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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实际贷款需考虑其账户缴存余额

2024-03-05 02:00:4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wuji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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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实际贷款金额须考虑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余额(以下简称存款余额),且不得高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存款余额的一定倍数。

1、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公式

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比例、还款能力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实际贷款限额根据缴存职工的存款余额、存款年限和月存款金额确定:

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金额=[存款余额×1.8倍+存款期限×(0.60÷月均存款金额)或(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2、计算公式指标应用规定

(一)贷款限额、存款余额、月平均存款额均以万元为单位计算。 除贷款金额四舍五入至千位外,其他数值均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2)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不得同时超过以下限额,其中最低值为实际贷款金额:

1、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贷联动”确定;

2、最高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存款或借款人单方还款、房屋类型确定;

3、贷款金额按照现行公积金贷款比例确定;

4、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即还款能力是在保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计算的;

还款能力=月平均还款基数×55%,应大于等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其中,月平均缴存基数=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月缴存基数÷实际缴存期数。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单位存款人,个人实际收入超过所在市、县月存款基数规定上限的,可以提供自起算起12个月内的工资收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 账户对账单(银行签字)、月平均超出上限金额及每月缴纳存款金额将计入月平均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余额宝计算器,月平均还款基数与个人实际收入差距较大的,按照两者中最低者确定还款能力。

(三)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不计算其个人还款能力和贷款限额。

对于住房公积金已“停缴”但缴存余额不为0的共同借款人,以前在省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年限、月均存款可按规定纳入计算,但只有借款人才能享受优惠。 一方可以存入的贷款的最大金额。

(3)存款余额。 存款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账户余额为准。 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连续中断缴款3个月(含)以内且48个月内还款的金额可纳入计算; 连续缴费中断、还款超过4个月(含)以上的金额可纳入计算。 不包含在计算中。 还要考虑以下条件:

1.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用于购买、建设、装修、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存款金额可纳入计算。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前在省外的存款余额仍留在原存款地的,不计入计算范围; 省外支付余额已划入我省的,可纳入计算。

3.已在省外缴存或现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应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48个月内的缴存明细清单,以便核算。

(4) 存款期限。 缴款期限=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实际缴款期限数÷12。

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48个月内,连续中断缴款3个月(含)以下及后续缴款的次数,可按实际补缴期数计入计算; 连续中断缴费4个月(含)以上期间及追加缴费不计算在内。

已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目前正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我省内外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期数可连续计算计算,并按上述规定确定缴费期限。

(五)每月存款余额。 月平均缴款额=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每月累计缴款额÷实际缴款期数。 其中,月均还款额≥15万元的,按0.60÷月均还款额计算; 月均缴费金额<0.15万元的,按固定值4计算。

(6)贷款类型系数:

对于购买政府主导、有政策保障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或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之前从未拥有过住房的职工家庭,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海南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实际贷款需考虑其账户缴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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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实际贷款需考虑其账户缴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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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实际贷款金额须考虑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余额(以下简称存款余额),且不得高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存款余额的一定倍数。

1、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公式

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比例、还款能力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实际贷款限额根据缴存职工的存款余额、存款年限和月存款金额确定:

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金额=[存款余额×1.8倍+存款期限×(0.60÷月均存款金额)或(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2、计算公式指标应用规定

(一)贷款限额、存款余额、月平均存款额均以万元为单位计算。 除贷款金额四舍五入至千位外,其他数值均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2)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不得同时超过以下限额,其中最低值为实际贷款金额:

1、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贷联动”确定;

2、最高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存款或借款人单方还款、房屋类型确定;

3、贷款金额按照现行公积金贷款比例确定;

4、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即还款能力是在保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计算的;

还款能力=月平均还款基数×55%,应大于等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其中,月平均缴存基数=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月缴存基数÷实际缴存期数。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单位存款人,个人实际收入超过所在市、县月存款基数规定上限的,可以提供自起算起12个月内的工资收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 账户对账单(银行签字)、月平均超出上限金额及每月缴纳存款金额将计入月平均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余额宝计算器,月平均还款基数与个人实际收入差距较大的,按照两者中最低者确定还款能力。

(三)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不计算其个人还款能力和贷款限额。

对于住房公积金已“停缴”但缴存余额不为0的共同借款人,以前在省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年限、月均存款可按规定纳入计算,但只有借款人才能享受优惠。 一方可以存入的贷款的最大金额。

(3)存款余额。 存款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账户余额为准。 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连续中断缴款3个月(含)以内且48个月内还款的金额可纳入计算; 连续缴费中断、还款超过4个月(含)以上的金额可纳入计算。 不包含在计算中。 还要考虑以下条件:

1.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用于购买、建设、装修、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存款金额可纳入计算。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前在省外的存款余额仍留在原存款地的,不计入计算范围; 省外支付余额已划入我省的,可纳入计算。

3.已在省外缴存或现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应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48个月内的缴存明细清单,以便核算。

(4) 存款期限。 缴款期限=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实际缴款期限数÷12。

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48个月内,连续中断缴款3个月(含)以下及后续缴款的次数,可按实际补缴期数计入计算; 连续中断缴费4个月(含)以上期间及追加缴费不计算在内。

已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目前正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我省内外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期数可连续计算计算,并按上述规定确定缴费期限。

(五)每月存款余额。 月平均缴款额=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每月累计缴款额÷实际缴款期数。 其中,月均还款额≥15万元的,按0.60÷月均还款额计算; 月均缴费金额<0.15万元的,按固定值4计算。

(6)贷款类型系数:

对于购买政府主导、有政策保障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或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之前从未拥有过住房的职工家庭,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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