下称为利润大于零的职位)。

2.上述级别的分布比例均取决于所声称关闭的位置数量的比率(已宣布关闭的剩余职位数量)以及可以在每个级别上关闭的有利可图头寸的数量。

如果利润超过10%的职位数量大于或等于宣布的清算职位数量,则根据声明的清算职位数量的比率,其股份数量,利润数量超过超过10%,宣布清算的实际头寸数量将分配给该职位,利润超过10%。

如果利润超过10%的职位数量小于宣布清算头寸的数量,则基于利润超过10%的职位数量的比率,与宣布的清算职位数量的数量相比利润超过10%的职位数量将分配给申请清算客户的实际清算数量; 根据上述分配方法,宣布关闭的剩余数量将依次分配给具有超过6%的利润的职位,其利润大于零的头寸; 任何剩余数量都不会分发。

(6)执行强制性位置减少

在D2交易日市场关闭后,强制降低将执行,而强迫职位降低的结果将被视为D2交易日成员的交易结果。

(7)降低强制位置的价格

降低强制职位的价格是合同D2交易日的价格限制。

根据本文的强迫职位降低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成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77条交易所应实施风险警告系统。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它可能会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所需的报告,对话提醒,书面警告以及发出风险警告公告以警告和解决风险。

第9章违规

第78条所有模拟成员和客户均应根据积极参与和诚实交易的原则参加此模拟交易活动,并且不得违反以下违规行为:

(1)仿真成员诱使客户使用模拟交易价格信息以使用真实资金赌博;

(2)操纵市场交易价格;

(3)其他违反交换法规或真诚原则的情况。

第79条如果在确认违规之前涉嫌模拟交易成员或客户违反法规,以防止违规的后果进一步扩展并确保执行处理决定,则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临时处理措施正在调查的人:

(1)暂停接受新交易代码的申请;

(2)对存款的限制;

(3)提款的限制;

(4)对开放位置的限制;

(5)降低位置限制;

(6)提高保证金标准;

(7)在一个时间限制内清算位置;

(8)强制清算位置。

第80条如果模拟成员或客户违反了交换法规,则应命令他或她进行更正,并且可以根据案件的严重性,采取对话提醒的形式,书面警告,批评通知,批评,公众谴责,对开场职位的限制,强迫清算,暂停交易或取消模拟交易。 对业务的资格,暂停或限制,模拟成员资格和其他措施的调整或取消。

第十章附则

第81条解释这些规则的权利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82条这些规则将从2016年1月1日实施,并在模拟交易结束后变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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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股指期货模拟交易活动,保障交易所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模拟会员、模拟客户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模拟会员

第三条 具备技术准入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模拟交易会员、模拟交易结算会员或者模拟综合结算会员,从事模拟交易经纪业务; 具备技术准入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模拟交易会员,从事自营业务; 具备技术准入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模拟特殊结算会员,专门从事模拟结算业务。

申请或者变更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章 模拟交易席位管理

第四条 模拟会员交易席位是模拟会员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竞价交易的交易通道。

第五条 模拟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交易席位,申请时必须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第六条 模拟交易席位仅限于本次模拟交易活动。

第 4 章 模拟事务编码

第七条 交易所实行模拟交易编码备案制度。 模拟交易代码是指模拟会员按照本规则编写的用于进行模拟交易的专用代码。 模拟交易活动结束后,模拟交易代码将自动失效。

第八条 交易代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 交易码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前四位为会员编号,后八位为客户编号。 如果客户交易代码为5,则会员编号为0001,客户编号为。

第九条 一名客户在交易所只能拥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会员处开立账户。 交易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但客户号必须相同。

第十条 会员必须按照兑换系统的客户录入提示输入客户信息,不得跳栏、漏录。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通过电子文件向交易所报送客户开户、变更、注销信息。 会员应保证所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会员将客户开户信息输入交易所系统后,客户交易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使用。

若接受开户的会员为交易会员,交易所收到客户信息后,须同时向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发送开户成功确认信息和交易码进行结算。

