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处理及核销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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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处理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款项和未收利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近年来相关政策也发生过多次变化。 我们对此进行简单分析。 2001年之前,财政部规定,符合条件的未收回的应收利息通过坏账准备冲销。 2001年,财政部取消了银行坏账准备金,统一纳入坏账准备金管理。 在《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会计处理方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中,损益中的应收及未收回利息进一步明确: 1、对于应收利息且已计入损益的尚未收回的,应收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后,金融企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利息收入抵销处理; 2.对于2000年12月31日之前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和未收回利息取消利息税,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逐步抵扣利息收入,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同时,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停止坏账核销政策。 2002年《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会计期间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未收回的应收利息会计期间改为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 应收贷款利息以及自结息日起逾期 90 天(含 90 天)未收回的利息,继续计入当期损益; 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 逾期的,未收回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在实际收回时计入损益。 已计入损益的未收回利息,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后,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2、金融企业应收及未收回利息的税务处理 为应对应收利息会计政策的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应收利息税收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行税收政策主要针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方面; (一)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贷款),会计期间发生的规定应收利息和未收利息,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自结息之日起,贷款应收利息超过应收利息且未收回、会计期间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仍未收回的)的,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按实际收到的利息计算; 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白商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如果会计期间后未收回未收利息或贷款本金已到期(包括延期),可以从以后的营业额中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应当定期计算并计入利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仍未收回的,其之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收且其后未收回的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于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日(不含90日)仍未收回的,准予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政策分析 仔细分析财金[2002]5号、财税[2002]182号、国税函[2002]960号的规定,可以发现,三份文件均规定了未收利息的会计期间,会计期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应收和未收回利息的处理规定完全相同。 但对于套期保值减少利息收入的条件,规定存在差异。
财金[2002]5号规定,抵销前期应收未收利息的条件是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含)以上; 财税[2002]182号文规定应收贷款本金或利息超过到期日。 逾期未收回的利息或到期(含展期)后仍未收回的贷款本金,可从未来营业额中扣除; 而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仅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贷款本金或者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90日内未收回的(逾期(不含90天)的,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时缴纳本金。 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即使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仍未收回,此前(含90天)发生的未收利息也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三者的区别在于贷款本金逾期时间的限制。 会计凭证规定为90天,营业税凭证规定为0天,企业所得税凭证规定不允许抵销。
笔者认为,三者之间的差异会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首先,营业税规定一旦贷款本金逾期,可以用来抵扣应收利息,这比会计规定更为谨慎。 会计上仍将其视为收入的部分不计入应税收入,这与一般税收原则相悖; 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的,之前应收的利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这部分应收账款和未收回的利息逾期超过90天,则可以作为收入的抵扣。 对于企业来说,对于一个纳税年度,与会计处理的唯一区别是本金逾期超过90天,未收回利息逾期90天以下。 这部分利息对于金融企业来说不仅数额不大,而且是应收的。 逾期超过90天未领取的利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和税务法规之间只有90天的时间差; 最后,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面临很多不便:企业首先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按照财金[2002]5号文件进行会计处理,但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本金到期但不足90天的贷款所产生的应收利息和未收回利息应在申报前抵销。 缴纳所得税时,对本金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应调整本金逾期90天以上之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已在会计上抵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