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60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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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编制印发,为帮助农村宅基地劳动者了解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政策,我们准备了以下资料,以帮助农民工更好地了解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你学**并掌握。我编译并打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问答》宅基地基本政策以及宅基地取得、使用、转让、退出、监管等方面的一些常见问题,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解答,提供学**。宅基地法律政策和宅基地管理补充参考资料不得作为直接政策的基础。由于农村宅基地覆盖面广、政策含义强、各地条件差异较大,我们将根据实践的发展,对《问答》进一步修订完善。编辑2020年3月第一部分基本政策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用于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用地、附属建筑、庭院等,但与宅基地无关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高产农业用地。农民占用超出范围的面积或闲置土地。宅基地及其他土地。 2、农村宅基地属于哪类土地分类?由于分类标准不同,土地分类方式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根据用途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包括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城乡住房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指用于因此,从土地特征和用途来看,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将土地进一步分为农业用地、工矿仓库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分为12类类别包括杂项土地。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居住区,农村道路用地属于交通用地。 3、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归谁所有?农村农场属于集体成员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共有。 4.哪些组织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宅基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由集体行使。产权由村内各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协会、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所有权以集体名义行使。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劳动指导小组司、财政部、原农业部依据《申报》法第《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号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国土资发[2011]号) 178)声称是村里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委托农民集体成员行使所有权,或者由两人以上所有的。村内农民小组较多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小组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全部所有权。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管理。由于乡(乡)不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乡)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乡)政府管理。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由农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代表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有关法律和实际情况确定。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号文件(中发[2016]37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综上所述,可以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有四类。即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村内)、村委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 )。 5、什么是“一屋一屋”?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套住房,房屋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人均土地较少、无法保证一户拥有住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民拥有住房。您的住宅物业的所有权。家庭所有权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六、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权利。农民。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户一户、面积有限、自由取得、长期使用。占领、规划和控制、内部搬迁。这些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农户有地方住、保障群众不失去家园、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七、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民有宅基地使用权。有权划拨宅基地。 8、农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农房是农村村民居住的住房,与商品房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土地性质不同,农房的建设商品房使用的是国有建设用地,而使用的是共有土地。其次,获取方式不同。农村住房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建设,而商品房则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商品住宅区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70年,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为70年。自动更新。
第四,交易条件不同。农村住房经批准后方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向符合宅基地划拨资格的成员进行交易,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出售、出租或抵押。市场和交易是免费的。 9、国家目前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主要法律和政策规定有哪些?目前,国家还没有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010 -30000 《宪法》 《土地管理法》 :010 -30000 《物权法》 《担保法》等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央有关一号文件、国务院批准的国土管理《城乡规划法》号(国发[1990]4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发[1997]11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国发[1999]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发[200] 8] 没有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国农业发展总公司[2019]11号)等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登记]字2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号)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3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开发[2010]28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开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源开发[2016]191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我们按照中央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并颁布了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农民政策体系。 10、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如何发展演变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农场制度的演变以改革开放、物权法的颁布、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为特点。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 1954 年第《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号法律规定了农民的住房所有权。 1962年第《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号(即《人民社区法》第六十条)规定,宅基地属于生产队所有,不得出租、出售。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2007年,对农场进行严格控制。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第《宪法》号文,规范了宅基地划拨条件,规定了部分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 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号文,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一院一院”要求。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城镇非农业居民集体使用土地建设住房、“一套房屋、有限面积”的规定。 「房子。」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套住房。 “住宅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号文,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地区建立自己的住房。首次禁止购买农场土地。第三阶段,2007年至2018年,改革赋权扩张阶段。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号指令,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考虑推进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使用权“三权分离”,标志着宅基地制度改革迈入新阶段。第四阶段是2019年起宅基地规范管理阶段。 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每户、单户住宅用地分配制度,以及全面合理布局住宅区的村庄规划制度,并明确了申请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闲置农场、闲置房屋复垦,负责农用地改革和管理的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鼓励新的农场管理系统。全国各地的农村房屋。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农村农场管理从管理机构、制度设计到政策引导、监督检查,进入了规范管理的新时代。 11.什么是农村土地三项改革? 农村土地三项改革是农村土地征用、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号文件(中办发[2014]71号),在全国推开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完善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样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权同价进入市场、畅通分配和利益分配。依法公平获取、节约集约使用、自愿使用。农村宅基地制度,您可以付费离开。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支撑科学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号文,批准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第《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号文有关规定,并启动三个试点作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国有33个试点区。 