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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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全仓注册建设,浦东充分发挥牵头区立法优势,印发《浦东新区大宗商品仓库注册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今年。
起草背景
我国是世界主要商品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 由于商品仓单缺乏全国统一登记管理,仓单流通成本较高,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影响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建设属于国内上级法律尚未明确界定的空白领域。 浦东新区率先制定管理办法,为全仓寄宿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上海大宗,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办法》的出台,将支持全仓登发挥大宗商品领域的国家基础设施作用,对于完善市场生态和诚信体系、促进金融业务发展、保障流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以及商品的运作效率。
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包括机构定位、基本原则、机构运作、市场自律、监督管理等。
《办法》明确,全仓登机构定位为“全国大宗商品流通领域基础平台”,立足浦东、面向全国,开展大宗商品仓单登记、查询等相关服务。
根据《办法》,全屋登要建设商品仓单登记信息系统,促进区域间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有效降低大宗商品流通中可能存在的不可控风险。
按照“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精神在服务等方面,《办法》对仓单登记中心的经营活动没有过多限制,而是注重自律管理,鼓励创新引领。
《办法》将仓单登记中心的经营活动纳入诚信管理,明确仓单登记中心应当为经营主体建立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提供诚信信息查询服务。
《浦东新区大宗商品仓库登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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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文章的基础
为建设全国商品仓单登记中心,增强商品价格影响力,加快推广现代流通方式,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更好服务和引领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支持浦东新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意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和制定浦东新区条例》等。根据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设立在浦东新区的上海商品仓库登记有限公司的机构运作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定位
浦东新区支持上海商品仓库登记有限公司建设大宗商品仓库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仓单登记中心”),发挥全国商品流通领域基础平台作用,为大宗商品仓单集中登记。 、查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仓单登记中心相关活动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方便高效、安全可控、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仓单登记中心的经营活动提供相关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机构运行条件
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经营设施、流动资金以及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专业人员;
(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辐射全国的数字信息系统平台;
(四)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机构运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机构运作规则
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制定仓单登记、查询等活动的操作规则,明确仓单登记流程、业务规则、信誉评价、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护商业秘密、避免股东利益、 ETC。
仓单登记中心应在操作规则制定或修改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商务委、区财政局。
第八条 仓单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仓单登记中心应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信息系统,汇集全国商品仓单登记信息,促进区域间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第九条 机构服务内容
仓单登记中心提供以下服务:
(一)仓单登记、转让、更正、注销等登记服务;
(二)仓单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三)与仓单登记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经营者
以下单位为仓单登记中心业务参与者:
(一)存管人、仓单持有人及其他权利人;
(二)提供仓储服务、出具仓单的仓储企业或者机构;
(三)合规的以仓单为标的物现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四)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
(五)提供商品质量检验的质量检验机构;
(六)其他与仓单登记业务相关的单位。
第十一条 经营者登记
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建立仓单业务参与者登记名录制度。
业务参与者应当到仓单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并遵守仓单登记中心的相关操作规则。
第十二条 风险管控
仓单登记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仓单登记业务风险防控:
(一)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建立技术体系,制定业务参与方和其他方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业务主体及其他方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制度;
(四)制定业务应急预案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重要信息的提交
仓单登记中心应向区商务委、区财政局报送下列信息:
(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市场运行分析报告;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一次信息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第二次信息应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第三次信息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交。
第十四条 重大事件报告
遇到下列重大事件或者重大隐患的,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向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报告,同时作出跟踪报告:
(一)仓单登记中心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二)仓储企业事业单位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可能面临破产、清算、重组等风险;
(三)存货人、仓单持有人及其他权利人的货物被侵占、挪用的;
(四)仓单流转发生重大异常事件;
(五)重大负面舆情、群体性事件、诉讼事项;
(六)其他可能影响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损害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诚信经营
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建立经营主体诚信档案,按照规定提供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的职责
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加强自我管理,完善服务机制,引导业务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仓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其出具的仓单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因仓储企业、机构导致仓单权利人名义的仓单相关信息不正确,或者仓单物品毁损、灭失而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仓储企业、机构承担。因保管不善而对应仓单。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仓单登记中心以及在仓单登记中心开展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