第五章 模拟交易合约

第十三条 本模拟交易合约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沪深300指数。 指数计算公式、样本股、基期及调整相关事项以中证指数公司相关公告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合约中文简称为沪深300期货,英文代码为IF。

第十五条 每份合约的合约乘数为人民币300元/点。 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数乘以合约乘数。

第十六条 合约交易最小价格变动为0.2个指数点,交易报价指数点必须为0.2点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 合约交割月份为自交易月份起的连续两个月,以及3月、6月、9月、12月连续两个季月,共四个周期,同时挂牌交易。

第十八条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第十九条 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

第二十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满时的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

第二十二条 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二十三条 合约最后交割日与最后交易日相同。

第二十四条 手续费标准不得高于交易金额的0.5%。

第六章 模拟交易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订单是指不限制价格,按照当时市场最佳报价执行的订单。 市价订单未成交部分将自动取消。 限价指令是指以有限价格或更优价格执行的指令。 买入时,限价单必须等于或低于限价执行; 卖出时,必须以限价或高于限价的价格执行。 限价单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取消。

第二十六条 市价单只能与限价单进行撮合,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佳限价单的限价。

第二十七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涨跌停板范围内进行,超出涨跌停板范围的报价无效。

第二十八条 每笔交易申报的最小申报数量为1手,限价申报的最大申报数量为100手,市价申报的最大申报数量为50手。

第二十九条 模拟交易采用连续竞价方式,参照真实交易市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第三十条 新上市合约的基准价格由交易所提前公布。 挂牌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挂牌首日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七章 模拟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盈亏及其他相关资金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度。 交易所为清算会员进行结算,清算会员为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为客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模拟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200万元。 模拟结算会员与模拟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模拟交易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50万元。

第三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为保证合约履行而存入交易所模拟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 是合约已经占用的保证金。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所按照合约持仓价值的一定比例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根据买入和卖出头寸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在下列情况下,交易所可能会收取单边较大的交易保证金:

(一)同一客户号在同一会员处双向持仓;

(二)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交易所模拟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交易实行当日无责任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将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按照当日结算价向结算会员结算,进行一次性净划转。并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 。

交易所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对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交易会员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结算客户。

交易所根据当日交易的合约,按照合约规定的标准向结算会员计算收取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结算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 模拟交易各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真实交易各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第四十条 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Σ[(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Σ[(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数]+(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前一交易日卖出持仓-前一交易日买入持仓)×合约乘数

第四十一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转入。 利润转入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准备金中扣除。

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内交易保证金超过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的部分将从结算备付金中扣除,超过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的部分则从结算准备金中扣除。低于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的,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除。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将从结算会员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前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前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存款-取款-手续费等

交易所对模拟结算会员的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的结算备付金余额分别进行结算。

第四十三条 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备付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结算结果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将是追加保证金金额。

下一交易日结算会员结算备付金仍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账户不得开新仓。

第四十四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结算数据。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四十六条 结算会员应当每日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开展核查工作,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七条 结算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次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遇特殊情况,结算会员可以在次日开市后两小时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第四十八条 结算会员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的,视为结算会员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十九条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盘后,所有持仓合约将被结算。 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依据支付持仓双方的交割盈亏。 最后交易日结算后,交割盈亏将由交易所直接从亏损的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转入盈利的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

第五十条 模拟交易的交割结算价为真实交易的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股指期货的交割和结算价格。

第五十一条 股指期货交割费用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章 模拟交易风险控制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模拟交易风险控制实行保证金制度、熔断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额报告制度、强制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风险预警制度、 ETC。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新合约上市的保证金水平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期货交易存在涨跌停板且无单边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场);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显着增加的;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实施前一个交易日的结算时按照新交易保证金标准对该合约的全部持仓进行结算。 保证金不足的,交易所在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熔断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 熔断范围和涨跌停板范围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范围和涨跌停板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实行熔断制度。

(一)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为基准指数,设定5%和7%两个熔断区间。

(2)若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小于5%,则本合约价格波动限制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3)如果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5%或以上,该合约将进入12分钟熔断期。 熔断期间,暂停交易,不接受申报及取消订单。 熔断期结束后,开始3分钟集合竞价申报时间。 集合竞价申报完成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申报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 本合约向上或向下方向对应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制将立即生效。 。

