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金融板块控股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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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1、意向投资者应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投资者须遵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监会令[2018]5号)股东资格要求(需书面承诺)。 3、拟投资对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以最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为准)。 4、意向投资者最近一年的资产净值不低于拟投资额(以最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为准)。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一、交易条件
拟募集资金对应的持股比例或股数:不超过(万股)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融资方所在地:北京
金融家所属行业:保险业
涉及非公开增资协议:原股东增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购权:否
募集资金数额:择优确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的持股比例或股数:不超过(万股)
拟征集投资者数量:不超过3家
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增资完成后,新增外部股东持股数量将不超过10亿股。
募集资金用途:补充资本实力,提高公司偿债能力。
2、公司简介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5年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是北京市西城区国资委重要子公司、北京金融街旗下金融板块控股公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55.31亿元,总资产超过750亿元。 已在北京、山东、河北、河南、四川、安徽、湖北、广东、重庆等省市设立13家分公司,机构总数超过230家,拥有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等3家控股子公司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稳健发展的原则,强调保费规模、价值贡献和利润增长的均衡发展。 公司始终坚持价值导向,持续优化业务结构,重点发展高价值业务,强化业务质量管理; 资金运用方面,持续优化资产配置,拓展投资渠道,提升投资团队专业水平。 管理工作方面,不断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风险管控,确保战略目标实现。
保障+服务的产品体系
公司秉承保险产品的保障本质,立足客户实际需求,建立了以综合保障产品为骨架、年金产品为基础、意外险、医疗险、保险险等的“保障+服务”特色产品体系。其他产品作为补充。 我们还根据细分市场进行创新,逐步开发针对特定群体、特定保障的专业化产品,不断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公司始终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技术和服务赋能,推出“智能核保”、“微信理赔”、“在线保障”等电子化服务举措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绿色通行证挂号”、“电话医生”等增值服务,着力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为超过200万客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长城更安全
公司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萌芽100”公益品牌。 2009年以来,通过“‘萌100’爱心图书馆”项目,累计向城市农民工子弟小学和农村贫困地区小学捐赠图书40万册,建成142个“萌100”爱心图书馆已建成,图书总数超过45万册,人民受益。 该项目连续两年入围中国政府最高慈善奖——我国慈善奖。
公司连续五年跻身“中国服务企业500强”,并荣获“中国寿险行业最具影响力客户服务品牌”、“中国寿险最具发展潜力品牌”等称号行业”、“中国最具社会责任企业”、“最受欢迎品牌”。 “最喜爱的保险品牌”、“最值得信赖的寿险公司”、“保险行业最佳理赔公司”、“值得信赖的保险公司”、“最具成长价值奖”、“杰出重疾保险产品奖”、“优秀保险创新奖”模特》等80多项奖项。
长城人肩负着“为亿万中国家庭打造保险长城”的崇高企业使命,坚持“合法合规、客户至上、价值优化、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坚决贯彻落实“为亿万家庭打造保险长城”的崇高企业使命。 “保姓保”监管政策要求,确保我们以实际行动践行“传递爱心、传递责任”,朝着“做最值得信赖的健康财富管理伙伴”的愿景而努力。
分支
北京分公司
山东分公司
四川分公司
湖北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
河南分公司
河北分公司
江苏分公司
天津分公司
广东分公司
安徽分公司
湖南分公司
重庆分公司
3. 销售产品
4、财务状况
5、股权结构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共有股东19名。 北京华融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三者为一致行动人。
公司股东权益详情请参见“公开信息披露”-“特别信息”-“股东权益”部分。
6. 境外投资
七、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增资募集资金总额超过拟追加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融资方有权调整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和认购股份数量,以最终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为准。
3、部分融资方原股东拟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同步对融资方增资,增资价格将与本次引入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一致。
4、鉴于本次增资是否实现、投资方是否符合保险公司股东资格均需履行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在投资方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后,该项目依然存在。因监管问题,公告期间《股份认购协议》。 最终因审批原因导致本次增资无法完成的可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未批准本次增资、监管机构未批准投资方股东资格等。
5、其他信息请参阅可供参考的文件。 意向投资者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保密承诺书》(详见公告附件)后,方可查阅相关文件备查。
8. 项目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