33个试点地(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霍林格县、辽宁省海城市、太原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余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里市、文昌市、海南省、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州市、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12、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如何?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宣布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号文件,主要内容是如下。精心稳妥推进农民住房产权改革完善,选择一大批试点,对农民住房产权进行抵押、担保、流转,探索农民增加房地产收入的途径,建立流转农民住房产权制度。农村产权。发展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平、规范运作。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消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的主要内容是“两个探索、两个完善”,即这是对获取方法的改进。加强宅基地权益管理,研究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研究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2019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成熟经验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得到体现。但由于试点时间短、内容不够、范围窄,改革考虑不够充分,宅基地制度还存在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认真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扩大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 2020年第一个中央文件要求“思考”。 “我们将强调事权分立,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根据中央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将制定新的农村宅基地制度试点方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经中央批准制定实施。 13、什么是农村“双权”抵押试验?农村“双权”抵押试验项目是农村承包地(耕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相结合的农村“双权”抵押试验项目。农民住房产权。是指定向抵押贷款检测项目。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扩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认真稳妥开展抵押、担保、流转试点。 推广。在农民房屋所有权方面,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号文(国发[2015]45号)关于农村承包地(指耕地)经营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开展了试点工作。产权抵押。 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批准北京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地(市、区)行政区域《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暂时调整并执行。《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无抵押耕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 个试点地(市、区)行政区划暂调整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农用地使用权规定没有抵押的土地。关于不能进入的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59个试点地(市、区)名单:天津市蓟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内蒙古自治区霍林格县、乌兰浩特市、开原市铁岭县、辽宁省、吉林省九台区、长春市、零甸县、方正县、黑龙江省决斗蒙古族自治县、仪征市武进区、江苏省常州市泗洪县、乐清市、义乌市青田县、 浙江省瑞安市、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寨县、 晋江市、 古田县、 福建省石狮市上杭县、 江西省婺源市榕江县、 会昌县、 肥城市、 滕州市山东省汶上市各县河南省滑县、湖北省琅考县宣城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省浏阳市、耒阳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广东省五华县、林州市、田阳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昌市、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江津区、开县、渔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鲁县、郫县、眉山市、四川省彭山区、金沙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北县、武定县、曲水县、陕西省平利县、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14、宅基地“三权分置”是什么意思?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在“深化农村制度改革”中,考虑使用权“三权分置”实行宅基地集体所有制,保障农民资格权和宅基地权,适当放开。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重点审查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将主动组织试点,扩大试点范围,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完善配置,对宅基地的转让、抵押、退出、使用、收益、认定、监管等制度的方法和渠道进行分析、模仿和推广,总结了诸多惠民生、利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宅基地征地15.什么农村居民的情况如何?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私有土地:(一)无私有土地;(二)因女儿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但现有土地又无的。(3) )现有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或者重建的; (四)符合政策的,要求被搬迁人加入村集体组织。( 5)受自然灾害影响或者为躲避地质灾害而迁移的人员。 16.农村宅基地认定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由国务院审批。涉及占用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审批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经发[2019]6号)透露,县政府应考虑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有对外窗口的住房建设联合审查、联合处理制度。农业为方便职工参与,开展多部门验收和内部协调作业,并根据处理结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联合审核农民宅基地申请,已批准,发给:010 17、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是怎样的?农村宅基地划拨由农民自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批准公布、村级组织审核文件。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函等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不存在单独的村民小组或申请宅基地、建房等事项。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提出,并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18、农户建设农用地可以建住房吗? 符合规划条件的农民可以利用农用地建住房,但必须经过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纳入市建设用地范围,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土地利用综合规划中规定的永久性农业基地以外的农用地因实施该规划而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原批准的土地利用计划应当由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代替。集体根据在允许农用地转用的范围内,可以经市、县人民政府特别批准。
土地利用综合规划中规定的城市、村、镇将永久性基本农用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央直属地方政府。永久性基本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须经国务院批准。 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号(国发[2020]4号),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永久性基本农用地以外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根据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综合规划中,永久性基本农用地以外的农用地必须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转为建设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永久性基本农用地转为永久性基本农用地,且农用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许可。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试点和国务院批准征地。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一年。十九、农民流转宅基地后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申请宅基地前已出售、出租、捐赠房屋的,农村村民不予批准。 20、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物权法第三编第十三章“用益物权”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其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使用该财产。” “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依法使用土地修建房屋、附属建筑。”二十一、进城农民有权使用自己的田地。城市居民可以依法保留原有的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发[2019]1号)《坚持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以退出承包地、宅基地为条件,农民进城落户不得被迫放弃其合法获得的住房。此前,《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号文件(国土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应当对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规定是有的。是遗传性的吗?农村农民不能继承,但农民可以依法继承。在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按户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如果即使家庭成员死亡,农场仍继续存在,则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当农场消失时,不再有有效的主体,农场的使用权也随之丧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将作为继承财产传给继承人。由于房屋和土地不可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并取得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房屋的房产,但由于用益物权的性质,他不能使用房屋的房屋权利。无法获取。正确的。 23、什么是“住宅用地综合型”房产证? “房地一体”房产证是证明产权归属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农村住宅小区、集体建筑工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经统一产权查询、确权登记后,统一划为“房屋”。将颁发房地产证书,该证书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权威。 24.申请“住宅用地综合型”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申请住宅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二)房地产权属;用地批准证书或者文件(3) 证明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情况的相关文件(4) 产权调查表、土地面积图等与房产边界地址、面积等有关的文件、房屋平面图、边界点坐标等。 (五)其他必要材料。申请人因法定继承、财产分割、集体经济组织内房屋调换等原因转让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须根据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必须有。 (一)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原件;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财产分割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房屋调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25、超历史标准占用的宅基地权属如何查询登记?