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后厦门有望设立便民的“外币兑换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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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2日 08:27 海峡网-厦门日报
11月1日后,厦门有望设立便捷“外币兑换店”
本报讯(记者张晓燕)在香港,方便商务出差和游客的“外币兑换店”随处可见。 在中国大陆,11月1日后也可以开设“外币兑换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外币兑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
厦门外汇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内地“外币兑换机构”的内涵与香港“外币兑换店”的内涵还存在一定差距。 不仅民营企业和普通民众无法经营这项业务,而且国内企业只有涉外且符合相关条件才能获得授权。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与厦门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取得经营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签订协议,然后获得批准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过去,人们要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到各商业银行网点。 11月1日后,来厦门的外国友人、港澳台同胞、准备出境的人员将更加便利。 符合条件的厦门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后,可在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主要商业区、涉外酒店等设立网点,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人们无需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即可做到这一点。 “经营”银行。
据了解外币兑换,即将在内地开设的“外币兑换店”将仅提供“单向”兑换服务。 也就是说,外币兑换机构只能为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办理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兑换业务,而不能办理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兑换业务。 境内居民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所需外汇仍须在办理该业务的银行网点以人民币购汇。
来厦门的外国友人和港澳台同胞,如需将在“外币兑换店”兑换的人民币兑换回外币,需到办理外币兑换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为他们提供货币兑换业务。 赎回金额不得超过原金额。 兑换的外币金额,兑换期限为自兑换之日起6个月。
(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