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及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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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粳米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实施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在此期间,当粳米市场收购价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连续三日声明,将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符合条件的省内相关地区启动。 当市场收购价格超过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时,停止实施该计划。
2、采购价格及质量价格政策
2018年黑龙江省粳米最低收购价为每斤标准品1.30元,以201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米为标准品。 具体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大米标准(-2009)执行。 具体质量指标为:粗糙率77%~79%(含77%,不含79%),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在14.5%以内。 1.0%、杂粒糙米2.0%以内、黄粒米1.0%以内。最低收购价是指负责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收储点直接收购三等标准的到货价格农民种粮,相邻等级价格差0.02元/斤。
收购入库的粳米最低收购价必须是2018年生产的国产粳米,且符合国家三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非标准粳米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178)。 含水量:以标准规定的指标14.5%为基准,每降低0.5个百分点,增量为0.75%。 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再上调; 每提高0.5个百分点,扣减1.00元。 %; 低于或高于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加计扣除。 杂质含量:以标准规定的1.0%指标为基础,每降低0.5个百分点增量为0.75%; 每提高0.5个百分点,扣除1.5%; 含量低于或高于0.5个百分点的,不计加计扣除。 整米率:以标准规定的55%指标为基础,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0.75%。 低于1个百分点的,不扣除; 如果高于标准,则不再增加。 精米率低于49%且粒外糙米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级的粳米,以及黄粒米含量超过2.0%且混合(率)超过20%的粳米为不包含在最低购买价格中。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四级及以下粳米市场化采购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指标的大米,由地方政府按照食品安全管理主要领导责任制和地方政府食品责任制的要求进行收购和处置。安全。
为解决各收储点粳米烘干费用资金来源问题,保证粳米最低收购价顺利推进,对超额水分扣除部分进行分解,即:1.00的0.65% %水分扣除用于加工粮食水分减少和干物质损失,1.00%水分扣除的0.35%直接贴现作为企业的干燥成本。
3、收集、储存点的确定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中储粮黑龙江省分公司与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协商,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款规模。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存储点。 中央储备粮各直属企业要与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密切配合,将辖区内收购价最低的粳米委托收储地点名单公布,市民在收购开始前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方便农民。 销售食品粳稻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黑龙江省粮食局已于11月9日和11月20日公布两批2018年最低收购价大米委托收储资格仓库,共公布公共收储地点627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