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劳动指导组司财政部原农业部规定:010 -30000(土地资产发展[2011]178号)规定,超过面积的宅基地权利登记和发放,按照不同历史阶段予以确认和发放。 198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之前,如果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面积没有扩大过,以现有实际占用面积为基础;您可以查询自己的权利并注册。从1982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到1987年《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执行,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可按规定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1987年《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号施行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土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及实际情况可以根据使用面积。权利根据实际承认的领土进行检查和登记。如果面积超过各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请将超过标准的面积记录在土地登记处或土地所有权证书的注释部分,并将其作为建造未来房屋或拆除现有房屋时使用的面积家.罐.政府依法实施整修、改建或重建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按照各地方政府制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登记权利。第三部分闲置房屋、住宅的利用26、闲置房屋、住宅的再生利用主要有哪些方式?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舍,我们综合考虑区位条件、资源条件、环境能力、产业基础设施、历史文化传承等,找到优化农村闲置农舍、房屋盘活利用的途径。农村地区,需要选择利用模式。当地情况。《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农经发[2019]4号),主要活化利用方式有:一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新创业。这符合农村的特点。
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二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三是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27.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有哪些?《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提出,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盘活利用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二是返乡人员。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提出“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三是社会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28. 鼓励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支持政策有哪些?一是资金奖励和补助。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二是金融创新支持盘活利用项目。条件成熟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项目。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持。三是资源项目社会推介。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 29. 如何稳妥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各地结合实际,选择一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突出乡村产业特色,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一套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30. 如何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行为?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对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等项目,要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尽快研究和推动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 31. 发展民宿利用农民农宅(房)有什么规定?根据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旅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旅游民宿的经营场地应符合本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所在地民宿发展有关规划。经营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一些地方如北京、上海、海南等,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文件,对利用农房发展民宿作了具体规定,促进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2. 如何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进一步要求,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33. 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抵押吗?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外,其它地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不能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即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造成其上农房事实上也不能抵押。第四部分 宅基地流转 34.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和出租。 3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什么条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规定要求。 36. 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37. 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第五部分 宅基地退出 38. 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9. 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有哪些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40. 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程序是什么?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中,农民退出宅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审核、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41. 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还可以再申请吗?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的情况看,部分试点地区区分宅基地退出情况,确定能否继续申请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完全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且不再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不能再申请。该情形下,农户一般能获得完整补偿。二是部分退出。退出合法占有的宅基地但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在约定期限内如有需要可以再申请。该情形下,农户可获得的退出补偿较少。三是违法占用宅基地退出。对农民违法违规超占、多占的宅基地,各地一般采用无偿退出方式,退出后不能再申请。 42. 农民退出的宅基地如何利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提出,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43. 农村宅基地征收如何补偿?对宅基地征收,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作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4. 如何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用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第六部分 宅基地监督管理 45. 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有哪些职能?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46. 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职责分工是什么?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等工作。具体工作中,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管理、改革、利用、调查、监管等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47.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机制是什么?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是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48. 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指什么?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9. 村级组织在宅基地日常管理中应发挥什么作用?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要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重点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验收环节,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50. 如何推进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因地制宜,对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妥善处置。一是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掌握基本情况。二是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分类处理。三是结合实施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四是引导村级通过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化解一部分遗留问题。五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51. 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52. 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是什么?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行政执法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履行监督检查权;第二是责令限期拆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违法行为继续,按第八十三条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按照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质改革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要求,各地可探索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逐步将农村宅基地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53. 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化解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54.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做好哪些基础工作?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来源:自然资源课堂微信公众号