若基准指数在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内遇到上述情况,合约将于9:30进入12分钟熔断期。

第一个交易时段结束时熔断时间不足12分钟的,不足部分应在第二个交易时段开始后补足。

若在第一个交易时段结束前12分钟至15分钟进入熔断期,熔断期将延长至第一个交易时段结束。 第二时段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申报时间。 集合竞价申报完成后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撮合,然后转为连续竞价交易。

(四)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7%以上,或者基准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或下跌5%以上当日本合约收盘前 15 分钟内首次出现此情况,则本合约该合约暂停交易,直至该日收盘。

(5)本合约最后交易日第二个交易时段不适用熔断制度。 若合约在第一个交易时段结束时处于熔断期或暂停交易,则在第二个交易时段开始后直接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申报时间。 集合竞价申报完成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申报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立即生效。

第五十八条 股指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幅上限是指其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

股指期货到期月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九条 单边市场是指没有上下限连续报价的单边市场,即收盘前五分钟内只有限价买(卖)单和卖(卖)单。 ) 无限价订单。 买入)订单,或一有卖出(买入)订单就成交,但未开设限价。

第六十条 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存在同向单边行情的(第一个单边行情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行情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交易日 该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 若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则合约直接交割结算; 若D2交易日非最后交易日,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提现、限期平仓、强制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强制减仓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高金额,按单边计算。

第六十二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开仓的,其在某一合约月份的持仓总额不得超过一名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六十三条 会员、客户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每个客户号某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5000手;

(二)结算后某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下一交易日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大额持仓报告制度。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发布持仓报告标准。

第六十五条 会员、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客户应当在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强制平仓制度。 强制平仓是指当会员或客户违反规定时,交易所对相关持仓进行强制平仓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会员、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对其持仓进行强制平仓:

(一)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备付金余额小于零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

(二)从事自营业务的客户、交易会员持仓超过持仓限额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平仓的;

(三)因违规、违约被交易所强制平仓处罚;

(四)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当强制平仓的;

(五)其他应强制平仓的仓位。

第六十八条 强制平仓实施原则

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强行平仓应当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个交易时段内执行。 会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的,交易所将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

因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原因发生强制平仓的,强制平仓的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强制平仓的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2) 交易所执行

1、因本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情形被强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期货品种进行强制平仓时,按照前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从大到小的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最大的合约作为强制平仓合约。 交易保证金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选择单向大方持仓按顺序强行平仓。 若资金释放不足,双边仓位将按上述顺序依次强行平仓。

当选择单向大方仓位进行强行平仓时,强平数量根据客户该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仓位的保证金差额确定。

交易所对多个结算会员进行强行平仓的,按照追加保证金金额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被强制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被强制平仓:

客户或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超仓的,超仓部分将被强制平仓; 若客户持有多个会员仓位,则按照持仓数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该会员进行强制平仓。

三、因第六十七条第(三)、(四)、(五)项原因被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会员、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

当会员同时因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原因被强行平仓时,交易所将先根据第(二)项的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然后再确定强行平仓头寸。根据第(一)项情况进行强制平仓。 位置。

第六十九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1) 通知。 交易所以《强制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相关结算会员发出强制平仓要求。 该通知除由交易所专门发送外,还将随当日结算数据一起发送,相关结算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取。

(二)执行和确认。

1、开盘后,相关结算会员须先自行平仓,直至满足平仓要求;

2、超过清算会员强行平仓时限而未完成执行的,剩余余额将由交易所直接清算;

3、强制平仓结果将随当日交易记录发送,相关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

第七十条 强制平仓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七十一条 因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强制平仓的,剩余持仓可以推迟至下一个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剩余持仓仍应进行强制平仓。根据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两项原则直至强制平仓完成。

第七十二条 因涨跌停板等市场原因导致当日所有持仓无法强制平仓的,交易所将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结算会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十三条 因涨跌幅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相关持仓的强制平仓只能延期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若无法完成清算,持仓人须继续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七十四条 会员强制平仓所产生的利润仍归直接责任人员所有; 交易所强制平仓产生的利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

