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基金老鼠仓维权案10月8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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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忠表示,本案检方的焦点已从建行事前“监管不力”转向事后“不作为”。 “老鼠仓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后,基金托管人建行未能追回损失,属于失职行为。”
追究建行的善后责任
张元忠表示,基金托管人的监管职责包括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 事前监管是指银行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 事后监管是指当基金因违法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时老鼠仓,基金托管人还应当追偿损失。
上投摩根老鼠仓发生后,建行并没有追回基金的损失,甚至声称基金没有损失,上投摩根没有责任。 张元忠认为,未能挽回损失是建设银行的失职行为。 “如果没有外界干扰因素,这个案子应该会成功。”
此前,张远忠并未提出“事后不作为”的理由,主要认为建行事前监管力度不够。 当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兵指出,《基金法》规定,“老鼠仓”挪用基金财产的,托管人有责任,但唐健却利用信息牟利根本不受托管人的控制。
彭兵1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基金鼠仓维权案聚焦于银行事后的“不作为”,这是一个非常充分的理由。
涉案基督徒可能获得赔偿
张远忠透露,2006年4月至5月老鼠仓案发生期间购买该基金的公民可以获得赔偿。 理论上,所有在老鼠仓行为发生之前购买该基金的投资者都可以获得补偿,即使这些投资者现在已经出售了该基金。 但张远忠认为,赔偿数额很难计算。 基金损失追回的,应先归入基金财产,再计入个人收入。 他告诉记者,庭审结束后,将调查建行的交易记录,并计算老鼠仓造成的损失。
据了解,此案可能不会公开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