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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进一步优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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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高新管[2020]55号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创新生态系统,更好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与金融融合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苏州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推动金融、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创新经济发展。 这些措施是专门制定的。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府专项资金或资金均从区财政、区科技、区经发委等部门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用于优化股权投资和风险分别对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进行补偿。 、债务融资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及其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投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包括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等领域的股权投资)的企业。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不含持股平台)。 股权投资企业控制被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担任除监事外的高级管理职务的,不适用本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是指经区科技创新局或区经发委等部门审核批准后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开发的债务融资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是指在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企业:

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体系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注册并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3、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以上(含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6、获得各级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7.已在本市科技金融超市平台完成入库认证的科技企业。

第六条 设立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引导本区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创业科技企业。 支持对象为在区内注册的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基金。 投资管理公司。

第七条 设立区产业投资发展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投资拟落户高新区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股权类资金优先投向服务区域产业发展,突出各板块重点领域。 对急需发展资金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推出支持和服务; 对区内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各行业重点扶持项目等的直接投资。

第八条 设立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池,为科技金融信用担保基金,用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主要用于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天使投资等和其他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提供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九条 设立区“高新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区财政与苏高新金控按4:1的比例出资,用于补偿因发放高新贷而造成的贷款本金损失。合作银行的“高科技贷款”。 。

第十条设立区金融保险集聚区专项资金,进一步壮大银行金融、非银行金融等传统金融,重点发展以投资基金为特色的新金融,集聚多元化金融资源,构建多层次金融。 支持系统。

第十一条 设立区科技贷款和科技保险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科技企业开展科技贷款和科技保险相关业务提供激励和补贴。

第十二条 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采取阶段性参股、激励补贴、风险补偿、租金补贴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基金管理企业提供激励和补贴。

1、发起人新设天使投资机构时,可以申请分期参股。 区引导基金对单个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投资人。 已投入区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对苏州高新区科技早期企业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区引导资金的2.5倍。

2、区引导基金按照天使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金额(限货币投资)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新成立的天使投资机构在完成对苏州高新区早期科技企业的首笔投资后,一年内将额外提供50万元的奖励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按实际投资区内早期科技企业货币资金的1%给予奖励。 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每年都会获得奖励。 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区内企业累计投资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或已投资区内企业10家(含)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额外给予50万元奖励。

3.未获得区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新投资苏州高新区早期科技企业并发生实际损失后,可申请风险补偿。 区引导资金由区按上级风险补偿资金1:1的比例予以补充。 单个项目风险赔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高新区新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每年租赁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可按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 房租补贴最高可享受三年。

第十三条 区产业投资发展引导基金原则上投资不超过股权基金规模的20%,单个重大直接投资项目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

1、股权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天使和种子期项目的股权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必须在高新区注册、落户,3天内全部出资。 年内到位,首期资金不低于认购资本总额的30%,全体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的;

2、募集或认购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拟定基金规模的50%;

3、股权基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且股权基金GP及其相关投资者在基金中的投资比例不低于40%的项目,可采用快速决策流程引导基金参与比例不超过10%的。

第十四条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1亿元,具体用于:

1、采用省市联动机制的贷款业务(如“速科贷”、“科贷通”等)按照“速科贷”、“科贷通”等相应合作协议进行补偿通”。

二、采用省区联动机制的科技保险业务,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业务合作协议》进行补偿。江苏”。

3.按照《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进行补偿。

4、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认定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 本区“高新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初始规模1.5亿元,重点支持授信规模不超过30亿元的“高新贷”产品。 “高新贷”由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额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中小担保、合作银行共同承担“高新贷”项下贷款的风险。 -科技贷款”产品。 风险补偿基金池承担90%的本金损失,中小担保机构承担10%的本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利息。 损失。

“高新贷”支持区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参股)的企业(含高新区、大院孵化培育的企业),包括区内重点科技创新企业或认定的科技创新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

