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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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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 已发给您,请关注。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CC: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附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本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通知》中制定。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办发[1999]47号)及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基金。 国家创新基金旨在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基金。 技术创新机制。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创新基金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每年向国务院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平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

第二章 经费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包括工程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导意见》并经科技部批准的项目的项目资金。财政部。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金投入等形式提供支持。其中,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金额创新基金为每个项目提供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1) 免费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和中试阶段的必要补贴。 包括人工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商业软件购买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鉴定检验费、培训费以及其他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2)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技术创新、需要中试或扩大、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项目立项后,贴息资金将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和项目执行期间有效的付息文件发放。

(三)资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评审、创新基金项目评估及日常管理。 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共资金)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具体而言,根据《中央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育[2002]355号)和《中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预算[2004]355号)。 84)已实施。

管理费通过预决算进行管理。 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经科技部报财政部批准后纳入创新基金预算。 年度管理费决算由科技部审核并报财政部。

第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与创新基金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 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验收、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企业申请项目必须经省科学技术部门推荐。 提出推荐项目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和评估。 管理中心根据评审意见,按照“选择性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报科技部、财政部批准。 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对于正式立项的项目,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期拨付。

对于无偿资助的项目,70%在项目立项后分配,剩余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分配(第二次分配); 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贴息根据项目立项后公司有效贷款合同和付息文件确定。 80%资金拨付,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二次拨付)。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合同金额分批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部审核管理中心报送的项目资助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助额度划拨至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地方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 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创新资金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验收; 管理中心负责制定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分析总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写监管信息调查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省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管信息调查问卷、省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管意见、省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现场检查等,提出项目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并提交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和成效。 科技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管信息汇总抄送省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提交所辖地区创新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度实施报告,并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副本至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拨款,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截取或盗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单独核算项目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承担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账款处理,其中:形成的资产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 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冲销当期财务费用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省科技部门应当对创新基金项目进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进行重点检查。 财政部、科技部采取委托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的,将解除合同,并采取通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措施。 项目资金需要回收的,管理中心负责督促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全部上缴国库。 资产形成的,将变现并上缴国库。

对违反创新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国家金融纪律、金融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新基金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机字[1999]260号)同时被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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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 已发给您,请关注。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CC: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附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本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通知》中制定。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办发[1999]47号)及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基金。 国家创新基金旨在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基金。 技术创新机制。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创新基金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每年向国务院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平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

第二章 经费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包括工程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导意见》并经科技部批准的项目的项目资金。财政部。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金投入等形式提供支持。其中,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金额创新基金为每个项目提供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1) 免费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和中试阶段的必要补贴。 包括人工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商业软件购买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鉴定检验费、培训费以及其他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2)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技术创新、需要中试或扩大、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项目立项后,贴息资金将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和项目执行期间有效的付息文件发放。

(三)资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评审、创新基金项目评估及日常管理。 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共资金)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具体而言,根据《中央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育[2002]355号)和《中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预算[2004]355号)。 84)已实施。

管理费通过预决算进行管理。 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经科技部报财政部批准后纳入创新基金预算。 年度管理费决算由科技部审核并报财政部。

第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与创新基金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 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验收、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企业申请项目必须经省科学技术部门推荐。 提出推荐项目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和评估。 管理中心根据评审意见,按照“选择性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报科技部、财政部批准。 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对于正式立项的项目,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期拨付。

对于无偿资助的项目,70%在项目立项后分配,剩余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分配(第二次分配); 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贴息根据项目立项后公司有效贷款合同和付息文件确定。 80%资金拨付,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二次拨付)。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合同金额分批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部审核管理中心报送的项目资助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助额度划拨至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地方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 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创新资金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验收; 管理中心负责制定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分析总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写监管信息调查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省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管信息调查问卷、省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管意见、省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现场检查等,提出项目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并提交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和成效。 科技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管信息汇总抄送省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提交所辖地区创新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度实施报告,并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副本至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拨款,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截取或盗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单独核算项目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承担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账款处理,其中:形成的资产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 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冲销当期财务费用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省科技部门应当对创新基金项目进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进行重点检查。 财政部、科技部采取委托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的,将解除合同,并采取通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措施。 项目资金需要回收的,管理中心负责督促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全部上缴国库。 资产形成的,将变现并上缴国库。

对违反创新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国家金融纪律、金融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新基金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机字[1999]260号)同时被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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