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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了重疾险患癌后保险公司拒赔2022年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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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重疾险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癌症。

2022年3月3日,投保人孙先生在长城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通过保险合同代理人张先生通过电子保险方式购买了“长城吉康人寿重大疾病保险”。 双方约定保险生效日期为2022年3月3日,给付方式为每年一次,保险期限为终身,给付期限为15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2022年7月21日,参保仅4个月的孙先生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被诊断出患有肺癌。 随后,孙先生向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收到的理赔结论是保险理赔??被拒赔、保险合同被终止。 经多次询问、交涉未果,孙先生将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28万元。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隐瞒体检结果,并在体检后投保多份重疾险。

对于孙先生的诉讼,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仍辩称不同意赔偿。 至于拒绝理赔的原因,保险公司表示,孙先生在投保前进行了3次体检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均发现肺部结节、肺纤维化。 最大的结节为8.9毫米,位于右肺。 体检后,孙先生购买了多家寿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总额129万,医疗保险,保额300万。

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表示,孙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上述事实,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是否承保以及是否提高保险费率。 另外,该公司认为,孙先生投保4个月后就被诊断出患有肺癌,这是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 基于这些因素,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法院认为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责令保险公司赔偿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履行如实报告义务。 法院查明,根据保险合同代理人张先生的说法,投保流程是他自己在手机上操作的,过程中只是要求孙先生进行电子签名。 办理保险时,张先生仅询问孙先生是否住院过,也表示了解其经济实力和购买相关保险。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进行检查,甚至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决定是否承保,但长城人寿青岛分行没有履行进行适当检查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通知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询问。 当事人对查询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表示,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孙先生仅履行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事项的义务。 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未告知的,不构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综上,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决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赔偿投保人孙先生28万元。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孙先生自2023年3月2日起免缴后续保费。

文/新网记者 顾青青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投了重疾险患癌后保险公司拒赔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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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重疾险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癌症。

2022年3月3日,投保人孙先生在长城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通过保险合同代理人张先生通过电子保险方式购买了“长城吉康人寿重大疾病保险”。 双方约定保险生效日期为2022年3月3日,给付方式为每年一次,保险期限为终身,给付期限为15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2022年7月21日,参保仅4个月的孙先生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被诊断出患有肺癌。 随后,孙先生向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收到的理赔结论是保险理赔??被拒赔、保险合同被终止。 经多次询问、交涉未果,孙先生将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28万元。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隐瞒体检结果,并在体检后投保多份重疾险。

对于孙先生的诉讼,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仍辩称不同意赔偿。 至于拒绝理赔的原因,保险公司表示,孙先生在投保前进行了3次体检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均发现肺部结节、肺纤维化。 最大的结节为8.9毫米,位于右肺。 体检后,孙先生购买了多家寿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总额129万,医疗保险,保额300万。

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表示,孙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上述事实,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是否承保以及是否提高保险费率。 另外,该公司认为,孙先生投保4个月后就被诊断出患有肺癌,这是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 基于这些因素,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法院认为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责令保险公司赔偿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履行如实报告义务。 法院查明,根据保险合同代理人张先生的说法,投保流程是他自己在手机上操作的,过程中只是要求孙先生进行电子签名。 办理保险时,张先生仅询问孙先生是否住院过,也表示了解其经济实力和购买相关保险。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进行检查,甚至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决定是否承保,但长城人寿青岛分行没有履行进行适当检查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通知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询问。 当事人对查询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表示,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孙先生仅履行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事项的义务。 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未告知的,不构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综上,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决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赔偿投保人孙先生28万元。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孙先生自2023年3月2日起免缴后续保费。

文/新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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