业务模式:借款企业与苏高新金控投资机构签订期权协议,原则上同意转让不超过5%的股票期权或签订优先购买权协议,并提供“高新贷”信贷支持。

金额、利率及费率:

1、单个企业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分期、一笔一笔发放贷款;

2、利率为优惠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发放前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60个基点;

3. 担保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本金的1%。

第十六条区金融保险集群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公司提供落户激励、发展激励、金融人才引进等支持。

1、落户奖励包括:规模奖励和写字楼补贴。

奖励规模针对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达到3亿元的,给予普通合伙人(自然人除外,不受注册地限制)一次性资本奖励20万元)。 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普通合伙人(自然人除外,不受注册地限制)一次性资本奖励50万元。 对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以上的,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对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提供办公用房补贴:实缴(实缴)资金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三年内按购买总价的2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租赁办公楼自用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2、发展奖励:

投资基金: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基金、合伙基金、信托(合同)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若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提取盈利当年,前A按两年当地贡献100%奖励,后两年按当地贡献70%奖励。 若后续退出,将按照当地贡献额给予40%奖励。 对参与区引导基金并成功投资苏州高新区项目的基金,按照投资苏州高新区项目引导基金产生的收益的1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存在的,按当地贡献额给予70%奖励。

3、金融人才引进,对高层次金融人才聚集、人才贡献、租金补贴等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区科技贷款和科技保险奖补加强对科技企业及相关机构参加科技贷款和科技保险的补贴:

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生的科技贷款利息,按照企业上年实际支付利息(含担保费)的30%给予补贴。 每家科技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生的科技保险保费,根据科技保险的不同类别,给予保费10%-50%的分级补贴。 每家科技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在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苏州市高新区,按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年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补贴在该区域; 对区内注册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按区内科技企业融资贷款总额的1%给予贷款补贴。 每家担保机构、科技小额贷款机构每年补贴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具体操作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以外还有其他类似优惠政策的,适用不重复原则。

第二十条 原《苏州高新区加快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办法》(苏沪附规字(2013)5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区科技创新局、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进一步优化科技金融创新融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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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高新管[2020]55号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创新生态系统,更好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与金融融合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苏州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推动金融、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创新经济发展。 这些措施是专门制定的。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府专项资金或资金均从区财政、区科技、区经发委等部门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用于优化股权投资和风险分别对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进行补偿。 、债务融资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及其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投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包括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等领域的股权投资)的企业。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不含持股平台)。 股权投资企业控制被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担任除监事外的高级管理职务的,不适用本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是指经区科技创新局或区经发委等部门审核批准后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开发的债务融资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是指在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企业:

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体系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注册并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3、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以上(含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6、获得各级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7.已在本市科技金融超市平台完成入库认证的科技企业。

第六条 设立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引导本区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创业科技企业。 支持对象为在区内注册的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基金。 投资管理公司。

第七条 设立区产业投资发展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投资拟落户高新区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股权类资金优先投向服务区域产业发展,突出各板块重点领域。 对急需发展资金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推出支持和服务; 对区内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各行业重点扶持项目等的直接投资。

第八条 设立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池,为科技金融信用担保基金,用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主要用于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天使投资等和其他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提供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九条 设立区“高新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区财政与苏高新金控按4:1的比例出资,用于补偿因发放高新贷而造成的贷款本金损失。合作银行的“高科技贷款”。 。

第十条设立区金融保险集聚区专项资金,进一步壮大银行金融、非银行金融等传统金融,重点发展以投资基金为特色的新金融,集聚多元化金融资源,构建多层次金融。 支持系统。

第十一条 设立区科技贷款和科技保险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科技企业开展科技贷款和科技保险相关业务提供激励和补贴。

第十二条 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采取阶段性参股、激励补贴、风险补偿、租金补贴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基金管理企业提供激励和补贴。

1、发起人新设天使投资机构时,可以申请分期参股。 区引导基金对单个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投资人。 已投入区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对苏州高新区科技早期企业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区引导资金的2.5倍。

