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钢材 > 钢绞线 > 市场分析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防雷防静电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来源:头条 作者: chanong
分享到
关注德勤钢铁网在线:
  • 扫描二维码

    关注√

    德勤钢铁网微信

在线咨询:
  • 扫描或点击关注德勤钢铁网在线客服

近日,有网友留言如:浙江省职业安全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号(浙江省危险化学物质监督管理[2015]99号),内容为“防雷、防静电、电气防爆等安全防护设备具有得到了加强。”做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的条件不再包括“检查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对于“防雷、防静电、防爆等安全防护设备”,无需委托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测。这是下一个答案。

首先,浙省安监风险管〔2015〕99号文件出台的前提是,以《安全生产法》为主,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要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劳动安全局令第41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劳动安全局令第77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劳动安全局令第77号) 77)安全生产令第79号)、第《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号和第《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号(浙政发[2013]1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解决问题”的批示精神结合。实现危化品目标,解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复杂、难、贵问题”,加快产品生产企业劳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拓展和升级服务。安全。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 (四)废止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价内容。《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雷灾害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内安装的防雷设施的检测进行指导规定部门必须配合部门。《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接收。为此,前提条件不再包括防雷、防静电、电气防爆等安全防护设备经有资质机构检测检验且在有效期内的要求。劳动安全许可证审查项目。

这只是背离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提条件,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定期检测。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与定期测试相关的要求。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7.1.3.2 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可包括相应的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如表10 至表18 所示。

常规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可能需要更详细的检查。

检查级别和定期检查间隔应根据设备类型、制造商指南、影响损坏程度的因素、使用区域和先前检查的结果来确定。该经验应用于确定类似设备、设备和环境的检查级别和间隔时间的检查计划。

注:导致设备劣化的主要因素包括易受腐蚀、接触化学品和溶剂、灰尘和污垢积聚的可能性、进水的可能性、暴露于过高的环境温度以及物理损坏的机械风险、暴露于剧烈振动、以及培训和经验。人员不足、未经授权的改装或调整、维护不当(例如未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维护)。

定期检查必须委托具有专业防爆资质的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其间隔一般不超过三年。企业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报送劳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所有初始、定期和持续监测结果均应记录。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DB33T 775-2009)

4.7 周期

必须定期进行危险区域电气防爆安全试验,试验周期不超过三年。

另外,GBT 29304-2012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10检验与评价”明确了必须定期进行防爆试验的情况,但没有规定试验周期。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

第十九条避雷器使用后,必须定期进行试验。避雷器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测试,具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场所的避雷器必须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测试。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08)

6个检测周期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立法的要求,将定期监测任务委托给有资格的部门。

责任编辑:德勤钢铁网 标签:

热门搜索

相关文章

广告
德勤钢铁网 |市场分析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防雷防静电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chanong

|

近日,有网友留言如:浙江省职业安全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号(浙江省危险化学物质监督管理[2015]99号),内容为“防雷、防静电、电气防爆等安全防护设备具有得到了加强。”做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的条件不再包括“检查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对于“防雷、防静电、防爆等安全防护设备”,无需委托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测。这是下一个答案。

首先,浙省安监风险管〔2015〕99号文件出台的前提是,以《安全生产法》为主,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要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劳动安全局令第41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劳动安全局令第77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劳动安全局令第77号) 77)安全生产令第79号)、第《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号和第《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号(浙政发[2013]1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解决问题”的批示精神结合。实现危化品目标,解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复杂、难、贵问题”,加快产品生产企业劳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拓展和升级服务。安全。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 (四)废止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价内容。《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雷灾害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内安装的防雷设施的检测进行指导规定部门必须配合部门。《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接收。为此,前提条件不再包括防雷、防静电、电气防爆等安全防护设备经有资质机构检测检验且在有效期内的要求。劳动安全许可证审查项目。

这只是背离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提条件,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定期检测。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与定期测试相关的要求。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7.1.3.2 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可包括相应的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如表10 至表18 所示。

常规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可能需要更详细的检查。

检查级别和定期检查间隔应根据设备类型、制造商指南、影响损坏程度的因素、使用区域和先前检查的结果来确定。该经验应用于确定类似设备、设备和环境的检查级别和间隔时间的检查计划。

注:导致设备劣化的主要因素包括易受腐蚀、接触化学品和溶剂、灰尘和污垢积聚的可能性、进水的可能性、暴露于过高的环境温度以及物理损坏的机械风险、暴露于剧烈振动、以及培训和经验。人员不足、未经授权的改装或调整、维护不当(例如未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维护)。

定期检查必须委托具有专业防爆资质的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其间隔一般不超过三年。企业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报送劳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所有初始、定期和持续监测结果均应记录。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DB33T 775-2009)

4.7 周期

必须定期进行危险区域电气防爆安全试验,试验周期不超过三年。

另外,GBT 29304-2012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10检验与评价”明确了必须定期进行防爆试验的情况,但没有规定试验周期。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

第十九条避雷器使用后,必须定期进行试验。避雷器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测试,具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场所的避雷器必须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测试。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08)

6个检测周期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立法的要求,将定期监测任务委托给有资格的部门。


市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