第七十五条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自动将部分每日涨停板申报的未成交强平订单与该合约每日涨停板净持仓的获利客户进行匹配,并按照持仓比例进行交易。 。

第七十六条 强制减持的方法

(1)同一客户持有双向持仓的,净持仓的强平单将纳入强制减仓计算,剩余强平单及其反向持仓将自动抵消并强平。

(二)平仓申报数量的确定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D2交易日收盘后在交易系统中已以涨跌停板申报且尚未成交的所有持仓,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损失为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

如果客户不愿意按照上述方式平仓,客户可以在收市前取消订单。

(3)客户净头寸合约单位盈亏的确定

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持仓盈亏之和除以净持仓。 客户在本合约持仓的盈亏总额是指客户在本合约的所有持仓。 D0交易日(含)之前成交的,按D0交易日结算价结算。 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交易的,按实际交易价格和D2交易日结算。 总盈亏是根据价格差计算的。

(四)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对于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利润大于零的客户,其盈利方向的净持仓将被纳入强平范围。

(五)平仓分配原则

1、平仓范围根据盈利大小分为三级,逐级分配。

一是分配给持仓净利润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10%的仓位(以下简称盈利超过10%的仓位); 其次,将其分配给其净额利润的单位,其净利润小于D2交易日的结算价格的10%,但大于或等于6%的职位(以下简称以下是利润超过6%的职位) ; 最终分配给了其单位净额利润在D2交易日的立场低于结算价格的6%,但大于零(以下称为利润大于零的职位)。

2.上述级别的分布比例均取决于所声称关闭的位置数量的比率(已宣布关闭的剩余职位数量)以及可以在每个级别上关闭的有利可图头寸的数量。

如果利润超过10%的职位数量大于或等于宣布的清算职位数量,则根据声明的清算职位数量的比率,其股份数量,利润数量超过超过10%,宣布清算的实际头寸数量将分配给该职位,利润超过10%。

如果利润超过10%的职位数量小于宣布清算头寸的数量,则基于利润超过10%的职位数量的比率,与宣布的清算职位数量的数量相比利润超过10%的职位数量将分配给申请清算客户的实际清算数量; 根据上述分配方法,宣布关闭的剩余数量将依次分配给具有超过6%的利润的职位,其利润大于零的头寸; 任何剩余数量都不会分发。

(6)执行强制性位置减少

在D2交易日市场关闭后,强制降低将执行,而强迫职位降低的结果将被视为D2交易日成员的交易结果。

(7)降低强制位置的价格

降低强制职位的价格是合同D2交易日的价格限制。

根据本文的强迫职位降低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成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77条交易所应实施风险警告系统。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它可能会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所需的报告,对话提醒,书面警告以及发出风险警告公告以警告和解决风险。

第9章违规

第78条所有模拟成员和客户均应根据积极参与和诚实交易的原则参加此模拟交易活动,并且不得违反以下违规行为:

(1)仿真成员诱使客户使用模拟交易价格信息以使用真实资金赌博;

(2)操纵市场交易价格;

(3)其他违反交换法规或真诚原则的情况。

第79条如果在确认违规之前涉嫌模拟交易成员或客户违反法规,以防止违规的后果进一步扩展并确保执行处理决定,则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临时处理措施正在调查的人:

(1)暂停接受新交易代码的申请;

(2)对存款的限制;

(3)提款的限制;

(4)对开放位置的限制;

(5)降低位置限制;

(6)提高保证金标准;

(7)在一个时间限制内清算位置;

(8)强制清算位置。

第80条如果模拟成员或客户违反了交换法规,则应命令他或她进行更正,并且可以根据案件的严重性,采取对话提醒的形式,书面警告,批评通知,批评,公众谴责,对开场职位的限制,强迫清算,暂停交易或取消模拟交易。 对业务的资格,暂停或限制,模拟成员资格和其他措施的调整或取消。

第十章附则

第81条解释这些规则的权利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82条这些规则将从2016年1月1日实施,并在模拟交易结束后变得无效。


市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