2、区引导基金按照天使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金额(限货币投资)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新成立的天使投资机构在完成对苏州高新区早期科技企业的首笔投资后,一年内将额外提供50万元的奖励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按实际投资区内早期科技企业货币资金的1%给予奖励。 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每年都会获得奖励。 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区内企业累计投资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或已投资区内企业10家(含)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额外给予50万元奖励。

3.未获得区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新投资苏州高新区早期科技企业并发生实际损失后,可申请风险补偿。 区引导资金由区按上级风险补偿资金1:1的比例予以补充。 单个项目风险赔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高新区新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每年租赁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可按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 房租补贴最高可享受三年。

第十三条 区产业投资发展引导基金原则上投资不超过股权基金规模的20%,单个重大直接投资项目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

1、股权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天使和种子期项目的股权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必须在高新区注册、落户,3天内全部出资。 年内到位,首期资金不低于认购资本总额的30%,全体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的;

2、募集或认购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拟定基金规模的50%;

3、股权基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且股权基金GP及其相关投资者在基金中的投资比例不低于40%的项目,可采用快速决策流程引导基金参与比例不超过10%的。

第十四条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1亿元,具体用于:

1、采用省市联动机制的贷款业务(如“速科贷”、“科贷通”等)按照“速科贷”、“科贷通”等相应合作协议进行补偿通”。

二、采用省区联动机制的科技保险业务,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业务合作协议》进行补偿。江苏”。

3.按照《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进行补偿。

4、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认定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 本区“高新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初始规模1.5亿元,重点支持授信规模不超过30亿元的“高新贷”产品。 “高新贷”由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额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中小担保、合作银行共同承担“高新贷”项下贷款的风险。 -科技贷款”产品。 风险补偿基金池承担90%的本金损失,中小担保机构承担10%的本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利息。 损失。

“高新贷”支持区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参股)的企业(含高新区、大院孵化培育的企业),包括区内重点科技创新企业或认定的科技创新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

业务模式:借款企业与苏高新金控投资机构签订期权协议,原则上同意转让不超过5%的股票期权或签订优先购买权协议,并提供“高新贷”信贷支持。

金额、利率及费率:

1、单个企业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分期、一笔一笔发放贷款;

2、利率为优惠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发放前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60个基点;

3. 担保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本金的1%。

第十六条区金融保险集群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公司提供落户激励、发展激励、金融人才引进等支持。

1、落户奖励包括:规模奖励和写字楼补贴。

奖励规模针对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达到3亿元的,给予普通合伙人(自然人除外,不受注册地限制)一次性资本奖励20万元)。 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普通合伙人(自然人除外,不受注册地限制)一次性资本奖励50万元。 对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以上的,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对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提供办公用房补贴:实缴(实缴)资金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三年内按购买总价的2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租赁办公楼自用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2、发展奖励:

投资基金: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基金、合伙基金、信托(合同)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若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提取盈利当年,前A按两年当地贡献100%奖励,后两年按当地贡献70%奖励。 若后续退出,将按照当地贡献额给予40%奖励。 对参与区引导基金并成功投资苏州高新区项目的基金,按照投资苏州高新区项目引导基金产生的收益的1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存在的,按当地贡献额给予70%奖励。

3、金融人才引进,对高层次金融人才聚集、人才贡献、租金补贴等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区科技贷款和科技保险奖补加强对科技企业及相关机构参加科技贷款和科技保险的补贴:

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生的科技贷款利息,按照企业上年实际支付利息(含担保费)的30%给予补贴。 每家科技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生的科技保险保费,根据科技保险的不同类别,给予保费10%-50%的分级补贴。 每家科技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在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苏州市高新区,按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年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补贴在该区域; 对区内注册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按区内科技企业融资贷款总额的1%给予贷款补贴。 每家担保机构、科技小额贷款机构每年补贴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具体操作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以外还有其他类似优惠政策的,适用不重复原则。

第二十条 原《苏州高新区加快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办法》(苏沪附规字(2013)5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区科技创新局、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进一步优化科技金融创新融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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